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出版社:郑佳宁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4133035
作者:郑佳宁
页数:337页

作者简介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2013年)》以历年企业法律顾问常考知识点为专题,打破综合、民商与经济、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三科目划分,采用归纳、对比的方法编写,强化考生理解,方便考生记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2013年)》编写的所有专题均为历年考试必考内容,也是历年考试分值最高,考试频率最大,考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讲,掌握了这些知识点专题,也就具有了通过考试的胜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2013年)》编写目的是以专题的形式,从分散在不同科目、不同章节、不同法条中的庞杂知识汇总起来,汲取精华,摒弃冗长,建立重要考点知识体系,给考生一个清晰的知识点脉络。专座讲座是很多考试辅导教材通常采用的编写方法,特别是在法律类考试中。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就是很成功的典范,成为每年司法考试必看读物。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讲座吸纳了司法考试成功经验,融入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特点,也必将成为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必看读物,受到广大考生欢迎!

书籍目录

专题一法学基础理论 专题二宪法 专题三行政法 专题四行政诉讼法 专题五刑法 专题六刑事诉讼法 专题七国际经济法 专题八民法通则 专题九物权法和担保法 专题十合同法与合同管理实务 专题十一侵权责任法 专题十二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专题十三企业国有资产法 专题十四经济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与税法 专题十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专题十六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 专题十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专题十八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专题十九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专题二十其他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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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编著者郑佳宁。专题讲座是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在总结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难度系数、命题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写的辅导教材,是一本难得的好书。本书特点及作用: 一、编写方法:本辅导教材以历年企业法律顾问常考知识点为专题,打破综合、民商与经济、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三科目划分,采用归纳、对比的方法编写本书,强化考生理解,方便考生记忆。    二、编写内容:本辅导教材编写的所有专题均为历年考试必考内容,也是历年考试分值最高,考试频率最大,考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讲,掌握了这些知识点专题,也就具有了通过考试的胜算!    三、编写目的:本辅导教材编写目的是以专题的形式,从分散在不同科目、不同章节、不同法条中的庞杂知识汇总起来,汲取精华,摒弃冗长,建立重要考点知识体系,给考生一个清晰的知识点脉络。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考点十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权物权化。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4.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解除 承租人的解除权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解除权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样享有该项权利)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l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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