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论自由》相比,《功利主义》更像是一个信仰。和边沁一样,作者一开始就指出第一原理是无法证明的,从而避开了最大幸福原理的证明问题。在后面讨论幸福时,作者又堕入同义反复的陷阱,说人们追求的唯有幸福,追求的东西如果不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就是本身是幸福的一部分。从而通过定义和翻来覆去地唠叨,把美德等东西都说成只是幸福的一部分,以论证其所谓人们追求的唯有幸福。作者说,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但他也说,大多数情况下,人只须考虑私人的功利。在解决个人如何通过追求私人功利来达到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上,作者借助社会情感这一论断。但这基本是一个空想。事实上,人类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演变,只能从历史的角度,进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而不可能通过抽象的逻辑推导和凭空想象来找到答案。相比之下,《论自由》中的论证还比较充分,语言文字也很有激情,而《功利主义》的文字则干枯的很,读得让人昏昏欲睡。第五章从词源学讨论“正义”的来源很有见地,可惜中文版p58页“法庭和法律的执行”后漏掉了一段文字。摘录翻译如下:“The original meaning, indeed, of recht did not point to law, but to physical straightness; as wrong and its Latin equivalents meant twisted or tortuous; and from this it is argued that right did not originally mean law, but on the contrary law meant right. But however this may be, the fact that recht and droit became restricted in their meaning to positive law, although much which is not required by law is equally necessary to moral straightness or rectitude, is as significant of the original character of moral ideas as if the derivation had been the reverse way.”“事实上,Recht最初的含义并不指‘法’,而是物理上的‘直’;正如wrong以及它的拉丁语对应的词是指‘扭曲’或‘弯曲’一样;出于这一点,有人认为right最初并不表示法,而相反,法意味着right。但不管怎样,recht以及droit的含义后来演变成专指制定法,而很多法律没有要求的东西对道德上的正直和清正仍是同等必要的,这一事实对道德观念的最初特性是十分重要的,就好像这种派生关系是反过来一样(好像道德是由法律中派生出来一样)。”一第一原理本身是无法证明的。一门科学的可信性并不依赖于第一原理。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学派和归纳主义学派,都坚持认为一般法则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道德法则得以成立的证据和权威依据方面,两派却有分歧。直觉主义学派认为,道德原则是先验自明的;而在归纳主义学派则认为要由观察和经验来判定。但两派都认为道德必定是根据原则推演出来的(p3)。功利原则,也就是边沁后来所谓的最大幸福原理,在各种道德学说的形成中都起着很大的作用。二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做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其根据的人生理论是: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p8-9)。快乐和幸福有量的区分,也有质的区分。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受快乐。这个终极目的既然是全部人类行为的目标,就必然也是道德的标准(p14-15)。功利主义的道德不承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它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作出的牺牲。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可见之于拿勒撒的耶稣所说的为人准则。“已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p20)。但是,大多数善的行为都不是为了世界利益,而是为了世界福利由之而构成的个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必须加以考虑的只是私人的功利,只是少数几个人的利益或幸福。只有其行为能影响整个社会的那些人(相当于中国儒家所谓“有位”的人),才需要习惯性地考虑公众的功利(p23)。三道德体系的外在约束力包括:希望从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痛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内在的约束力则是内心的感情(即良心)。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道德感情是后天培养的。但如果功利主义道德没有一个天然感情的基础,那么这种道德关联即便已由教育培养起来,也很可能被分析消解掉。然而,这种强有力的天然感情的基础的确存在,它就是人类的社会情感,它也是功利主义道德的力量源泉(p38)。个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想法现在已深入人心,它会使每个人都感到,自己在感情和目标上与同胞们和谐一致是自己的自然需求之一。他仍然应当意识到,自己的真正目标与他人的目标并不冲突,意识到他自己并不反对他人的真实愿望亦即他人自己的福利,相反他是想促进他人的福利的。发自他们内心的这种感情,既不是由教育塑造出来的一种迷信,也不是由社会权利强加于他们的一种法则,而是一种对他们来说缺了便很遗憾的属性。这种信念乃是最大幸福道德的最终约束力(p41)。四功利主义学说主张,幸福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人们欲求的唯有幸福,欲求的东西如果不是最终达到幸福的手段,就是自身就是幸福的一部分(p46)。从而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而促进幸福便是判定一切人类行为的检验标准了,由此促进幸福必定也是道德的标准(p47)。道德意志通过教育来灌输,通过习惯来保持。唯有本身令人快乐的东西,或是获得快乐免受痛苦的手段,才是善。五这一章讨论了关于正义的诸多不同观念,也讨论了恶法的问题。从希伯来人讲,因法律来自上帝的命令,因此正义在于守法。而在希腊、罗马,却从一开始就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而人可以制定恶法,因此并不是所有行为都会引起非正义的情感,只有违反应有法律的行为,以及被认为是不应该有的法律,才会引起非正义的情感。但即便这样,法律和法令的观念也仍然在正义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正义概念起源于法律约束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含有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正义的情感原本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望,但后来由于人的博大的同情能力和明智的自我利益概念的作用,这种报复的欲望把自己的同情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人。正义的情感所具有的道德性,便来自于它的后几个要素,而它特有的感人性和自我肯定的力量,则来自它此前的原始报复欲望(p65-66)。作者认为,人们对什么是正义有不同的看法,唯有根据社会的功利,才能对它们做出合理的取舍(p73)。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乃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绝对是最神圣最具约束力的部分(p74)。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不同之处在于正义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从而使正义有别于利益。这种特殊的感情,不过是一种天然的感情,由于与社会福利的要求相结合而有了道德的意义。正义代表社会功利,具有绝对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