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释

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1
ISBN:9787114048647
作者:张世诚
页数:295页

作者简介

《 通释》共8章124条,内容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为便于读者对于该部法律的学习和贯彻,《 通释》第一部分对各条内容逐一作了释解,第二部分对本法的制定过程作了全面概览。
《 通释》可供公安交管人员、机动车驾驶与管理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相关人员学习。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释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概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涉及农业机械管理问题的意见关于农用运输车统一纳入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问题的意见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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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释》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概要

张世诚,1986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长期从事法的研究与实践,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

章节摘录

【释解】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收缴罚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在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写明向哪个银行缴纳罚款。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当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收据一式几联,其中一联由银行交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存档。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一则从罚款数额上说比较少;二则这一类轻微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中数量比较大,可以说是经常性的处罚。对于这一类罚款,如果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去缴纳,一方面会增加行政处罚程序上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在操作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量。所以依法给予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当场行政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进行财政监督。无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是要全部上缴财政,所以通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的监控,制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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