物流仓储管理实务

出版社:刘阳威、 王海文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3-06出版)
ISBN:9787121203893

书籍目录

项目一仓储商务能力 任务一市场调研 任务二仓储合同管理 项目二仓储布局与库房规划管理 任务一仓库布局规划 任务二库房储存规划 项目三仓储经营管理能力 任务一仓储物流经营战略选择 任务二仓储经营方式的选择 项目四库存控制管理能力 任务一利用ABC分类法控制库存 任务二利用安全库存控制设计 任务三利用定量库存管理控制库存 任务四利用定期库存管理方法控制库存 项目五仓储作业能力 任务一入库作业操作 任务二仓库理货作业操作 任务三仓库储存规划与商品养护管理 任务四仓库盘点作业操作 任务五仓库出库作业操作 项目六仓储成本管理与绩效评估 任务一仓储成本管理 任务二仓储绩效评估 附录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附录B物流仓储业问卷调查表 附录C仓储合同范本仓储租赁及货物保管协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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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系列教材•物流企业在职岗位培训系列教材:物流仓储管理实务》概念清晰,语言简练,案例丰富,版式活泼,注重创新,不仅适用于专升本及高职高专院校物流管理和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教学,还可以作为物流仓储从业人员的在职岗位培训教材,对于广大社会仓储管理从业者来说也是一本必备的指导手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仓储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存货人和保管人在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仓单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保管人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给付仓单成为一项重要的义务。 (2)仓储物入库时的验收义务与通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一般而言,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态。在验收中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保管人有及时通知存货人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怠于通知,视为仓储物符合合同的约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格、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妥善保管储存货物的义务 保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我国《合同法》第383条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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