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法新論》章节试读

出版社: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ISBN:9789629371197
作者:羅敏威
页数:424页

《香港人權法新論》的笔记-第9页 - 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向来属于英式的普通法系,而普通法地区多是实践三权分立的。
香港和内地,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确有区别。但我想,这不能简单地抽象到法治和非法治、又或者是普通法和社会主义法系的区别。香港的确属于普通法系,但普通法系也各有不同,不是平板一块,类似“普通法地区多是实践三权分立的”这样的话,实在是太武断,不说别的,曾经的宗主国英国就不是三权分立,而是议会至上。

《香港人權法新論》的笔记-第28页 - 香港的法律制度

行政长官是可以解散立法会的……这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武器……行政长官只要能拥有解散立法会的权力而不用实际使用这权力,便已经足以对个别的立法会成员构成潜在的威胁,促使他们在政府的压力下同意政府的政策。这种压力对一些独立的议员来说是尤其大的,因为他们必须考虑若进行重选时他们能否再次取得议席。如果他们不想冒险的话,他们就会很容易与政府妥协。
这话我不太理解。有些权力,好像很大,但其实不过是摆设,如果真的走到了那一步,其实已经是彻底的失败了。就香港的情况,行政长官如果走到了动用解散立法会权力的地步,那便是彻底的失败了。
任何法案,至少要过半数议员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倘若过半数议员都反对,导致特首解散立法会,也就意味着特首失道,早已被舆论骂到死,又谈何施压呢?另外,香港的选举,施行的是比例代表制,议员只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粉丝”团(四五万票)就可进入立法会,特首解散议会的举动只会让其“粉丝”团更稳固,搞不好还会增加,因此也就没什么险可冒了。

《香港人權法新論》的笔记-第163页 - 新闻自由

在1997年以前,香港市民普遍担心中国政府在日后会收紧本港的新闻自由。其实不自律的传媒才是威胁本港新闻自由最甚的根由。

《香港人權法新論》的笔记-第14页 - 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普通法学家多认为从普通法精神角度来看,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5年。
普通法精神是什么精神?从此处看,是指法律字面说什么就是什么。法律这么写: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但别忘了,即便是普通法解释法律的精神,也有体系解释,也要结合前后进行解释。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如果是每个人上台都可当满五年,那么,2007年也就未必会有行政长官选举,这样的话,附件一的这条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香港人權法新論》的笔记-第23页 - 香港的法律制度

相对之下,内地的法律制度并不主张遵从法院判决,其法律运作之可预见性便不免大打折扣。
这话很怪了。内地实行的是成文法,一切都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预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条,而非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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