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章节试读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72-5
ISBN:SH1001-875
作者: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7页 - 史前各文化阶段

本书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1972年5月的版本,《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收录在第四卷之中,同时还包括了《起源》的第一版和第四版的序言。
简介(来源于本书521页注释1)《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在这部著作中科学地分析了人类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揭示了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阐明了阶级社会的一般特征,弄清了各个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中家庭关系发展的特点,剖析了国家的起源和实质,证明了国家随着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彻底胜利而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是恩格斯在1884年3月底至5月底这两个月内写成的。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在1880年到1881年间对美国进步科学家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做的详细摘要,其中包含有马克思的许多批语和马克思自己的论点,以及其他补充材料......在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恩格斯引用了他自己研究希腊和罗马、古代爱尔兰、古代德意志人等等的许多种不同的补充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01页 - 希腊人的氏族

荷马史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在大多数场合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在这些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保持着他们的独立性。这些小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如下:1、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
2、人民大会。
3、军事首长(巴塞勒斯)
“议事会最初大概是由各个氏族的首长组成”,后来可能由于人数增加,边从中选出部分人组成。“议事会对一切重要问题做最后决定”。
“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它是最高级的权利。“当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可以用来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23页 - 野蛮时代

1、低级阶段从学会制陶术开始......在此之前,我们可以把发展过程看成是一般的,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们说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野蛮时代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2、中级阶段在东大陆(亚欧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即用阳光晒干的生砖)和石头开始的。3、高级阶段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度到文明时代
恩格斯对摩尔根的历史分期法做了简要的概括: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04页 - 希腊人的氏族

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他的瓦解已经开始:有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于家庭中,并且是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得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做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28页 - 家庭

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恩格斯驳斥了当时对于杂乱性交存在的否定观点,指出脊椎动物(如鸟类)长期成对同居是有生理依据的,即这种成对居住是为了保证雏鸟或者幼崽的存活,假如后代的成活无需额外辅助,则这种成对居住将不会存在。后面,恩格斯还举了猕猴、类人猿的例子,并借用埃斯潘那斯在《论动物的社会》中的话说: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交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这就是说,配偶的多少和形式似乎是随意的,因此在更早期的原始社会,杂乱性交是确实存在。恩格斯在这里只是为了反驳怀有道德目的而否认这类婚姻形式的行为。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相互补充的,而是相互对立的。(恩格斯引述埃斯潘那斯《论动物的社会》;转引自吉罗——特龙《婚姻与家庭的起源》)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兴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的组成了群。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梁中国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场合,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这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者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史两部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
我们需要厘清“群”“家庭”的概念。大概这里的“群”是指动物的一个种群或者群居在一起的动物,他们之间不一定都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而“家庭”则应该指雌雄(可能是一对多、一对一或者多对一)之间较为固定的性交关系,而不仅仅是在繁殖期间临时产生性交关系。(人的家庭和动物的家庭是不同的,也许我概括的这个定义更适于人的家庭。因为动物的家庭常常是临时性的。)
恩格斯说,雄性的“嫉妒”使得家庭愈加同群对立,这是可以想见的。我们看雄性动物在求偶、交配时总是试图占据尽可能多的雌性,而且绝不会与其他雄性分享。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既然雄性的这种嫉妒在家庭的产生中如此重要,它又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而恩格斯在后面说道,“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集团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原始人类社会必须是克服了这种“嫉妒”的,以此形成较大的群体或者集团,增强自卫生存的能力。那么,这种嫉妒由于生存的需要而被迫放弃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05页 - 雅典国家的产生

第一段基本概括了本章的内容,节录如下国家是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新设置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受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是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25页 - 家庭

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家庭——摩尔根说——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级阶段向较高级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是过一个长久的时期吧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
但是我们能够通过这种亲属制度推断它所表现的更古老的家庭形式,譬如在上面这段话之前所举的易洛魁人的例子。易洛魁人奉行一种同他们的实际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通过这种矛盾的关系,我们可以推断在易洛魁人中间曾经实行过一种比现阶段更古老的家庭形式并确立了一种亲属制度,尽管他们的家庭形式已经变化了,但古老的亲属制度却顽固的保留下来,于是就形成了这种矛盾现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97页 - 希腊人的氏族

一切古典古代历史学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妻必然属于两个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确实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国家在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日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司法上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32页 - 家庭

这一页的注释1很有意思。马克思在1882年春季缩写的一封信中,以最严厉的语调,批评瓦格纳的《尼伯龙根》歌词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时合乎道德的。”
我不打算去判断马克思的评论是否正确。只是他用一种历史学、社会学的思维去评判一部文学作品,去追问它的历史真实性、合理性,似乎有种方舟子式的偏执吧?假如我套用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思路,那么当今所有的古装剧都该被禁绝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7页 - 史前各文化阶段

恩格斯在这里认同摩尔根对于史前文明的分期法,即将史前历史氛围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而每一阶段又据其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01页 - 希腊人的氏族

巴塞勒斯
马克思认为英雄时代希腊人的巴塞勒斯是“军事首长”,他说认为“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的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 军事民主制 而已。”
马克思认为,首先希腊人内部并不存在不经过人民选举就承认继承合法的情况,他认为希腊人的巴塞勒斯必须是进过人民选举的,或者议事会、人民大会所认可的。
马克思的这种观点在今日恐怕未必能够得到认同,如今大多数希腊史学者恐怕都会同意巴塞勒斯是现代意义上的王。假如,马克思能有机会看一下克诺索斯和迈锡尼宏伟的建筑,他必然也会认为巴塞勒斯是拥有强大的王权而不仅仅是民选军事领袖那么简单。因为,这样巨大的建筑工程,非王权不足以组织如此人力、物力以完成。另外,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在很多方面类似于亚非其它旧文明,这个事实已经得到广泛同意了。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给出实在的证据,而只是通过史诗和词源进行推测,这是不足信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30页 - 家庭

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显然这种群婚制与动物那种因嫉妒而存在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很难再动物中找到这种模式,更不用说更晚阶段出现的一妻多夫制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18页 - 蒙昧时代

1、低级阶段人类的童年......住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至少是部分的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为什么他们能在大猛兽之间还能生存......以果实、坚果、根茎作为食物......我们不能根据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这一阶段)2、中级阶段采用鱼类(虾类、贝壳类及其他水栖动物都包括在内)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变不受地域和气候的限制了......最初的武器即棍棒和标枪的发明而间或取得的附加的食物——猎物......专靠打猎为生的民族,是从未有过的。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由于有了弓箭,猎物便成了日常食物,而打猎也成了普通的劳动部门之一......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26页 - 家庭

传统的观念只知道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行的一夫多妻制,甚至还有一妻多夫制......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表明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也同时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做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在彻底向个体婚制过渡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逐渐缩小,知道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摩尔根......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生性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子女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这些家庭和婚姻形式(我不知道自己在这里用词是否准确,但我认为这应该是在家庭形成之前的婚姻形式。因为,只有存在了婚姻关系,家庭才会可能),恩格斯认为是比群婚制更要早的一种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与群婚制的区别在后面的阅读中或许可以得到解答。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的笔记-第95页 - 希腊人的氏族

希腊人......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组织起来......部落联盟也可能不是到处都成立的,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单位。
氏族
一般是这样一种组织,其成员有一共同祖先或有一想象的共同祖先,其成员一
般不 会是另一个氏族的成员,成员之间有特别密切的关系、权力和义务,氏族
有自己独特的称号,一般来说氏族内部成员之间不通婚。氏族一般作为部落的成
员而存在。氏族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依照计算其世系划分氏族的方式可分为
母系氏 族和父系氏族;子女成为母亲所在氏族成员的是母系氏族,子女成为父亲
所在氏族成员的是父系氏族;氏族为母系氏族的社会状态为母系社会,氏族为父
系氏族的社会状况为父系社会;一般认为母系社会早于父系社会,父系氏族是由
母系氏族演化产生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公共事务由选举的氏族长管理,重大
事情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和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和阶级
关系逐渐确立,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形成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单位、按地域原则结
成的农村公社。(维基)
胞族
是氏族与部落的中间环节,由几个有共同祖先或者被认为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组
成,并且由几个胞族组成部落。在传说中,胞族往往是由一个祖先氏族分裂而
成的。有些部落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直接由氏族组成部落。胞族作为中间
环节,其内部凝聚力不如部落和氏族强,人们往往强调自己的氏族和部落而忽
略胞族。有的胞族成员部落之间可以相互通婚,有的则不可以。如古希腊的胞
族内(氏族外)可以通婚,而在易洛魁的胞族里则不可以。(维基)
部落
(部族)是一种社群,由两个或以上的氏族组成。有的部落在氏族之上还有中间
环节胞族。一般认为其成员为同一祖先之后裔。他们通常占据于一特定地理区域
,拥有文化、宗教以及语言上的同质性,而且在政治上由一头目或首领统一领导
。部落一般在部落成员内部通婚。(维基)
部落联盟,
原始社会后期形成的部落联合组织,通常由若干近亲或近邻部落组成,结成联
盟的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合作出征或自卫等军事行动。(百度)
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群婚的痕迹正在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与此同时,正在产生的私有财富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的自然结果:既然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于是,为了把少女的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不仅容许少女在氏族内出嫁,而且非这样做不可。
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希腊氏族的特点:1、共同的宗教节日和祭祀一定的神的特权。
2、共同的墓地。
3、相互继承权。
4、在受到伤害时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相互义务。
5、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事关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
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6、拥有——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Archon(首长)
和司库。
7、按照父权制计算世系。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和女继承人结婚例外。
9、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10、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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