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原书第四版)

出版日期:2007-7
ISBN:9787562030584
作者:(德)齐柏里乌斯
页数:206页

作者简介

《法学导论(第4版)(2003年)》中的某些问题在我的《法哲学》一书中也有涉及。在那里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方面有更为深入的探讨。而这《法学导论(第4版)(2003年)》更注重介绍这些基本问题的实在法意义。刑事正义方面主要涉及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刑罚是为了报复吗?还是也(或者仅仅是)为了阻止行为人将来继续造成伤害?刑法(也)应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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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本文严格来讲不能算该书的书评,但是试图对该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人的图像”结合自己后来的其它阅读经历和阅历作一些说明,应该也有助于帮助读者去理解这本书吧)在翻译齐柏里乌斯的《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时,第一次接触“人的图像(Menschenbild)”这个概念(见该书第四章第四节“法律视野中的人类图像”)。不过当时对这个提法只是感到比较新奇而已,并未对其重要性有充分认识。“人类图像”这个译法现在看来也不如“人的图像”更为合适。刚刚结束初译的《法哲学》第14节“受文化约束的主导理念”中有专门一段探讨人的图像与法的关系,并在别的地方一再提及这个概念。结合这几年来在《少有人走的路》之基础上的思考和体验,我开始意识到,这个概念将是《法哲学》带给我,促使我重新建构自己对于法学的认识的两大基本概念之一。另一概念是“个人的良心”,不过此处且先将这个概念置于一边。“人的图像”,听起来很学术。其实说白了就是“人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很多人听了,可能会很不以为然:“不就是‘我是谁,从哪里来,要往哪里去’吗?高中生和大一学生,荷尔蒙分泌不平衡又闲极无聊才会去想的问题。别说现在整天为了赚钱找活路忙得要死,就是大三大四的学生,一开始谈恋爱找工作,谁还有余暇去琢磨这种扯淡问题。想破脑袋又怎么样?世界不照样转?人不照样活?”呵呵,先别这么急着下结论。年轻时想不明白,没有想明白,或觉得想了也白想的问题,不一定就是不重要的问题。尤其是这个问题,关系重大。甚至当年轻时困扰你的别的问题,比如找个什么样的女人、从事什么专业、做什么样的工作、赚多少钱、住什么房子、要不要孩子等等经过磕磕碰碰折折腾腾好歹都已经不再是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又会冒出来困扰你,如果你在经过前述折腾之后还没有麻木到可以完全安心于生活将你扫去到的某个角落的话。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加勒比海盗2•聚魂棺》中一个让我觉得可谓神来之笔的桥段。在长着章鱼头的深海魔王戴维•琼斯的“飞翔荷兰人”的船上有许多亡魂为他服千年苦役。随着年月的消逝,他们的脸上身上开始生长珊瑚海星之类的赘生物。《加勒比海盗》系列中除了疯疯颠颠的史派罗船长之外的另一重要人物,那个让人感觉比较靠谱的小铁匠威尔•特纳的父亲也在船上服苦役。他的半边脸上就贴着只大海星,又怪异又好玩。而最绝的是,有一个场景是在威尔和他父亲说话时,突然旁边长满珊瑚海藻的一面墙动起来,竟然是一张已经能够完全与墙合为一体的人脸。我想,一个人长期地在一种机械压抑的环境中生活,慢慢地失去对自己本有的和应有的样子的记忆和想象,直至成为这个环境的一部分,最终就此消失,岂不正通过这极富想象力的形式得到了最生动的表达?不仅如此,如何理解人,直接决定着你如何挣钱、如何消费、如何处理朋友、同事和上司的关系、如何对待你的配偶甚至情人、如何教育你的子女以及其它几乎一切与你的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前几天和Rachel聊天。刚到北京生活不久的她对这边人对于名牌的狂热感到很不解,说曾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售票员大姐用的是iphone。她不明白为什么要用可能是一个月工资的钱去买这样的名牌手机(当然,这个大姐用的也可能是水货)。我想,中国人对名牌痴迷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在于过于用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作为量度人的价值和幸福的尺度。去年年底回家过年,照例约一些有几年没见的高中同学一起聚聚。对我来说,和老同学保持这种关系,除了维护同窗多年建立的友谊之外,一个也许更重要,也更能支撑这种友谊的功能是,和老同学之间可以比较轻松随意和深入地分享一些各自生活的阅历和感悟。这对于彼此更好地了解这个世界、了解人以及增加自己的处世能力,尤其是我所强调的人格的成长是很有好处的。但是,有我这种想法和需求的人似乎并不多。一位高中时期比较活跃,和我关系也比较好的朋友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我们县里工作。过了十来年,现在也已经是县里一个比较重要部门的头头。抽空约了他一起吃中饭。他倒是挺热情,给在一个大酒店里安排了一个包厢,还请了一些现在也已都是在县里或镇里有头有脸,但我并不熟的高中同年级的校友一起喝酒,约有七八人。遗憾的是,这餐饭从始至终我没能跟他说上几句话,倒是这些同僚们和他彼此劝酒拼酒喝得不亦乐乎。好好的红酒,要编一大堆喝和不喝,多喝或少喝的理由,还要用尽一切或软或硬,或直或曲的招数,让人不知道这杯里盛的到底是酒呢还是毒药,到最后还搞得几个人面红耳赤几乎要恼羞成怒。我不禁在心里感叹一班也算受过高等教育的当地精英,竟然在喝酒的问题上纠缠到这等让人看不懂的地步。若非在对人的理解上出了根本性的问题,应该断不至此罢。上面所说的,是在个人生活当中,人的图像的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许多人,甚至可以说大部分人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在他们心里没有一个人的图像。这一人的图像始终是存在的,不在我们的显意识里,就在我们的潜意识里。这正如王阳明所说的“深山花树”:“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我想,于忙碌之余,偶尔停下来想想自己心里面那个“人的图像”,和日常生活中忙碌的“我”拉开一点距离,让自己对心中这个“人的图像”对日常生活中忙碌着的“我”的影响有更真切的认识,想想这个“人的图像”是否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应该还是有助于清除一些不知不觉之间开始长上来的苔藓、珊瑚和海藻之类的东西的罢。当然,我翻译的《法学导论》和《法哲学》所讨论的“人的图像”与此有所不同,尽管有着密切联系。对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来讲,它的整个法体系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人的图像”的基础上的。这个“法律视野中的人的图像”,在比较发达的法律体系当中,比如德国,已经通过学者,不仅是法学家,还包括人类学家、历史学家等不同领域学者的研究,乃至跨学科的研究,得到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也反过来使它们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在有关基本权利的观念和制度方面,并通过宪法对于具体法律制度,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投射和贯彻,作用于这些与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相关的领域。而在中国,很显然,这正如一个人对于自己潜意识当中的“人的图像”尚没有充分反思与反省一样,这个概念还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和讨论,遑论在立法和司法上有任何影响。但毫无疑问,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观念和文化当中没有这样一个“人的图像”。我们的所有法律制度,当然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而是也包括为人们,如普通人、律师、法官、行政官僚等在日常实践中实际认可、奉行与贯彻的法律,都是某个“人的图像”直接或间接投射下的影子。这样一个“人的图像”显然不是平面的,而是多面的,甚至是一个我们社会的主流话语希望我们应是的人的图像与我们实际所是的人的图像的混合体,就好象我们每个个体心中的“人的图像”也都有这样应然与实然的两面一样。对作为我们的各种法律规则之预设基础的人的图像是什么搞不清楚,我们就难以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吴英案当中,对吴英到底应不应处以死刑的问题,就涉及比如一个与吴英有类似经历的人,到底能否会因为死刑的恐吓就不会“非法集资”的问题,以及如果我们的宪法允许我们这个社会仅仅因为有一个社会成员大量借钱且还不上就剥夺他/她的生命,那我们宪法上规定的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尊严权和生命权到底意味着什么。又比如,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应不应赋予法律效力,可能就要去搞清楚,在人的包括性自决权的身体自由和配偶彼此之间对于对方忠诚的利益之间民法上的界线在哪里。这显然直接取决于我们的法律想要鼓励一种什么样的人格以及作为这种鼓励之基础的人的图像是怎样的。事有凑巧,在完成《法哲学》一书的初译之后,接到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陈洪捷老师的邀请,于昨天参加了在北大教育学院举行的主题为“历史和跨文化视野中的人之图像(Menschenbilder in historischer und interkultureller Perspektive)”的中德研讨会。这个题目我当然很感兴趣,只是比较遗憾,目前的德语水平还不能容许我象用英语一样自由和充分地理解别人的观点以及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大致能听得懂人家在说什么,但一整天下来也累得很,第二天的会也就没再去参加。不过,最大的收获是在德文维基百科上号称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历史理论家之一的Jörn Rüsen教授做的报告:“人是什么?——人道主义的回答”。这个报告以西方人道主义传统为出发点,对中世纪结束以来西方人道主义的历史发展线索从世俗化、普世化、自然化、理想化、历史化和个体化几个方面作了概要性的说明,指出了这一传统在当下,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并主张应在西方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上,建立一个兼容性的,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性概念。74岁的老头,背已经有些微驼了,但精神矍铄,口齿清晰,中气十足,报告言简意赅,风趣幽默,最后还在幻灯片上打出一则史努比四格漫画。漫画里查理布朗坐在树下苦苦思索,“人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史努比则在一边和一个女孩唧唧有声地亲嘴,意思说这就是人生的意义啊。我忘了那画里史努比有没有说“那就是爱啊”。
  •     译者序大概所有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形成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法学也概莫能外。而且与其它学问相比,法学除了庞大而复杂之外,更以概念化和条理化为其独有的特点。为了实现以有限之规则经纬无穷之人类事务的目的,自人类有成文规则以来,尤其是自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民法大全》的编纂以来,漫长的法治实践中法律演化出了一方面高度抽象和严谨,另一方面又分门别类,十分具体和细致的规则和概念体系,以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不断拓展以及人类文明持续更新的需要。如此之多的法律部门、规则和概念,加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理学和法哲学上的理论和流派,既足以令初窥法学门径者顿生扑朔迷离、望洋兴叹之感,亦容易使学习法律有年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法对法学的各个领域融会贯通,更不用说那些非以法学为其专业的人士了。这与法学贴近生活的品格是不相容的。一个成年人在数学和化学方面的知识可以始终保持在小学阶段的水平而不会对其生活有太大影响,只要他不从事对此要求比较高的职业。但如果他/她对所有权、契约、侵权、婚姻和刑罚等法律问题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他/她就能更好地明白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及承担自己的职责。法学体系虽然庞杂,却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学习就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要去死记硬背大量的法条。我始终相信,有一些基本的问题、视角和概念是贯穿于法学的各个领域,从而既能将法学区别于其它学科,又能够为系统学习法律和理解社会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指引入门的路径。这种指南的任务,是名为“法学导论”或“法学基础”这样的书所要去承担的。然而据我的了解,目前国内这样的书往往无法抓住上述这些主线而实际上成为不当压缩的各部门法知识的杂凑之作,让人阅读之下只觉繁琐而根本无法感受到法学的理性之美,以致于每每遇到有想对法学有大概了解的人请我推荐一本合宜的书时我总是颇感踌躇。正因为如此,当我于2005年年底在德国访学期间读到手头的这本德国教授莱茵荷德•齐伯里乌斯(Reinhold Zippelius)写的薄薄的小册子的时候颇为兴奋,因为它完全符合我对一本“法学导论”的所有想象。这本书篇幅短小,译出来不足十万字。但在这样袖珍的空间内,齐伯里乌斯教授却相当全面地介绍了贯穿法学各个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则的作用、法律社会的特点、经由法律的利益平衡和正当秩序的实现、法律主体、合同、利益与损害的比较、权力的分配和限制等等。许多概念和问题虽然主要存在于私法或者公法当中,但在齐伯里乌斯教授的视野中它们具有了更大的关联性和普遍性,使得私法和公法有了更多的相通之处而不是以割裂的方式被呈现。即使最后两章分别是以程序法和刑法为其主题,也仍然提纲挈领地只涉及这两大法律领域的基本关注点。当读者带着对这些法学上之基本考虑的理解去进入各个具体的法律部门的时候,相信心里会有更多的踏实感和方向感。而这,只需要用不到一周的时间去读完这本小书。当然,这本书是在德国法基础上写成的。我国法虽然受德国法影响比较大,在国情、文化与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与德国还是有很大的不同。这是读本书时要注意的。尽管如此,翻译本书的初衷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何况与我国相比,德国法律与法学的确更为发达。这本书中介绍的许多内容,包括其处处提到的法治国原则,也正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通过对德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可对我国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供比较和参照的认识。这可能比一本单纯介绍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书更有意义。当然,我也衷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读到一本由我国学者以我国法律为基础撰写的同样优美与精致的《法学导论》。为使本书便于我国读者,尤其是打算初探法律世界奥秘的读者理解,我对书中涉及到的外国学者、德国法中不易理解的概念以及由于语言差异难以直译或者需要解释的概念添附必要的译者注,以“*”标出。许多概念之后并附上德文原文,以供校阅,也便于德文法学翻译方面的经验交流与知识积累。齐伯里乌斯教授为本书中文版的出版慷慨放弃了自己应得的版税,并欣然同意为本书中文版作序,在此深表感谢。我同样要致以衷心谢意的是在翻译过程中给我提供许多帮助的德国汉堡马克•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Giesela Rühl研究员、Benjamin Pißler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赵秀举教授和好友金可可、谢立斌、郑志华、Raimund Behnes及Sebastian Jürgen等人。没有他们,接触德语和德国法时间并不长的我是无法独自完成这本书的翻译的。接触过翻译的人大概都能体会翻译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尤其是在涉及到为一种语言所独有之概念的时候,为找到恰当的译法所费的思量,用“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来形容也嫌不够。尽管如此,翻译的过程仍然免不了会对原文的意思有或多或少的过滤。所以相对于直接阅读原文来讲,读译文永远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考虑到这一点,执翻译事者永远只能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来提醒自己。本书的翻译虽然已经力求尽量符合原意,可能在方家眼里仍有不少错讹之处。是故如有任何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敬请与我联系:jinzhenbao@hotmail.com。金振豹2006年10月20日于南京仙林

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就语言风格(也可能是翻译问题)而言不太算得上入门推荐
  •     这也有点法学导论的样子。虽然点到为止,但是大体描绘了法学所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以及一些最重要的和基本的原则,并且不是以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给出。
  •       译者序
      
      
      大概所有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形成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法学也概莫能外。而且与其它学问相比,法学除了庞大而复杂之外,更以概念化和条理化为其独有的特点。为了实现以有限之规则经纬无穷之人类事务的目的,自人类有成文规则以来,尤其是自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民法大全》的编纂以来,漫长的法治实践中法律演化出了一方面高度抽象和严谨,另一方面又分门别类,十分具体和细致的规则和概念体系,以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不断拓展以及人类文明持续更新的需要。如此之多的法律部门、规则和概念,加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理学和法哲学上的理论和流派,既足以令初窥法学门径者顿生扑朔迷离、望洋兴叹之感,亦容易使学习法律有年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法对法学的各个领域融会贯通,更不用说那些非以法学为其专业的人士了。这与法学贴近生活的品格是不相容的。一个成年人在数学和化学方面的知识可以始终保持在小学阶段的水平而不会对其生活有太大影响,只要他不从事对此要求比较高的职业。但如果他/她对所有权、契约、侵权、婚姻和刑罚等法律问题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他/她就能更好地明白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及承担自己的职责。
      
      法学体系虽然庞杂,却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学习就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要去死记硬背大量的法条。我始终相信,有一些基本的问题、视角和概念是贯穿于法学的各个领域,从而既能将法学区别于其它学科,又能够为系统学习法律和理解社会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指引入门的路径。这种指南的任务,是名为“法学导论”或“法学基础”这样的书所要去承担的。然而据我的了解,目前国内这样的书往往无法抓住上述这些主线而实际上成为不当压缩的各部门法知识的杂凑之作,让人阅读之下只觉繁琐而根本无法感受到法学的理性之美,以致于每每遇到有想对法学有大概了解的人请我推荐一本合宜的书时我总是颇感踌躇。
      
      正因为如此,当我于2005年年底在德国访学期间读到手头的这本德国教授莱茵荷德•齐伯里乌斯(Reinhold Zippelius)写的薄薄的小册子的时候颇为兴奋,因为它完全符合我对一本“法学导论”的所有想象。这本书篇幅短小,译出来不足十万字。但在这样袖珍的空间内,齐伯里乌斯教授却相当全面地介绍了贯穿法学各个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则的作用、法律社会的特点、经由法律的利益平衡和正当秩序的实现、法律主体、合同、利益与损害的比较、权力的分配和限制等等。许多概念和问题虽然主要存在于私法或者公法当中,但在齐伯里乌斯教授的视野中它们具有了更大的关联性和普遍性,使得私法和公法有了更多的相通之处而不是以割裂的方式被呈现。即使最后两章分别是以程序法和刑法为其主题,也仍然提纲挈领地只涉及这两大法律领域的基本关注点。当读者带着对这些法学上之基本考虑的理解去进入各个具体的法律部门的时候,相信心里会有更多的踏实感和方向感。而这,只需要用不到一周的时间去读完这本小书。
      
      当然,这本书是在德国法基础上写成的。我国法虽然受德国法影响比较大,在国情、文化与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与德国还是有很大的不同。这是读本书时要注意的。尽管如此,翻译本书的初衷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何况与我国相比,德国法律与法学的确更为发达。这本书中介绍的许多内容,包括其处处提到的法治国原则,也正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通过对德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可对我国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供比较和参照的认识。这可能比一本单纯介绍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书更有意义。当然,我也衷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读到一本由我国学者以我国法律为基础撰写的同样优美与精致的《法学导论》。
      
      为使本书便于我国读者,尤其是打算初探法律世界奥秘的读者理解,我对书中涉及到的外国学者、德国法中不易理解的概念以及由于语言差异难以直译或者需要解释的概念添附必要的译者注,以“*”标出。许多概念之后并附上德文原文,以供校阅,也便于德文法学翻译方面的经验交流与知识积累。
      
      齐伯里乌斯教授为本书中文版的出版慷慨放弃了自己应得的版税,并欣然同意为本书中文版作序,在此深表感谢。我同样要致以衷心谢意的是在翻译过程中给我提供许多帮助的德国汉堡马克•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Giesela Rühl研究员、Benjamin Pißler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赵秀举教授和好友金可可、谢立斌、郑志华、Raimund Behnes及Sebastian Jürgen等人。没有他们,接触德语和德国法时间并不长的我是无法独自完成这本书的翻译的。接触过翻译的人大概都能体会翻译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尤其是在涉及到为一种语言所独有之概念的时候,为找到恰当的译法所费的思量,用“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来形容也嫌不够。尽管如此,翻译的过程仍然免不了会对原文的意思有或多或少的过滤。所以相对于直接阅读原文来讲,读译文永远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考虑到这一点,执翻译事者永远只能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来提醒自己。本书的翻译虽然已经力求尽量符合原意,可能在方家眼里仍有不少错讹之处。是故如有任何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敬请与我联系:jinzhenbao@hotmail.com。
      
      
       金振豹
       2006年10月20日于南京仙林
      
  •     与其说是法学导论,还不如说是政治学的法理学科普,写的很通俗易懂,而且对于政治学里面的法学原则和原理剖析的很到位,只是这本比较适合欧陆特别是德国的学生读。
  •     本人所译,内容言简意赅,对法学的基本问题有宏观和通透的把握和说明,译笔流畅易读,是法学入门目前国内最佳的读物之一。作者齐柏里乌斯是德国著名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宪法学、国家学、法社会学、教会法等。目前其已经译成中文出版的作品还有《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本人所译)和《德国国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赵宏译)。其另外一本在德国很有影响的专著《法哲学》第6版已经由本人完成初译,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今年出版。
  •       (本文严格来讲不能算该书的书评,但是试图对该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人的图像”结合自己后来的其它阅读经历和阅历作一些说明,应该也有助于帮助读者去理解这本书吧)
      
      在翻译齐柏里乌斯的《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时,第一次接触“人的图像(Menschenbild)”这个概念(见该书第四章第四节“法律视野中的人类图像”)。不过当时对这个提法只是感到比较新奇而已,并未对其重要性有充分认识。“人类图像”这个译法现在看来也不如“人的图像”更为合适。刚刚结束初译的《法哲学》第14节“受文化约束的主导理念”中有专门一段探讨人的图像与法的关系,并在别的地方一再提及这个概念。结合这几年来在《少有人走的路》之基础上的思考和体验,我开始意识到,这个概念将是《法哲学》带给我,促使我重新建构自己对于法学的认识的两大基本概念之一。另一概念是“个人的良心”,不过此处且先将这个概念置于一边。
      
      “人的图像”,听起来很学术。其实说白了就是“人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很多人听了,可能会很不以为然:“不就是‘我是谁,从哪里来,要往哪里去’吗?高中生和大一学生,荷尔蒙分泌不平衡又闲极无聊才会去想的问题。别说现在整天为了赚钱找活路忙得要死,就是大三大四的学生,一开始谈恋爱找工作,谁还有余暇去琢磨这种扯淡问题。想破脑袋又怎么样?世界不照样转?人不照样活?”呵呵,先别这么急着下结论。年轻时想不明白,没有想明白,或觉得想了也白想的问题,不一定就是不重要的问题。尤其是这个问题,关系重大。甚至当年轻时困扰你的别的问题,比如找个什么样的女人、从事什么专业、做什么样的工作、赚多少钱、住什么房子、要不要孩子等等经过磕磕碰碰折折腾腾好歹都已经不再是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又会冒出来困扰你,如果你在经过前述折腾之后还没有麻木到可以完全安心于生活将你扫去到的某个角落的话。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加勒比海盗2•聚魂棺》中一个让我觉得可谓神来之笔的桥段。在长着章鱼头的深海魔王戴维•琼斯的“飞翔荷兰人”的船上有许多亡魂为他服千年苦役。随着年月的消逝,他们的脸上身上开始生长珊瑚海星之类的赘生物。《加勒比海盗》系列中除了疯疯颠颠的史派罗船长之外的另一重要人物,那个让人感觉比较靠谱的小铁匠威尔•特纳的父亲也在船上服苦役。他的半边脸上就贴着只大海星,又怪异又好玩。而最绝的是,有一个场景是在威尔和他父亲说话时,突然旁边长满珊瑚海藻的一面墙动起来,竟然是一张已经能够完全与墙合为一体的人脸。我想,一个人长期地在一种机械压抑的环境中生活,慢慢地失去对自己本有的和应有的样子的记忆和想象,直至成为这个环境的一部分,最终就此消失,岂不正通过这极富想象力的形式得到了最生动的表达?
      
      不仅如此,如何理解人,直接决定着你如何挣钱、如何消费、如何处理朋友、同事和上司的关系、如何对待你的配偶甚至情人、如何教育你的子女以及其它几乎一切与你的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前几天和Rachel聊天。刚到北京生活不久的她对这边人对于名牌的狂热感到很不解,说曾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售票员大姐用的是iphone。她不明白为什么要用可能是一个月工资的钱去买这样的名牌手机(当然,这个大姐用的也可能是水货)。我想,中国人对名牌痴迷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在于过于用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作为量度人的价值和幸福的尺度。
      
      去年年底回家过年,照例约一些有几年没见的高中同学一起聚聚。对我来说,和老同学保持这种关系,除了维护同窗多年建立的友谊之外,一个也许更重要,也更能支撑这种友谊的功能是,和老同学之间可以比较轻松随意和深入地分享一些各自生活的阅历和感悟。这对于彼此更好地了解这个世界、了解人以及增加自己的处世能力,尤其是我所强调的人格的成长是很有好处的。但是,有我这种想法和需求的人似乎并不多。一位高中时期比较活跃,和我关系也比较好的朋友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我们县里工作。过了十来年,现在也已经是县里一个比较重要部门的头头。抽空约了他一起吃中饭。他倒是挺热情,给在一个大酒店里安排了一个包厢,还请了一些现在也已都是在县里或镇里有头有脸,但我并不熟的高中同年级的校友一起喝酒,约有七八人。遗憾的是,这餐饭从始至终我没能跟他说上几句话,倒是这些同僚们和他彼此劝酒拼酒喝得不亦乐乎。好好的红酒,要编一大堆喝和不喝,多喝或少喝的理由,还要用尽一切或软或硬,或直或曲的招数,让人不知道这杯里盛的到底是酒呢还是毒药,到最后还搞得几个人面红耳赤几乎要恼羞成怒。我不禁在心里感叹一班也算受过高等教育的当地精英,竟然在喝酒的问题上纠缠到这等让人看不懂的地步。若非在对人的理解上出了根本性的问题,应该断不至此罢。
      
      上面所说的,是在个人生活当中,人的图像的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许多人,甚至可以说大部分人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在他们心里没有一个人的图像。这一人的图像始终是存在的,不在我们的显意识里,就在我们的潜意识里。这正如王阳明所说的“深山花树”:“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我想,于忙碌之余,偶尔停下来想想自己心里面那个“人的图像”,和日常生活中忙碌的“我”拉开一点距离,让自己对心中这个“人的图像”对日常生活中忙碌着的“我”的影响有更真切的认识,想想这个“人的图像”是否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应该还是有助于清除一些不知不觉之间开始长上来的苔藓、珊瑚和海藻之类的东西的罢。
      
      当然,我翻译的《法学导论》和《法哲学》所讨论的“人的图像”与此有所不同,尽管有着密切联系。对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来讲,它的整个法体系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人的图像”的基础上的。这个“法律视野中的人的图像”,在比较发达的法律体系当中,比如德国,已经通过学者,不仅是法学家,还包括人类学家、历史学家等不同领域学者的研究,乃至跨学科的研究,得到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也反过来使它们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在有关基本权利的观念和制度方面,并通过宪法对于具体法律制度,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投射和贯彻,作用于这些与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相关的领域。而在中国,很显然,这正如一个人对于自己潜意识当中的“人的图像”尚没有充分反思与反省一样,这个概念还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和讨论,遑论在立法和司法上有任何影响。但毫无疑问,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观念和文化当中没有这样一个“人的图像”。我们的所有法律制度,当然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而是也包括为人们,如普通人、律师、法官、行政官僚等在日常实践中实际认可、奉行与贯彻的法律,都是某个“人的图像”直接或间接投射下的影子。这样一个“人的图像”显然不是平面的,而是多面的,甚至是一个我们社会的主流话语希望我们应是的人的图像与我们实际所是的人的图像的混合体,就好象我们每个个体心中的“人的图像”也都有这样应然与实然的两面一样。对作为我们的各种法律规则之预设基础的人的图像是什么搞不清楚,我们就难以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吴英案当中,对吴英到底应不应处以死刑的问题,就涉及比如一个与吴英有类似经历的人,到底能否会因为死刑的恐吓就不会“非法集资”的问题,以及如果我们的宪法允许我们这个社会仅仅因为有一个社会成员大量借钱且还不上就剥夺他/她的生命,那我们宪法上规定的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尊严权和生命权到底意味着什么。又比如,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应不应赋予法律效力,可能就要去搞清楚,在人的包括性自决权的身体自由和配偶彼此之间对于对方忠诚的利益之间民法上的界线在哪里。这显然直接取决于我们的法律想要鼓励一种什么样的人格以及作为这种鼓励之基础的人的图像是怎样的。
      
      事有凑巧,在完成《法哲学》一书的初译之后,接到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陈洪捷老师的邀请,于昨天参加了在北大教育学院举行的主题为“历史和跨文化视野中的人之图像(Menschenbilder in historischer und interkultureller Perspektive)”的中德研讨会。这个题目我当然很感兴趣,只是比较遗憾,目前的德语水平还不能容许我象用英语一样自由和充分地理解别人的观点以及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大致能听得懂人家在说什么,但一整天下来也累得很,第二天的会也就没再去参加。不过,最大的收获是在德文维基百科上号称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历史理论家之一的Jörn Rüsen教授做的报告:“人是什么?——人道主义的回答”。这个报告以西方人道主义传统为出发点,对中世纪结束以来西方人道主义的历史发展线索从世俗化、普世化、自然化、理想化、历史化和个体化几个方面作了概要性的说明,指出了这一传统在当下,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并主张应在西方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上,建立一个兼容性的,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性概念。74岁的老头,背已经有些微驼了,但精神矍铄,口齿清晰,中气十足,报告言简意赅,风趣幽默,最后还在幻灯片上打出一则史努比四格漫画。漫画里查理布朗坐在树下苦苦思索,“人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史努比则在一边和一个女孩唧唧有声地亲嘴,意思说这就是人生的意义啊。我忘了那画里史努比有没有说“那就是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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