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实用指南

出版社: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法律出版社 (2009-02出版)
出版日期:2009-2
ISBN:9787503692956
作者: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编
页数:289页

作者简介

《林业行政执法实用指南》汇编了现有的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写了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精选了林业法律知识试题,并对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作了深入评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林业行政执法实用指南》的出版,不仅为广大林业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套必备的工具书,也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一套很好的教材,同时也为社会各界了解林业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读本,对全面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具有重要作用,并将对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林业行政执法实用指南》对林业执法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释,并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集在一起,供林业行政执法之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第二编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复函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第110号文件的通知(办策字(2000)63号) 八、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十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十四、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办策字(2001)121号) 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十七、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十九、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 二十、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二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二十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如何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的意见(国法秘函(2003)260号) 二十三、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二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二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二十七、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二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二十九、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三十、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三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三十二、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6)18号) 三十三、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三十四、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三十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三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三十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福建LNG项目输气主干线工程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61号) 三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158号) 三十九、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林策通字(1996)18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186号) 四十、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217号) 四十一、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6)374号) 四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四十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四十四、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四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四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四十七、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四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四十九、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五十、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五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五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第三编 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三、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中林地审核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2)114号) 九、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林监发(2002)291号)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十三、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十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十七、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30号) 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 十九、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4)115号) 二十、国家林业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二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二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76号) 二十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二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二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二十七、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二十八、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二十九、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三十、国家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三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 三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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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实用指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5.违法行为: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7号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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