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

出版社:朱绵茂 法律出版社 (2007-06出版)
出版日期:2007-6
ISBN:9787503664397
作者:朱绵茂 编
页数:339页

作者简介

《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合同法卷》分析了河北公司诉山西公司进料加工及复合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石家庄某农业银行诉张某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纠纷案、北京甲公司诉青岛乙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等。法律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教育类型,便要承担起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双重任务。这种技能不同于普通技能和其他职业技能,它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也就是实训教学是无法被掌握的。

书籍目录

一、河北公司诉山西公司进料加工及复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二、石家庄某农业银行诉张某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纠纷案 三、甲某诉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石家庄某贸易公司诉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供用电、水、暖合同纠纷案 五、李某诉绥化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六、甲某、乙某诉丙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 七、甲诉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八、乙县中心信用社诉甲县中心信用社拆借合同纠纷案 九、北京甲公司诉青岛乙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十、王×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一、蒙甲等36户股民诉某经济社因股权投资协议产生的股红分配纠纷案 十二、甲某某等七人诉辛某某、壬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十三、甲某诉乙某及海南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四、某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诉海口某公司芒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五、某农村信用社诉甲、某公司债务纠纷案 十六、捷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七、甲某诉乙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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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合同法卷》讲述了法律诊所在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配置、教学成效、硬件投入都与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不同。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在认真吸收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摸索和及时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模式的特点。2000年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被介绍进入中国。国内600多所有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中,实际上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才20多所,而在我国法律类职业院校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并不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相关协议 (一)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的代理合同 1995年11月1日,山西公司支付河北公司开证押金人民币350万元。次日,山西公司为河北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河北公司代理进口印度铬5000~6000吨,代理费按1. 5%支付,如河北公司垫付资金,代理费按3%计算。 (二)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签订的“进料加工代理协议”1995年11月6日,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签订“进料加工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河 北公司为山西公司代理进口6000吨印度铬铁,并代理出口相应数量的铬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河北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铬矿的对外成交;2.负责对外开证,承担2%的开证费并办理进口全套手续;3.组织进口铬矿的卸船、商检并运输到指定地点;4.组织铬矿的出口成交;5.负责办理全套出口单据、交单结汇,并于结汇日后20天内,扣除出口代理费(实际成交价1. 5qo)后交山西公司;6.组织退税,在实际退税后20天内返还山西公司;7.负责进口索赔与出口交涉。山西公司的责任义务为:1.出具书面委托书;2.在对外开出信用证之前,向河北公司缴纳货款总值25%作为开证押金(开证押金实际需要货款总值的50%,其中河北公司负担25%),并在信用证付款日(提单之日后第九十天)之前20天向河北公司交剩余的75%的货款和河北公司垫付开证费用的利息(月息1. 5qo,以三个月计)以及进口代理费;3.铬矿到达天津港后20天内,山西公司要将出口的铬铁按时运到天津港,交由河北公司代理出口;4:保证货物质量,出口货物因质量造成的国外索赔由山西公司负责;5.以河北公司名义办妥进料加工核销本及相应的进料加工手续,并提供明确的铁路运输终点站,以便河北公司组织运输铬矿到厂。协议还约定,河北公司负责进口货物的卸船、检验、装运、平车、发运、运输等全部工作,由山西公司在货物到港日前10天把包干费交于河北公司。协议中还规定对违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方,追究其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河北公司与外方瑞士佳能可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 1995年11月6日,河北公司与外方瑞士佳能可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进口5000~6000公吨印度铬矿”合同。该合同约定:以Cr20346%为其标准价,每公吨208美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价格上涨4美元。山西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河北公司为此通过中国银行河北分行于1995年11月14日签发了受益人为瑞士佳能可国际贸易公司,金额为1248000美元的信用证,规定付款日为1996年1月29日。 (四)1995年11月18日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曾签订“进口加工铬矿合同”,事后双方又确认该合同无效,双方也未实际履行该合同 (五)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签订的“铬铁出口协议书” 1995年9月4日,山西公司与河北公司签订“铬铁出口协议书”,协议约定:河北公司为山西公司代理出口5263吨铬铁,并负责办理收款人为山西公司,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2000万元的远期汇票。山西公司为河北公司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本、商检证书和其他出口所需文件并承担有关运杂费、仓储费、港杂费及其他费用。山西公司保证在河北公司远期汇票到期前20天内归还2000万元的本金及175万元人民币的附加代理费,保证年底前支付145万元。 (六)其他相关情况 1995年10月,河北公司为山西公司办理了2000万元的远期承兑汇票。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履行合同。山西公司1996年3月26日退回河北公司1000万元汇票,4月20日山西公司汇票支付河北公司490万元,4月23日山西公司委托石家庄金港贸易公司偿还河北公司500万元,同时致函河北公司:“现由石家庄金港贸易公司代我公司付你公司1000万元承兑汇票项下500万元。截至现在,我公司已付1130万元。包括140万元的附加代理费。尚欠的45万元,我公司保证在6月底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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