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官智库丛书

出版社:沈志先 法律出版社 (2013-06出版)
ISBN:9787511848765

书籍目录

第一章导论/1 第一节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概况/1 第二节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特点/6 第三节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理念/10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沿革发展/14 第二章婚姻效力案件的审理/25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与有效/25 第二节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32 第三节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43 第四节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46 第五节同居关系案件的审理/51 第三章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处理/6l 第一节离婚案件的审理原则/6l 第二节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要点/66 第三节离婚判断的法定标准/72 第四节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82 第五节特殊离婚案件的审理/94 第四章离婚案件中子女问题的处理/l01 第一节离婚案件中子女问题的处理原则/l01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107 第三节抚养权及抚育费的确定/l21 第四节子女探望权纠纷的审理/l29 第五节子女监护权纠纷的审理/l43 第五章离婚案件中财产关系的处理/l5l 第一节离婚案件中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l51 第二节动产的分割/164 第三节不动产的分割/l68 第四节特殊财产的分割/178 第五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l87 第六节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l92 第七节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201 第六章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案件的审理/219 第一节扶养案件的审理/219 第二节赡养案件的审理/227 第三节收养案件的审理/237 第四节监护案件的审理/251 第七章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257 第一节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原则/257 第二节分家析产的法律基础/263 第三节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要点/268 第八章继承案件的审理/283 第一节继承案件的审理原则/283 第二节法定继承案件的审理/294 第三节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303 第四节遗赠纠纷案件的审理/316 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案件的审理/321 第六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的审理/324 第九章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327 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327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送达、期间/338 第三节外法域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44 第四节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准据法/355 参考文献/373 后记/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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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可为法官、律师、学者、人民调解员以及相关人员提供颇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也可作为法学院校学生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参考书籍。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例4.21]原告陶某、被告朱某曾同居,并于2001年6月生育一子。2002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周六下午1~5时探望子女;儿子上幼儿园后,原告每两周带儿子共同生活一天。此后,原告去被告处探望子女过程中,多次与被告之妻发生争执、甚至互殴。现原告因不能正常探望子女,遂提起诉讼,要求每月至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天。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陶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子女一次(含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接送方式等,此略)。被告朱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当事人虽曾经法院调解,就陶某探望子女问题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在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等方面约定尚不够明确,且陶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多次与朱某之妻发生争执、甚至互殴,朱某未尽协助义务,致陶某探望子女的权利受阻。为保障陶某正常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出发,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至于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可与儿子共同生活一天,仅是探望子女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朱某对儿子的抚养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作为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原、被告第一次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探望权不能顺利行使。双方就探望权纠纷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后,虽经法官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法院遂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 各国对探望权的规定,都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因为探望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良好人格的培养,因此,父母行使探望权,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另一方未予积极协助,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法院可以变更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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