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道德哲学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308080378
作者:[丹] 努德·哈孔森
页数:407页

后记

本书的翻译由马庆和刘科共同完成,由马庆统稿。对于一些术语,我们尽量按照国内通行的翻译惯例,比如把“Utilitarianism”译为“功利主义”,相应的“utility”也就翻译成了“功利”,虽然有时候翻译成“功效”更好一些,但为了词根的对应,最后还是统一选择了“功利”的译名。不过,由于经济学中已经通行了“边际效应”,所以“marginal utility”翻译为“边际效应”。还有一点要说明,因为“modem”有“近代”和“现代”之意,所以我们一般都翻译为“近现代”,当然,已经通行的翻译除外,比如培根以来的“现代哲学”就没有翻译成“近现代哲学”。囿于水平,译稿肯定还有很多不尽如入意之处,还请读者方家指教。最后,要特别感谢编辑赵琼为本书所做的辛勤工作。

作者简介

十八世纪道德哲学中不少重要成分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非常大,自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之后,新教主义内部发展出了这些自然法理论。一般认为,新教徒的自然法理学在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之间留有一种张力,而且这种张力对后续的很多道德和政治思想特别重要。对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道德哲学来说,这种观点尤为恰当。在对十七世纪欧洲自然法背景做一个广泛的概观之后,本书论点由此主要集中在十八世纪苏格兰的道德思想上。
长期以来,有一种老生常谈的观点,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是依据社会和历史条件来理解人类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制度的;事实上,这些思想家被看成是解释上的整体主义方法(holistic methods of explanation)和历史社会学这两方面的先行者。然而,与此同时,这些苏格兰人通常也被列入到自由主义奠基者的光荣名册中,而且这种个人主义的观察视角也许被那种传统历史哲学的倾向加强了,那种倾向专注于抽象主体认识论上和道德上的力量。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这种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观察视角都丰富了我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理解,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三种:一种着眼于实践的道德和道德化的政治;另一种着眼于自然法理学;还有一种着眼于科学主义。

书籍目录

导言观念史中的苏格兰启蒙运动/1
苏格兰启蒙运动/1
观念史/8
1 17世纪的自然法/15
1.1 弗兰西斯·苏亚莱/16
1.2 自然法和新教主义/24
1.3 雨果·格老秀斯/26
1.4 托马斯·霍布斯/32
1.5 德国人的争论/37
1.6 萨缪尔·普芬道夫/38
1.7 对普芬道夫的回应/44
1.8 莱布尼茨/48
1.9 纳撒尼尔·卡尔福维尔/51
1.10 理查德·坎伯兰/52
1.11 约翰·洛克/53
1.12 向18世纪苏格兰道德思想的过渡/61
1.13 结论/63
2 自然法与道德实在论:弗兰西斯·哈奇森和乔治-特恩布尔的公民人文主义综合/65
2.1 对苏格兰道德哲学的解释/65
2.2 哈奇森:意志论、实在论和利已主义/67
2.3 哈奇森的道德实在论和认知论/74
2.4 哈奇森道德思想政治上的歧义/78
2.5 哈奇森体系中的自然法理学/80
2.6 哈奇森思想的前后一致性/86
2.7 哈奇森与苏格兰道德思想的发展/87
2.8 特恩布尔和海内丘/89
2.9 自然法与哈灵顿主义/93
2.10 结论/103
3 在迷信与狂热之间:大卫·休谟的正义、政府和政治理论/104
3.1 宗教之政治/104
3.2 道德——发现的或建构的/106
3.3 正义/108
3.4 权威的基础/114
3.5 舆论与政治科学/117
3.6 分配正义/119
3.7 权利的地位/121
3.8 统治的权利/123
3.9 上述党派/127
3.10 大不列颠的稳定性/130
4 语境之外的亚当·斯密:以普鲁士视角看他的权利理论/132
4.1 斯密的权利理论/133
4.2 萨缪尔·冯·柯克采伊的法理学/138
4.3 斯密与柯克采伊的对比/149
4.4 斯密身上的康德主题/152
5 约翰·米勒与立法者之科学/158
5.1 引论/158
5.2 正义和权利理论/162
5.3 法律理论/165
5.4 政府理论/168
5.5 财产理论/173
5.6 意识形态问题/177
5.7 历史的作用/181
5.8 结论/183
6 托马斯·里德的道德和政治哲学/186
6.1 人类知识/186
6.2 人类能动者/19l
6.3 道德判断各原则/195
6.4 义务与德性/201
6.5 自然法理学/206
6.6 财产/210
6.7 契约/213
6.8 政治法理学:政府之契约/214
6.9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218
6.10 乌托邦/221
6.11 革命或改革/226
7 杜格尔·斯图沃特和立法者科学/232
7.1 斯密或里德/232
7.2 道德理论的各因素/234
7.3 知识与社会进步/238
7.4 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253
8 詹姆斯·麦金托什道德哲学中的立法者科学/266
8.1 亚当·斯密与杜格尔·斯图沃特/266
8.2 《蔷薇申辩》/270
8.3 《蔷薇申辩》之后:道德哲学/282
8.4 《蔷薇申辩》之后:历史与法理学/290
9 詹姆斯·密尔与苏格兰道德哲学/298
9.1 导论/298
9.2 猜测历史学的使用和滥用/300
9.3 道德秩序井然世界中的政治/308
10 从自然法到人的权利:对美国争论的欧洲阐释/315
10.1 英式和美式的法理学/315
10.2 法律、义务与权利/316
10.3 权利与契约论/320
10.4 美国的自然法理论和道德哲学/327
10.5 不可让渡的权利/333
10.6 福音论与基督教功利主义/338
10.7 自治与责任/342
参考文献/348
索引/379
译后记/408

编辑推荐

《自然法与道德哲学:从格老秀斯到苏格兰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研究译丛。

前言

欧洲入的精神世界在脱离了希腊化的时代之后,进入了中世纪长达千余年的沉睡,直到被启蒙运动彻底唤醒。启蒙本质上是人类在思想认识领域中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按照康德的著名定义: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而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启蒙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陷入若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运用自己理智的蒙昧状态。没有启蒙就不可能有自我清明的人生状态,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的幸福;没有经过启蒙的公民,也就不可能有合乎人类根本目的的社会生活;没有启蒙思想推动的科学发现,就无法应用、评估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制度和技术,并使之造福人类社会。一言以蔽之,18世纪前后发生的启蒙运动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面目,造就了今天的世界。启蒙运动最伟大的意义在于它强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的自我认识,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以及人类应有的自信与尊严。与此前曾经发生过的各种人类解放运动不同,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其特有的方式牢固地确立了世界——自然的世界、人的世界、精神的世界的可认识性的观念,指出了人类摆脱自我蒙昧状态的方法和方向。启蒙时代的人们,无论是理性主义倾向的思想家或情感主义倾向的思想家,无论他们之间的分歧和差异如何深刻,如何看上去多么不可调和,都截然不同于以往。他们具有对人类自我认识能力及其限度的高度自觉和自信.甚至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也可看做是总体上和谐的启蒙大合唱的一个必要的声部。我以为,这也正是启蒙留给后人最宝贵的财富。

内容概要

努德•哈孔森(Knud Haakonssen),英国苏克塞斯大学教授,爱丁堡皇家学会、丹麦皇家学会、澳大利亚社会科学学会会员,并在波士顿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担任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近现代早期的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史及启蒙运动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从格老秀斯到黑格尔的自然法、各种权利理论及康德之前的哲学概念。代表作有The Science of A Legislator: The Natural Jurisprudence of 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Grotius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并编有Hume: Political Essays,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dam Smith,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hilosophy等。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一系列非常有趣且重要的研究,论述清晰直接,有着深厚的学术研究基础,并富有挑战性地论述了那些仍然充满了鲜活理论趣味的问题。  ——谢里云德(J.B.Schneewind),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自然法与道德哲学》是对文化运作的重要研究,不仅是对文化之语言载体的研究,而且也是对两百年似来塑造了新教欧洲和北美道德人格的书刊、译文以及制度的研究。  ——泽博斯基(Martha K.Zebrowski),《美国政治科学评论》《自然法与道德哲学》是一本非同寻常之作,任何对法律和政治理论史有兴趣的人都不应错过它。  ——罗纳德·哈姆威(Ronald Hamowy),《18世纪苏格兰》

章节摘录

将道德理解为符合自然法,这种尝试古已有之,但现在大多将这种形式联系到13世纪晚期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身上。通常认为,早期的自然法是为阿奎那的范式做准备工作,而后期的自然法是衍生自阿奎那的范式。这种研究路径导致了一种长期的争论,即相比于托马斯主义来说新教自然法的地位如何,而争论的焦点是所谓的“近现代自然法之父”雨果·格老秀斯的原创性问题。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这些分歧,这些源头揭示了经院哲学的(不仅是阿奎那的)自然法与那些在17世纪以及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在新教主义欧洲占统治地位的自然法学说之间存在着一种非同寻常的连续性。然而,对身处那数百年间的道德哲学家来说,尤其是对那些近现代自然法学家来说,在格老秀斯那里似乎发生了某种决定性的革新。直到康德以及那些受康德影响的人重写哲学史为止,新教自然法都被视为道德哲学一个独立的学派。专注于格老秀斯地位,这多少阻挠了人们解决这些争论。虽然构成格老秀斯基础理论的自然法素材早已在欧洲传播,很大部分已被那些伟大的经院哲学思想家,特别是那些16世纪的西班牙思想家所利用,但格老秀斯的后续者仍然认为其中包含有危险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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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今天普法的时候提到标一下。
  •     写的很好很细腻,但极难
  •     书的内容就不说了。。其他的还好,只是这个书有点脏,嘿嘿……
  •     质量好,送货快。虽然很久远前的事情了。
  •     苏格兰启蒙哲学的译介作品,其实就是一般的学术作品,不过对斯密的同情理论提出spectator观,算是新瓶装旧酒。出版社的印刷质量很差
  •     嗯
  •     十八世纪道德哲学中不少重要成分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非常大,自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之后,新教主义内部发展出了这些自然法理论。一般认为,新教徒的自然法理学在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之间留有一种张力,而且这种张力对后续的很多道德和政治思想特别重要。对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道德哲学来说,这种观点尤为恰当。在对十七世纪欧洲自然法背景做一个广泛的概观之后,本书论点由此主要集中在十八世纪苏格兰的道德思想上。长期以来,有一种老生常谈的观点,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是依据社会和历史条件来理解人类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制度的;事实上,这些思想家被看成是解释上的整体主义方法(holistic methods of explanation)和历史社会学这两方面的先行者。然而,与此同时,这些苏格兰人通常也被列入到自由主义奠基者的光荣名册中,而且这种个人主义的观察视角也许被那种传统历史哲学的倾向加强了,那种倾向专注于抽象主体认识论上和道德上的力量。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这种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观察视角都丰富了我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理解,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三种:一种着眼于实践的道德和道德化的政治;另一种着眼于自然法理学;还有一种着眼于科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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