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

出版社:教学法规中心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09308950
页数:204页

作者简介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婚姻家庭法(2009年版)》是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书籍目录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于意见(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O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 监护与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测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1987年8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在涉外收养中严格审查和办理公证的通知(1995年7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5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编辑推荐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婚姻家庭法(2009年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如何更好地学习法规?知识点速查+条文主旨=便捷检索要点提示+关联精选=深入理解司考真题+对比记忆=准确运用关键知识点速查表 读者可以通过熟知的知识点迅速找到相应法条。重点法条标记 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要点提示 揭示重点法条的理解、运用要点。关联精选 收录了与理解、运用重点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法条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对比记忆 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重点条文之后。司考真题 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考研前瞻 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题及备考指南。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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