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五十年

出版社:中国税务
出版日期:2001-7
ISBN:9787801173249
作者:刘佐
页数:919页

作者简介

《中国税制五十年(修订版)(1949年-1999年)》以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有关文献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以来中国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构、税务干部队伍的发展情况,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了初步的展望。目的在于真实地反映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税收事业发展的曲折历程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事业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中国税制五十年(修订版)(1949年-1999年)》的最初构思始于1984年——我进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始从事税收工作、立志投身中国税收事业之时。15年来,我亲身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重大税制改革——1984年税制改革和1994年税制改革,亲眼看到了中国税收事业蓬勃发展的历程,并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文献和资料,对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中国税制的历次重大改革第一章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巩固(1949年~1957年)一、新中国税制建立的历史背景二、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的召开三、的发布与实施四、1953年修正税制五、农业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六、关税制度的建立七、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税收政策第二章 中国税制建设经历的曲折道路(1958年~1978年)一、1958年税制改革二、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中期的税制变化三、6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的探索四、1973年税制改革第三章 中国改革开放后税制改革的酝酿与起步(1978年~1982年)一、改革开放初期税制改革的酝酿二、涉外税制的建立和国内税制改革的调查与试点三、税制改革总体设想的提出四、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调整第四章 “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推行与完善(1983年~1991年)一、“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出台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出台三、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其他重要措施第五章 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一、深化税制改革的初步探索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与税制改革任务的正式提出三、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与改革方案的出台四、新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完善第六章 目前中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一、世界经济与各国税制的发展趋势二、中国经济发展对于中国税制及其改革的影响……第二篇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第三篇 中国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的发展第四篇 中国现行税制概况主要参考书和资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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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五十年(修订版)(1949年-1999年)》是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概要

刘佐,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税收专家。现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1958年生于北京。1976年高中毕业后投笔从戎。1984年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后分配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作。曾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秘书、国家税务局局长秘书。从1988年起,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局长秘书室副主任、主任,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国家税收法规公告编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曾参与许多税收法规和其他重要税收文件的起草、修改、编辑及多部税收专著的编写工作,对中国现行税制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课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时候,按照汇出额征收10%的所得税。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减税待遇。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5年的,经过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课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6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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