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与救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11847676
作者:杨良宜
页数:1144页

作者简介

《损失赔偿与救济》作者以英国合约法及大量判例、实务为基础,系统阐述损失赔偿的大原则、损失的类别、损失计算的重要局限、避免超额赔偿的方法、“违约/毁约一天为准”规则、索赔损失的诉讼时效等,对各种主要商事活动所带来的损失赔偿与救济的独特问题也设有专章讨论,如适用于货物买卖、船舶买卖、股票买卖等普通的市场规制计算方法,投资中的损失赔偿,衍生品合约下的损失赔偿等。
《损失赔偿与救济》既是研究国际商事法律中损失赔偿与救济法律制度的百科全书,也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涉及损失赔偿与救济的实战指导手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损失赔偿大原则 1.对侵权或违约受害方做出赔偿性复原的大原则 2.复原大原则下赔不足损失的情况 3.复原大原则下赔偿超过损失的情况 3.1英国法律不理会侵权方或违约方在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原因 3.2美国法律的不同地位 4.有惩罚性意味的损失类别的区分 5.符合复原大原则的加大损失 5.1加大损失适用的侵权案件类别 5.2估计加大损失的难处 5.3加大损失不适用在合约 5.4加大损失也不适用在侵权的疏忽 5.5加大损失与惩罚性损失的区分不明显 6.非复原性损失赔偿之一:“惩罚性损失赔偿” 6.1Rookes v. Bamard先例后允许的三种例外情况可导致惩罚性损失赔偿 6.1.1例外情况之一:政府官员的压迫性,随意性或违反宪法的行为 6.1.2例外情况之二:侵权行为是侵权方计算过好处大过坏处 6.1.3例外情况之三:立法规定 6.1.4上述惩罚性赔偿的例外情况是否应该保留 6.2核算惩罚性损失应考虑的因素 6.2.1考虑因素之一:真正受害方作为原告 6.2.2考虑因素之二:适度的赔偿 6.2.3考虑因素之三:当事人的财力 6.2.4考虑因素之四:避免与刑事诉讼作出重复的惩罚 6.2.5考虑因素之五:当事人的行为 6.2.6考虑因素之六:复原赔偿的金额 6.2.7考虑因素之七:多位被告 6.2.8考虑因素之八:多位原告 6.3合约下的惩罚性损失赔偿:英国法律地位 6.3.1什么是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 6.3.1.1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是为了阻吓 6.3.1.2不涉及金钱赔偿而足针对违约会带来更苛刻条件或更高昂对价也是惩罚性条文 6.3.1.3不为了阻吓合约对方违约的条文不属于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 6.3.1.4议定赔偿金额低过真正损失的估计不属于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 6.3.1.5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不影响受害方索赔真正蒙受的损失 6.3.1.6举证责任与其他考虑 6.3.2议定赔偿条文的好处 6.3.3议定赔偿条文是否是惩罚性损失赔偿条文 6.3.4怎样区分合约的一般议定赔偿条文与惩罚性条文 6.3.4.1区分原则之一:条文的标题并不重要 6.3.4.2区分原则之二:约定的金额比真正损失人为阻吓一方当事人不敢违约 6.3.4.3区分原则之三:判断是否惩罚性条文是看订约时的情况 6.3.4.4区分原则之四:其他帮助区分的考虑 6.3.4.4.1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最大的损失也低于约定的金额 6.3.4.4.2对纯金钱债务约定比债务更高的赔偿金额 6.3.4.4.3对于大小及严重程度不一的多种违约约定单一的赔偿金额 6.3.4.4.4真正损失很难估计的情况 6.3.4.4.5一连串合约中的中间方(partyin between) 6.3.4.4.6针对同一种违约有不同金额的议定赔偿 6.4定金与预付 6.4.1定金会有危险被视为是惩罚性损失赔偿 6.4.2有关先例之一:Stockloser.v.johnson 6.4.3有关先例之二:Linggi:Plant ations Ltd v.Jagatheesan 6.4.4有关先例之三:Workers Trust.and Merchant Bank ud v.Doiap Investments Ltd 6.4.5有关先例之四:Llnion Eagle ud v.Golden Achievement Ltd 6.5英国法院近期对惩罚性条文的放宽 6.6近期部分有关惩罚性条文先例的介绍 6.6.1先例之一:General Trading Company v.Richmond Corp Ltd 6.6.2先例之二:The“Paragon” 6.6.3先例之三:Tandrin Aviation Holdings Ltd v.Aero Toy Store 6.7违约的疏忽/过错程度对损失计算没有影响 6.8大陆法与国际私法对惩罚性与议定赔偿的立场 7.非复原损失赔偿之二:“返还性损失” 7.1作出“返还性损失”赔偿的理由 7.2早期有关返还性救济的部分侵权案例或说法 7.3合约的返还性损失赔偿 7.3.1先例之一:Wrotham Park Estate Co v.Parkside Homes 7.3.2先例之二:Attorney General v.Blake 7.3.3先例之三:Experience Hendrix v.PPX Enterprises Inc 7.3.4先例之四:WWF World Life Fund for Nature v.World Wrestling Federation Entertainment Inc 7.4合约关系作出返还性救济的利弊 7.4.1可能作出返还性损失赔偿的三种违约的情况 7.4.2总结有关返还性损失与交出利润在合约关系下的不肯定 7.5其他方面的考虑之一:被告是否故意与值得批评的违约 7.6其他方面的考虑之二:有否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 7.7其他方面的考虑之三:返还性损失的金额 8.非复原损失赔偿之三:名义损失赔偿 9.违约与侵权的损失计算是否相同 9.1误述下违约与侵权诉因重叠的不同损失计算办法 9.2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一:惩罚性赔偿/议定赔偿 9.3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二:减少损失、损失的证明、过去与将来的损失等 9.4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三:分摊责任与损失 9.5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四:损失遥远性之一的因果关系 9.6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五:损失遥远性之二的保护范围 9.7违约与侵权损失分别之六:纯经济损失 第二章 损失计算办法与损失的类别 1.序言 2.预期利益与依赖利益的区别 3.预期利益 3.1常见预期利益损失的例子与说法 3.2必须避免受害方获得重复赔偿 3.3投资仲裁的重复赔偿 4.依赖利益 4.1在什么情况下索赔依赖利益的损失 4.2原告很难证明预期利益或者有关合约是没有利润的情况 5.预期利益与依赖利益是两种完全不同选择的救济 6.依赖利益的索赔不能与预期利益同时提出以避免重复赔偿 6.1这方面的权威案例与说法 6.2不同判法先例之一:Browning v. Bmchers 6.3不同判法先例之二:4 Eng Ltd v. Harper 7.英国的近期先例明确依赖利益只是预期利益的分类 8.依赖利益不能用来补救亏本生意 8.1有关的英国先例 8.2其他普通法国家法院的先例 8.3其他有关的例子 9.以亏本生意对依赖利益作出否定或减少的举证责任在谁 10.对预期利益与依赖利益混乱的例子 11.返还利益与预期利益的区别 12.替代商品比原来合约的商品质量更高的情况 13.基本或直接金钱损失 13.1违约的基本金钱损失 13.2什么是财产/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13.2.1财产/货物有不同买进与卖出的价格,以哪一个金额为准 13.2.2财产/货物涉及其他因素(如年龄、季节 性)会影响价值 13.2.3财产/货物的价值是根据成本价或是售价或其他价格 13.2.4财产/货物的价值不考虑受害方的感情 13.2.5财产/货物的价值被侵权方/违约方的行为而提高 13.2.6有关先例介绍 13.2.6.1计算与厘定价值先例之一:O' Hanlan v.Great Westem Ry. Co. 13.2.6.2计算与厘定价值先例之二:Borries v.Hutchinson 13.2.6.3计算与厘定价值先例之三:Clyde Navigation Trustees v. Bowring Steamship Co. 13.2.6.4计算与厘定价值先例之四:The“Liesbosch” 13.2.6.5计算与厘定价值先例之五:Croudace Construction v. Cawoods Concrete Products 13.3违约的类别/形式 13.4不履行财产转让合约的基本利益损失与救济:与市场价格比较的差价 13.5不履行服务性合约的基本利益损失与救济 13.6延误履行财产转让合约的基本利益损失与救济 13.7延误履行服务性合约的基本利益损失与救济 13.8缺陷履行的基本利益损失与救济 14.基本损失外的间接金钱的损失. 14.1间接损失与特别损失是不同的损失类别 14.1.1间接损失的多个不同定义 14.1.2判间接损失与特别损失是同义的先例 14.1.3对间接损失不令人满意的解释与怎样拟定一条保护性的免责条文针对间接损失赔偿 14.2间接金钱上的损失类别之一:使用/营运利润或额外支出的损失 14.2.1索赔使用/营运利润损失必须满足损失遥远性的限制 14.2.2买卖合约与运输合约由于本质不相同对索赔使用/营运利润损失的不同对待 14.2.3过高的使用/营运利润损失被视为是遥远与不能合理预见 14.2.4财产/货物涉及有可供买卖市场通常不能索赔使用/营运利润损失 14.3间接金钱上的损失类别之二:名誉损失 14.4间接金钱上的损失类别之三:失去亲人提供服务的损失 14.5间接金钱上的损失类别之四:违约所带来的使费 14.5.1违约所带来的使费只要满足损失遥远性就可以成功索赔 14.5.1.1有关先例之一:延误带来增加进口税的损失 14.5.1.2有关先例之二:因买方不接受货物而导致的货物储存使费 14.5.1.3有关先例之三:设备有瑕疵导致火灾把工厂烧毁的工厂重建费用 14.5.1.4有关先例之四:房屋租赁因为违反维修义务导致租客另租用替代房屋的使费 14.5.2在受害方索赔利润损失下避免对使费做出双重赔偿 14.5.3受害方赔付给第三人的赔偿与费用 14.5.3.1有关先例之-:ContigroupCompanies,Inc v.Glencore A.G. 14.5.3.2有关先例之二:The“Ocean Dynamic” 14.5.4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赔付或需要赔付的金额是否可以作为间接损失向被告索赔 14.5.4.1英国法律鼓励和解,避免劳民伤财把诉讼打到底 14.5.4.2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赔付的金额必须是合理与满足其他损失赔偿大原则 14.5.4.3有关先例之一:Biggin v. Permanite 14.5.4.4有关先例之二:Britvic Soft Drinks Ltd v.Messer UK Ltd 14.5.4.5有关先例之三:General Feeds v.Slobodna Plovidba Yugoslavia 14.5.4.6有关先例之四:John F Hunt Demolition Ltd v. ASME Engineering Ltd 14.5.4.7有关先例之五:Siemens v.Supershield 14.5.4.8和解赔付金额能够成功向被告索赔的因素 14.5.4.9和解赔付是否要支付后才能成功取回 14.5.5受害方对抗第三人索赔的诉讼费用与其他 15.非金钱损失类别 15.1英国合约法下不承认非金钱损失类别 15.2不承认非金钱损失类别的原因 15.3近年来对非金钱损失索赔的放宽 15.4不同类别的非金钱损失赔偿 15.4.1身体上的不方便和不舒适 15.4.2痛苦、受难和舒适生活的损失 15.4.3精神压力 15.4.4社会名誉的降低或名誉损失 15.5非金钱损失的计算 …… 第三章 损失的遥远性之一:损失可否合理预见 第四章 损失的遥远性之二:因果关系 第五章 减少损失 第六章 损失的肯定性:将来的变数与机会损失 第七章 第三人损失与第三人规则 第八章 同步/竞合责任、纯经济损失与合约纠纷中分摊责任与损失 第九章 避免超额赔偿之一:“净损失规则” 第十章 避免超额赔偿之二:计算损失以违约方最低合约责任为准原则 第十一章 债务与损失的区别 第十二章 履约指令 第十三章 Breach Date Rule之一:违约一天计算损失与市场价格规则 第十四章 Breach Date Rule之二:损失币种的兑换日期 第十五章 市场规则之一 第十六章 市场规则之二 第十七章 索赔损失的诉讼时效 第十八章 投资仲裁的损失计算 第十九章 衍生品合约下的损失赔偿 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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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与救济》是杨宜良先生在合约法领域推出的又一力作,探讨国际商事法律中最复杂也最重要的课题——损失赔偿救济。任何商事活动产生纠纷之后,无论和解或诉讼,最后都会涉及这一课题。

内容概要

杨良宜,现任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顾问,海事、商事全职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波罗地国际海事协会(Baltic&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副主席,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ICC Intem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曾任亚太仲裁组织(APRAC)主席。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hatms)特许仲裁员(ChaIteredArbitrator);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 ofCluutered Shipbm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lnsurance)会员(ACII)。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有关实务,作出仲裁裁决书( award)超过五百份;长期在香港城市大学教授仲裁课程并担任该研究生项目的负责人;著有超过二十本的法律专著,发表多篇中英文文章。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在Hadley V.Baxendale之后,普通法还是有进一步的发展。第一方面是通过Victoria Laundry V.Newman Industries( 1949)2 K.B.528与The“HeronⅡ”(1967)2 Lloyd's Rep 457这两个贵族院先例进一步给了判定损失类别的解读,并明确了一个判定标准,即双方在订立合约时,如果将来发生违约/毁约,哪些损失类别是属于违约方“推定知情”(imputed knowledge),哪些损失类别是“真正知情”(actual knowledge)。换言之,“一般损失”(ordinary damages)类别就是可推定违约方知情,但“特别损失”(special damages)就必须证明违约方真正知情才有的赔偿。 在The“HeronⅡ”,认为更好的测试办法是看将来发生违约/毁约,哪些损失是双方在订约时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within contemplation)而且“并非是不可能”(notunlikely)会产生,或者“很可能”(serious possibility)会产生,但不需要达到“极有可能”(probable)的程度。有说法是“possible”是有50%以下的可能性,而“probable”则有高达90%的可能性。这改变了每次考虑损失的遥远性,只需要根据这一条标准,而再也不需要Hadley v.Baxendale的两条损失类别规则。 在普通法下另一方面的发展,会是在扩大被视为是双方(特别是将来的违约方)应该是可以合理料想得到的损失类别。例如是在Victoria Laundry,违约方是一家工程公司,也被视为是可以料想得到锅炉的延迟交付会导致洗衣馆的正常利润的损失。另在The“HeronⅡ”,违约方船东被视为是知道货物目的地港巴斯拉是有一个市场,船舶延误会带来市场下跌的可能性。可以说随着通讯发达与一般人知识面的不断扩大,所以估计认定在订约时双方应该可以合理料想得到的事情包括违约会造成什么损失也不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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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英美法在国际商业环境中占据主导地位,最权威、最完整、最实用、最符合商业人士的本性,和现实接轨且不断完善;合约法是其中的最需要掌握的,不但能在订立中自我保护,更可以在履行中占据有利地位;此外,学习普通法系的商法,除了能够建立一套有组织的尝试外,也能够帮助建立一个有逻辑性、不互相矛盾与完备系统的思维,而这是长期在商海生存和壮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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