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法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3098
作者:王公义 编
页数:375页

作者简介

《刑事执行法学》将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构成刑事执行法学大厦的“双壁”——监禁刑和非监禁刑进行系统、全面论证。遵循八点构建刑事执行法学体系:(1)教育与矫正并重,以改造人为宗旨。(2)扩大社区矫正比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3)思想道德法制教育与劳动训练相结合。(4)注重人性矫正。(5)坚持人权保障。(6)劳动习性与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7)将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办成特殊学校。(8)采取多种措施教育帮助罪犯,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刑事执行法学》力求尽快建立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成三足鼎立之势,共同支撑刑事科学大厦。

书籍目录

上篇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事执行法学概述 一、刑事执行 二、刑事执行制度 三、刑事执行原则 四、刑事执行权 五、刑罚执行监督 六、刑事执行法 第二章 刑事执行的历史 一、中国刑事执行的历史 二、外国刑事执行的历史 第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二、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与种类 三、我国刑法中的主刑 四、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 第四章 缓刑制度 一、缓刑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改革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五章 减刑制度 一、减刑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我国减刑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改革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六章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假释制度的基本理念 三、假释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七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改革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八章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 二、时效 三、赦免 四、前科消灭 第九章 非刑措施 一、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二、刑法上的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第十章 保安措施 一、劳动教养 二、强制医疗 三、工读教育制度 四、帮教安置制度 中篇 监狱矫正 第十一章 监狱制度概述 一、监狱的基本内涵 二、我国监狱的性质及其特征 三、监狱的功能和作用 四、域外监狱概况 第十二章 我国监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监狱制度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监狱制度 三、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建立和发展 四、新中国监狱工作方针的历史沿革 五、监狱管理体制和监狱人民警察 第十三章 监狱行刑制度 一、行刑的概念、目的及基本原则 二、我国主要监狱行刑制度 第十四章 狱政管理制度 一、我国狱政管理的概念 二、分押分管制度 三、警戒、戒具和武器使用制度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制度 五、通信、会见制度 六、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七、罪犯奖惩制度 第十五章 罪犯改造制度 一、教育改造 二、劳动改造 三、罪犯心理矫治 第十六章 罪犯的法律地位 一、罪犯的权利 二、罪犯的义务 第十七章 罪犯出狱指导以及与社区矫正的配合、衔接 一、罪犯出狱指导 二、罪犯出狱指导与社区矫正的配合、衔接 下篇 社区矫正 第十八章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 二、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四、社区矫正的特征 五、域外社区矫正概况 第十九章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章 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专职队伍建设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二三、社区矫正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章 社区矫正具体措施 一、判前社会调查 二、监督管理 三、教育矫正 四、公益劳动 五、帮困扶助 六、心理矫正 七、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 一、社会工作者 二、非政府组织 三、志愿者 第二十三章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社区矫正立法的完善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改革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完善 后记 

编辑推荐

《刑事执行法学》是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旨在从学科意义上对刑事执行的一些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集中进行阐释,为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刑事执行学这一学科的关注而抛砖引玉。全书分上中下三篇共二十三章,内容包括:刑事执行法学的基础理论,监狱矫正,社区矫正。

内容概要

王公义,1952年生,陕西大荔人。研究员,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主要从事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监狱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及国际比较》(合著)、《公证实务知识问答》(主编)等,并发表“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监狱制度”、“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等论文20余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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