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

出版社:张纯辉 法律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日期:2012-6
ISBN:9787511836960
作者:张纯辉
页数:229页

作者简介

《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分析了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既非仅是判决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属性,也非仅是判决受众的一种主观感受,而是存在于判决书本身与判决受众的感受之间。《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认为应以一种更为动态化、开放化、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立法、司法过程中法律语言的运用,因此,修辞学视角下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对判决书中研究的片面性。《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将法学研究的视角引入了传统的修辞学研究中,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创新。

书籍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对象的界定 一、司法判决书的概念 二、司法判决书的功能 第二节司法判决书的研究综述 一、相关研究概述 二、司法判决书研究综述 第三节研究内容和目的 第四节研究方法 一、以语料为基础的研究法 二、基本的语言观 三、总结归纳法 第五节研究的创新点及研究意义 一、创新点 二、研究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六节本研究的语料 一、语料收集 二、语料范围 第七节研究框架 第二章司法判决书中的修辞 第一节修辞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一、古典修辞学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二、新修辞学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节修辞的内涵与特征 一、本书对修辞含义的界定 二、修辞的特征 第三节司法判决书的语体特征 第四节司法判决书的修辞特点 第三章判决书可接受性的内涵 第一节判决书可接受性的内涵 第二节判决书的受众 一、对受众的解读 二、判决书的受众 第三节判决书可接受性的标准 一、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要 二、法律规则援引的正当性 三、论证推理过程阐释的合理性 四、影响判决书可接受性的其他外在因素 第四节修辞对判决书可接受性的影响 第五节小结 第四章司法判决书中的深层修辞——说服与劝导(一) 第一节司法判决书中的深层修辞 第二节深层修辞的具体表现(一):作为技巧的修辞——修辞技巧 一、评价(Evaluation) 二、模糊语(Hedging) 三、预设(Pesupposition) 四、会话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五、互文(Intertextuality) 六、情感唤起(Emotion Arousing) 七、叙事裁剪(Narrative Cut) 第三节小结 笫五章司法判决书中的深层修辞——说服与劝导(二) 第一节缺省三段论——亚氏的修辞论证思想与判决的论证 第二节价值判断的逻辑——佩雷尔曼新修辞论证思想与判决的论证 第三节修辞推理与逻辑证明的差别 第四节修辞推理与说服 第五节司法判决书中深层修辞的具体表现与可接受性:作为推理的修辞——修辞推理 第六节小结 第六章建构判决书的言语修养 第一节修辞对判决正当性构成的强化 第二节不当修辞 一、司法三段论的滥用——故意省略大前提 二、事实裁剪的不当 三、感情唤起的不当修辞 四、模糊语的不当修辞 五、互文的不合理性 第三节建构判决书的言语修养 一、言语修辞的目的——正当性 二、言语修辞的最终效果——有效性 三、符合言语环境的要求 四、精确而合乎逻辑地反映思维和现实 第七章结论 第一节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第二节本研究的不足及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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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由张纯辉著。《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将法学研究的视角引入了传统的修辞学研究中,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创新。

内容概要

张纯辉,女,英语语言文学博士,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学。师从我国著名语言学大师王德春先生。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近年来发表CSSCI核心论文数十篇,参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一部;参编法律英语教材三部、法律英语词典一部;主持校级课题一个;参与国家重点学科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数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判决书中使用的修辞是这样一种说服:它并不灌输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知识,而产生对正义和非正义的信念。正如韦伯所言,“任何统治形式要获得权威,都必须唤起被统治者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所谓合法,即是有根据的,能使被统治者所接受和服从的,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律的统治方式。但真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获得只能依赖话语的力量而不是暴力”。(转引自葛洪义,2002:2)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修辞,并不仅仅是为了言语上的动听或者辞藻的华丽以哗众取宠,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有助于弘扬真理和正义,使比较弱的观点变得更强”。(波斯纳,2001:570—571)。修辞在判决书中的应用是获得受众的信服的重要手段。 如在判决书中,当事人需求是否正当由事实、证据决定,而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不可能将所有事实和证据照搬,这是因为案件事实所描述的只是事实命题,如果不对它进行法律的价值判断,就无法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发生联系,也无法将之归类于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下。因此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叙事裁剪,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将案件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事件的描述往往与其对此的评价不可分割地同时存在,因而,这种对于事实的裁剪,是在法官思维指导下的裁剪,是一种对于判决叙事的修辞。法官正是通过叙事裁剪的修辞技巧使阅读受众完成了对于案件事实的想象性重构,其目的在于获得基于剪裁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话语的正当性,其最终目的是影响受众接受其判决。以故意杀人案为例,如果法官在法律事实裁剪和证据事实裁剪的时候,故意略去犯罪嫌疑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事实,或其行为实际上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是在紧张情绪下、混乱情景中“失控”刺伤对方,那么对其主观方面的定性有可能由过失或者意外转变为故意杀人。事实裁剪差异之大足以导致完全不同的定罪量刑。如果法官运用事实裁剪的修辞手段来压制一方有利事实、以片面剪裁事实的方法来迂回维护自己的结论,那么其判决结果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必然不能为受众、特别是当事人受众所接受。 再如,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具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是论证的大前提,在某种意义上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建构起来,如何与作为法律事实的小前提推论出判决结论,就必须有一个修辞论证说理的过程。由于法官在司法判决书中所作出的论证推理过程不具有合理性、逻辑性,其所用的事实和法律的援引无法推导出判决结论,或判决书未能通过修辞论证推理来阐释其推理过程,不能让受众明了援引的法律规则与判决结论之间具有相关性,那么,即使援引的法律规则正当合理,其正当性、合理性也无法传递给判决结论,可接受的司法判决书也就不可能构建出来。司法是一个存在大量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问题的领域,其中使用更多的是以包括修辞技巧和修辞论证在内的方式来解决冲突,而绝非简单的逻辑推导。司法判决本质上并非是绝对的理性证明,而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其对具体法律的理解作出的适用性选择并给出合理性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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