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官司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7216

书籍目录

序一 序二 引言 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第一部分 理论篇 第一章 “民生”案件释义 第一节 “民生”概念的历史沿革和内涵界定 第二节 “民生”以及“民生”案件的特征 第三节 “民生”案件的类型 第四节 “民生”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第五节 “民生”案件对审判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第二章 “民生”案件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一节 “民生”案件与官司 第二节 “民生”案件与三大诉讼 第三节 “民生”案件与“民生”司法 第四节 “民生”案件与“民生”立法 第三章 “民生”案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权利本位 第二节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民生”案件的“权利本位”理论 第四章 “民生”案件的“权利本位”立宪实践 第一节 宪法是“权利”的载体,给“民生权利”创造了一个大罗盘 第二节 “权利本位”的立宪实践 第五章 “民生”案件在中国: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民生”案件的现状 第二节 “民生”案件的问题透视 第二部分 实务篇 第六章 胎儿权益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胎儿的定位与胎儿权益的性质 第二节 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类型 第三节 胎儿权益保护的审判实践 第四节 胎儿的“特留份” 第五节 胎儿权益救济的相关问题 第六节 胎儿权益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 第七节 胎儿保健问题 第七章 未成年人权益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的界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第三节 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第四节 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第五节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第六节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七节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八节 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现状及表现 第九节 未成年人的合同行为 第十节 未成年人纯获利益行为 第十一节 未成年人教育纠纷与高校教育纠纷 第十二节 未成年人的收养、寄养纠纷 第十三节 童工 第十四节 未成年工 第十五节 人生机会侵权 第十六节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节 未成年人身体侵害行为 第八章 婚姻家庭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婚姻自主权益纠纷 第二节 同居 第三节 分手费 第四节 婚约 第五节 彩礼返还 第六节 婚约赠与、买卖婚姻、以婚诈财 第七节 离婚 第八节 无效婚姻 第九节 撤销婚姻 第十节 夫妻财产约定 第十一节 抚养、扶养与赡养 第十二节 探望权 第十三节 分家析产 第十四节 继承 第九章 物权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不动产权益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住宅权益 第五节 物的请求权 第六节 相邻权益 第七节 共有权益 第八节 占有 第十章 涉农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涉农“民生”案件释义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纠纷 第四节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第十一章 债权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悬赏广告与定金 第二节 买卖 第三节 房屋买卖 第四节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节 借款 第六节 存单与银行卡 第七节 租赁 第八节 彩票、奖券 第九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类“民生”案件 第一节 劳务纠纷 第二节 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节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人事争议 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二节 福利待遇 第三节 人事争议 第十四章 与“民生”案件密切关联的案件 第一节 担保与保证 第二节 缔约过失与确认合同效力 第三节 债权转让与债权债务转移 第四节 承揽与建设 第五节 运输与保管 第六节 合伙与追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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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官司》由梁栋杰著。“民生”问题历来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即此矣。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问题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于各项方针、政策中。时下,国家经济正稳步、健康地发展,“民生”问题已初步得到改观,此间,引发的“民生”纠纷、犯罪案件,占到法院审理案件数的三分之一。“民生”官司,值得引起关注。

内容概要

梁栋杰,1974年11月出生,陕西吴起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人民法庭、吴起县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发表或获奖论文四十余篇,参编《行政公开研究》、《公共经济法》、《行政诉讼新领域研究》、《产业调节法》等书,创作小说《被盗》、《一元差价》、《都是偷情惹的祸》等,专著《法官答疑释明理论及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民生”官司》。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七、学历、学位纠纷 学校因学生的某种违纪行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拒绝学生毕业,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学生对学校的这种行为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学生对教育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学生因替考作弊行为,学校拒绝给该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案。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迟迟不作出裁决的,作为学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教育主管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网络远程教育是我国为了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实施的一项伟大教育工程。教育部明确规定,全国有68所高校可以进行网络学历教育。一些学校或不法之徒,为了经济利益,在没有授权网络教育或者无本科教学资格的情况下,而大搞网络教育。他们在招收学生时,大夸海口,能够给学员颁发本科学历,结果使得许多学生上当,读了几年书,却拿不到本科毕业证书。《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上述网络教育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畴。当事人对此要求申诉的,应当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决。当事人对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宿舍管理纠纷 宿舍管理纠纷主要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为住宿费收取、宿舍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罚款处罚等发生的纠纷。如果学生在宿舍费的收取、宿舍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等方面遭到不法侵害,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学生可以直接将学校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学校的罚款处罚,则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学生可以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九、教育合同纠纷 教育合同纠纷是指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定向培养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等。这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学生可以就争议的请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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