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ISBN:9787810590877
页数:573页

书籍目录

目 录
导言
上篇 废
一、类推制度的废除
二、加重处罚的废除
三、反革命犯不适用缓刑规定的废除
四、反革命罪概念的废除
五、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的废除
六、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的废除
七、反革命破坏罪的废除
八、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废除
九、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废除
十、投机倒把罪的废除
十一、聚众打砸抢罪的废除
十二、拐卖人口罪的废除
十三、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废除
十四、非法管制罪的废除
十五、惯窃、惯骗罪的废除
十六、流氓罪的废除
十七、神汉、巫婆借迷信造谣、诈骗财物罪的废除
十八、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废除
中篇 改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范围
的修改
二、正当防卫限度的修改
三、中止犯处罚原则的修改
四、主犯处罚原则的修改
五、胁从犯的修改
六、拘役期限的修改
七、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
八、死缓变更条件的修改
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的修改
十、特殊减轻情节的修改
十一、累犯构成法定时距的修改
十二、自首条件的修改
十三、缓刑考察主体的修改
十四、撤销缓刑条件的修改
十五、减刑种类的修改
十六、撤销假释条件的修改
十七、时效延长条件的修改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修改
十九、反革命罪的修改
二十、交通肇事罪的修改
二十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数额的修改
二十二、走私罪数额的修改
二十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修改
二十四、过失杀人罪的修改
二十五、故意伤害罪的修改
二十六、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修改
二十七、诬告陷害罪的修改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的修改
二十九、抢劫罪的修改
三十、盗窃罪的修改
三十一、诈骗罪的修改
三十二、抢夺罪的修改
三十三、职务侵占罪的修改
三十四、挪用资金罪的修改
三十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修改
三十六、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三十七、招摇撞骗罪的修改
三十八、赌博罪的修改
三十九、毒品种类的修改
四十、贪污罪的修改
四十一、受贿罪的修改
四十二、渎职罪的修改
下篇 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创立
二、罪刑平等原则的创立
三、罪刑均衡原则的创立
四、普遍管辖原则的创立
五、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处罚规定的创立
六、无过当之防卫制度的创立
七、犯罪集团概念的设立
八、单位犯罪制度的设立
九、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创立
十、罚金追缴制度的创立
十一、特殊自首制度的创立
十二、立功制度的创立
十三、减刑与假释程序的创立
十四、累犯及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制度的创立
十五、前科报告制度的创立
十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设立
十七、叛逃罪的设立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设立
十九、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设立
二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设立
二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的设立
二十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设立
二十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设立
二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设立
二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的设立
二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设立
二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设立
二十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立
二十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立
三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设立
三十一、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设立
三十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设立
三十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设立
三十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设立
三十五、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设立
三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设立
三十七、高利转贷罪的设立
三十八、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设立
三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设立
四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设立
四十一、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
贷款罪的设立
四十二、洗钱罪的设立
四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设立
四十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
四十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设立
四十六、虚假广告罪的设立
四十七、串通投标罪的设立
四十八、合同诈骗罪的设立
四十九、非法经营罪的设立
五十、强迫交易罪的设立
五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设立
五十二、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的设立
五十三、猥亵儿童罪的设立
五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设立
五十五、暴力取证罪的设立
五十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设立
五十七、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设立
五十八、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设立
五十九、聚众哄抢罪的设立
六十、侵占罪的设立
六十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设立
六十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设立
六十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设立
六十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设立
六十五、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的设立
六十六、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设立
六十七、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设立
六十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设立
六十九、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的设立
七十、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设立
七十一、聚众斗殴罪的设立
七十二、寻衅滋事罪的设立
七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设立
七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设立
七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设立
七十六、聚众淫乱罪的设立
七十七、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设立
七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设立
七十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的设立
八十、妨害作证罪的设立
八十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设立
八十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设立
八十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设立
八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罪的设立
八十五、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设立
八十六、倒卖文物罪的设立
八十七、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设立
八十八、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设立
八十九、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设立
九十、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的设立
九十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设立
九十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设立
九十三、强迫卖血罪的设立
九十四、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的设立
九十五、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事故罪的设立
九十六、医疗事故罪的设立
九十七、非法行医罪的设立
九十八、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设立
九十九、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设立
一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设立
一百零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设立
一百零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设立
一百零三、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设立
一百零四、非法采矿罪的设立
一百零五、破坏性采矿罪的设立
一百零六、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设立
一百零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罪的设立
一百零八、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设立
一百零九、嫖宿幼女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三、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的设立
一百一十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的设立
一百一十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的设立
一百一十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八、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设立
一百一十九、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印章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八、对单位行贿罪的设立
一百二十九、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一、滥用职权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或暂予
监外执行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五、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八、环境监控失职罪的设立
一百三十九、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滥用土地管理职权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一、放纵走私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四、违令作战消极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五、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六、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的设立
一百四十七、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八、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设立
一百四十九、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设立
一百五十、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设立
一百五十一、私放俘虏罪的设立
附录:新旧刑法之比较分析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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