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现代化

出版社:杨立新、刘德权、 杨震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0906237
作者:杨立新 刘德全 杨震主编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三届国际民法论坛暨第九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继承法与继承权 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 《继承法》修正:体系设计与制度完善 日本民法典继承编若干问题之探讨——扶养制度在日本继承法中的定位 关于韩国继承法的小考 那些遗留在虚拟世界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若干法律问题 继承权诉讼时效理解与适用——从《继承法》第八条与第二十五条谈起 继承疑难问题研究 论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及其裁判衡量 将公有住房使用权明确纳入《继承法》遗产范围之 必要性的探讨 试论数字遗产继承范围的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继承初探——兼议《继承法》修订 法定继承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 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立法研究 论配偶法定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析离婚后继父母子女间继承关系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后位继承制度及《继承法》的完善 遗嘱继承与遗赠 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论我国普通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立法完善 论遗嘱方式的缓和主义进路——以《继承法》修正的相关理念变革为中心 遗嘱信托制度论 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建构——兼评《继承法》中“必留份”条文的取舍 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的效力 共同遗嘱的自由与限制 继承契约否定论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与我国继承法的完善——论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之完善 婚姻财产协议中共同遗嘱条款的效力 遗赠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遗产处置 继承制度对于继承债权人之保护——以台湾地区“民法”第1148条之1为中心 论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制度的协调 试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初探 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与衡平——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为切入 房屋归并处理遗产份额——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国、陈亚明、陈荣波诉被告朱庆贵财产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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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现代化》由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如何列举遗产项目 在修正《继承法》中,提出了一些有争议的遗产项目,对此,我的看法是:(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但仍然是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应当规定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但继承时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以保证土地使用权也能够一并继承。(2)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尽管有所不同,但性质相似,可以适用同样的规则继承。(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走向确定。按照现在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继承,但是,着眼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长远发展,应当准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4)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是集体土地;二是四荒地等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他人承包四荒地进行经营。对前者的继承需要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作为遗产继承没有法律障碍。(5)公有住房租赁权。公有住房租赁权尽管带有物权性质,但仍然是债权。债权也是财产权,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准许继承,但不一定写在遗产范围之中,可以概括地规定为有财产价值的债权,都是遗产。(6)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范围,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接受后,立即变为近亲属的动产,享有所有权。当取得死亡赔偿金的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死亡之后,其继承应当按照一般的动产继承进行,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死亡赔偿金是给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而不是给付死者的,因此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在分配时比照继承顺序的规定确定受领人,已经死亡的近亲属不能分配死亡赔偿金,当然也不存在继承问题。抚恤金与死亡赔偿金基本相同,应当采取同样的规则。(7)网络财产。网络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继承,都属于遗产范围,并且是新型的财产,《继承法》应当列举为遗产。(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房屋地基的地上权,性质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准许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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