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09343029
作者:杨立新 编
页数:440页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 理解与运用》由杨立新主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的第一时间,参加过该司法解释草案论证的专家学者编写了这本书,逐条说明了如何理解与应用该司法解释,并辅以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析。内容全面,体例科学,可操作性强,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律研习者的必备图书。

书籍目录

导论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处的经典之作 第一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形势与立法体系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处理的基本规则 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基本要点 第一编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第一条【租车借车发生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认定】 第二条【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四条【多次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五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多次转让拼装车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七条【驾驶培训活动中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八条【试乘人受损害的责任认定】 第九条【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条【堆放、倾倒、遗撒物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道路建造与设计缺陷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缺陷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界定】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 第十八条【违法驾车的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多车相撞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多个被侵权人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和设定担保的禁止】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六条【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第二十八条【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时间效力】 第二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1.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吴某酒后擅自驾车撞人案 3.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4.连环转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5.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6.转让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7.驾训公司学员造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8.学员驾驶汽车培训公司学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9.试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10.高速公路闯入一条狗案 11.堆石占道交通事故案 12.道路设计缺陷致侵权损害赔偿案 13.机动车存在缺陷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4.数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案 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6.李某与闫某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 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项目纠纷案 18.借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损害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案 19.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案 20.刘益欣、刘彦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1.牵引车和挂车交通事故案 22.多个受害人按比例分配交强险案 23.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2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认定案 25.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受害人的合理费用偿还纠纷案 26.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作用认定案 27.公司内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8.校园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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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运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要

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先后当过农民、军人、工人、法官、检察官和教授,现任教育部国家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因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因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75半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至今已有30多年,官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专攻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已经出版民法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合同法专论》、《亲属法专论》、《继承法专论》等。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多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连带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究竟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和理论上争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以及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则构成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即分别侵权行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适用按份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确定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形态,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4.单向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适用单向连带责任的,只有第2条规定的情形,即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单向连带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盗抢机动车的情形,则除外。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特殊的连带责任规则,即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这种责任实际上也是连带责任,其特殊性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形成了连带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即单向连带责任。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案件中,教唆人和帮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的租车、借车的损害责任,租车人或者借车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有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就是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 单向连带责任形态,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没有提及。美国侵权法连带责任中的单独责任就是单向连带责任。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1节(单独责任的效力)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这种责任形态称为混合责任。这就是在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单独责任(按份责任),即单独责任人只承担受害人应得赔偿中的自己的份额,此为单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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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
  •     杨立新教授所写的书,不仅有法条所涉及的基础知识,而且对法条适用所涵盖的知识点及司法运用,作了深度和广度的诠释。而且,是一位为法律适用,甘愿奉献的一位好老师。希望有志之士,多多关注杨立新教授的专著。
  •     内容没有最高法院写的具体。
  •     出书出得快,也是分好几个人一起弄的,很明显,实务性还是不够的,也就是网上早就有的内容。自已省钱的话可以去百度一下,也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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