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62047780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1082页

作者简介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在撰写时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阐释,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体例编排和内容安排上,为方便应试人员复习考试,本套用书根据司法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卷成册,共分3册。即:第一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其和国国各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编辑推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根据司法部核定的司法考试大纲审定,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根据2013年新大纲,在2012年的基础上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增删,具有权威性,不仅可以作为司法考试的参考书,而且对于律师以及法科学生来说也是一本高质量的工具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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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5条)

  •     就是单纯的法条,没有考点标注、提示等。
  •     书太厚了,沉,希望用到。。。
  •     书感觉很旧,有很多灰、封面有点破,和图片看到有很大差距,但考虑到价格,只能勉强接受了
  •     还不错 蛮好的 可以的 喜欢
  •     书不错,纸张质量也还可以。
  •     这本书第一次到货的时候在下雨 把书淋湿了 我给卖家留言申请换货 对方二活没说 很快就发货了 很讲信用 服务态度很好 而且东西本身质量也很好 字体很清楚 很系统 物流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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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学很喜欢~没发现什么问题~
  •     如题,依然不错,正版,价格优惠,送货及时,呵呵,慢慢看吧
  •     不是很全,但基本够用。
  •     看着,还可以的样子,不像盗版!
  •     已经收到,还是不错的。
  •     坑爹的地方是,法案不是最新而是最初的,然后后面附上修正案一二三四,得一个一个核较
  •     书质量还不错,很好,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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