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高悬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1
ISBN:9787549545742
作者:徐忠明
页数:416页

作者简介

《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分五个栏目,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所涉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如通过对古代司法建筑中“明镜高悬”匾额和古代典籍中听审插图的考释和解读来考察司法意义,还原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深入探究司法权力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司法官员与诉讼两造的心态模式和行为策略,评估司法实践之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与意义。本书作者通过勾勒和描述中国法律史图像,冀以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格局。
一部兼具“大文化”视野与“小切口”细析的功力深厚之作!

书籍目录


一、灋与律
法与正义——早期中国“灋”观念起源
道与器——一种关于“律”的文化解说
二、器物与图像
明镜高悬——一块匾额的司法意义考释
索象于图——明代听审插图的文化解读
三、虚构的档案
虚构与真实——明代司法档案的修辞策略
台前与幕后——解读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
四、人物与制度
包公:历史形象与断狱故事考论
诉讼代理?——清代抱告制度考论
五、诗与小说
送法下乡?——《诗经•甘棠》事志考释
替天行道与江湖世界——《水浒传》读后

内容概要

徐忠明,男,上海川沙人。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学术成果有《法学与文学之间》、《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老乞大>与<朴通事>——蒙元时期庶民的日常法律生活》等。另外,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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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在正式讨论这本颇具阳春白雪气质的书之前,先扯点别的。   在我的朋友圈里,有一个东北小伙子。此君从吉林一个很普通的小城镇的高中毕业后,长驱南下至深圳大学,玩儿似的以优异成绩毕业并顺利进入著名的企鹅公司,还娶了一个会煲汤会铺床的佛山姑娘,如今已自己创业。最让人羡慕到眼珠子都掉下来的,是他的一儿一女,又聪明又漂亮,能让人产生立即拐走的邪恶冲动。很简单,这俩相隔两三千公里的人折腾出来的后代就相当于混血儿,质量能不好嘛!   远距离DNA的重组能整出聪明漂亮孩子的概率高,虽然绝大多数的普罗大众都不懂其中的生化机理,但这恐怕是大家的共识。许多新兴的交叉学科也是一样。理工农医领域的例子就不说了,社会科学领域里,政法哲经之间的关系就更为错综复杂,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哈耶克,不过还有更牛逼的比如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和《逻辑哲学论》都是语言哲学和数理逻辑的交叉,不过是书名各有突出罢了。   让我们回到这本《明镜高悬》上来。   虽然副标题凸显了本书的着眼点是“法律文化”,但其多数篇目却明显的昭示了作者对法律与文学之间交叉耦合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些比较标准的、具有史学研究旨趣的文章,毕竟属于法律学科内部的“分支”,展现的是作者专业精深的一面;而其中有多篇长文,运用了许多文学材料,已大大溢出法律学科的范畴,呈现出学科交叉的风景,这是证明作者知识广博一面的有力依据。就我翻阅过同类型的,除了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这样赫赫有名的舶来品,还有如朱苏力先生《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冯象先生《木腿正义》这样的本土著作,而在多年以后得见徐忠明先生这本《明镜高悬》,颇有一种暌违已久的亲切。   作为一个中文专业背景出身的普通读者,记得在阅读朱苏力先生的《法律与文学》时,我就有一个挥之不去的困惑:当阅读这些他类学科——比如法律——与文学交叉的论文或专著,我们如何在法律的视野中审视文学?抑或,我们如何在文学的视野中想像法律?更重要的是,无论法律还是文学,如何在他者的视野里成为可能,并在交叉学科的理论成果里,保持诠释的有效和逻辑的自洽?   我无意拔高徐忠明先生此书的价值,也无义务对此书的出版社谄媚点赞,但我必须承认,阅读此书,很大程度上对我的困惑作了相对完满的回答。   在全书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有《索相于图——明代听审插图的文化解读》、《包公:历史形象与断狱故事考论》、《送法下乡?——对<诗经·甘棠>事志的考释》、《替天行道与江湖世界——<水浒传>读后》等长文。其中《索象于图》一文共60余页,是全书中篇幅最大者,也最具有代表性。   文学对图像的关注,在中国来说,历史也算悠久了。李山《诗大雅若干诗篇图赞说及由此发现的雅、颂间部分对应》、伏俊琏《先秦两汉“看图讲诵”艺术与俗赋的流传》等在学界产生过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把时间推到先秦两汉,对文学与图像的关系多有精辟的探讨。而敦煌变文往往与图像并行出现这一结论,现在也是作为常识为学界所认可。就《索象于图》一文驾驭的明清小说插图等材料,其实早已受到关注,并有诸多角度的解读,赋予多元的文化意义。但作者从法律文化史的角度,锚定明代小说中有关“听审”情节的插图,采取图文互证的研究策略,由此带出的对明代文化资源的整体下移,通俗读物的商业出版,底层读者的接受心理,法律知识的社会传播,尤其是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与文学的互动关系,都做了比较深入的考掘。比如在“听审:司法空间的意义展现”和“角色:听审谳狱的权力演示”这两大主体部分,无论是对若干图像之所以如此格式化制作的解读,还是对诸如官员、衙役、胥吏等角色空间位置和文化意义的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储备,这是文学研究者天然的盲点,但作者显然是游刃有余的。从书的《后记》中我们约略可以知道,此书的制作,是作者“心血来潮”,将其多年来的论文编撰成集的结果。泰戈尔说:诗人都是从法律系出逃的学生。作者徐忠明先生其身份是法律史学者,此言似乎有点不伦不类,但我想将此言献给他,应该是不为所忤的吧。
  •     常人看来,法律之学本无多少趣味,大抵是严谨的理论和枯燥的法条堆砌而成的文字罢了。不过,一旦法律和文化搭上边,似乎就如化学反应般生出不同的变化来。我想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教授算是操弄此业的行家里手,他浸润其中已颇有时日,能够驾轻就熟地把从器物、图像、档案、文牍、古诗和通俗小说中发掘出的素材,转变成严谨的论证和学问;也能把学者们视作理所当然的学术结论,比如对“灋”字的看法,通过考证不同的资料从另外的角度说出个一二三四来。在《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一书中,我们能看到公堂之上的匾额、屏风,小说中的插图、人物,文牍档案和私人日记中的记叙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内涵,在相对轻松的阅读中让我们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法律条文、政治体制形成生动而又深刻的认识。一块匾额的多重含义看过公案影视剧或者参观过古代衙门建筑的人应该都会注意到,在衙门里通常会有各种各样的楹联、碑石和匾额,上面所题写的文字大多宣示着帝国的政治理想和官员的为官理念。比如在我的故乡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有一座国内唯一、保存完整、级别特殊的明代五品县衙,里面的楹联、匾额大概就有十多副。我还记得大堂前的甬道正中有一方“戒石铭”碑,正面有“公生明”三个大字,背面是曾任叶县县尉的黄庭坚所书写的官箴,内容是常见的“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独有的卷棚上有一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大堂的楹联上写的是“我如卖法脑涂地,尔敢欺心头有天”,正对着跪石。而大堂之上则毫无例外地悬挂着“明镜高悬”——这块在各地明清衙门中出镜率最高的匾额。这些楹联以及这看似简单的四个字,其实是传统中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集中体现,它饱含着民众对官员秉公判案的期待和对公正判决的向往,也无疑是法制理想的象征。那么“明镜高悬”的内涵究竟为何?古人在赞美某些精明能干的官员时,最常用的称号是“青天大老爷”,其实寓意是指官员的“明察秋毫”。这样的官员通常具有超凡的破案能力和道德素养,能够洞察案件的真相,这也是“明”的基本含义。但人的能力往往有限,所以在官员无法借助人力侦破案件时,还需借助“神”的力量。虽然神判法在中国进入帝国之后几近绝迹,但并不代表着它毫无踪迹可循,高悬的匾额其实就象征着高高在上的神明,公堂之上“举头三尺有神明”,不可徇私枉法,这或许是“明”的第二层含义。而“镜”,则是“心”的象征符号,它要求官员像“明镜”那样,“虚心”方可照鉴万物,要排除内心的偏见,保持虚心秉公执法。所以说,公堂之上的“明镜高悬”匾额,更多是一种象征,象征着老百姓对官员超凡破案能力的期待和对神明力量的畏惧。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对官员法律知识或法律素养的强调,制度的设计也是缺失的,有的只是道德教化与训诫和神秘力量的威胁。但这恰恰就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真实表现,空洞的标语口号往往无法约束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清明官吏的廉洁奉公只能求诸个体的高度自觉,而后者往往是历史中的个例,“人存政举而人亡政息”。一块匾额,暴露出的却是中国传统司法中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档案、日记中的虚构与真实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传统司法中只有抽象的教条,而完全不关注司法层面的具体操作?事实当然并非如此。当我们跳出从器物概括而来的精神象征,可以在更为具体的东西——司法档案与文书中看到另外的一副司法图景:老百姓有着一定的诉讼智慧和诉讼策略,官员也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不错的司法经验,只不过其中交织着虚构的情节与真实的叙述,最终目的也各不相同,虚实之间意味深长,若不深入其中,则无法体会书写者的真实意图和动机。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历史基本是文字和图画的历史,按说文字呈现出的东西有着较高的史料价值,能够为我们还原历史的真相提供参考。但有时候文字却会误导我们,如果单看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告词、被告的讼词或者官方的看语、贴黄,我们会发现即便是同一个案件,其中的差别也非常之大,似乎已经不是同一个故事。立场不同的当事人会以虚构或裁剪的手法达到他们的不同目的,这时就需要多方求证才能看清事情的全貌。书中有这样两个案例:一是“潘、余两族争地案”,讲在徽州有潘氏和余氏两族,因为一块价值25两纹银的庄地发生争执诉诸官府,历经3次诉讼,历时6年之久,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二是“梁宽杀妻案”,说罗定州民梁宽因其妻梁谭氏性情懒惰,屡教不改,终致爆发争执,吵闹中梁宽忿然用刀将梁谭氏杀死。最终梁宽被判绞监候,但逢光绪恩诏得以准免。虽然明清时对告词有严格的“状式”要求,但在“潘、余两族争地案”中,原告的告词还是对案件做了十分夸张的描述,说被告是“十虎三彪、霸据一方、害人无算”等。在后来的《投到词》(原告提交衙门表示接受审判的文书)中描写更是离谱,通篇几乎没有叙述纠纷事实的语句,而完全是对被告品行低下的攻击。其实这只是当时老百姓的一种“诉讼策略”。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由于办案效率低下等实际情况,秉承着“抓大放小”的司法策略,加之“息讼”的司法传统,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官府是不大愿意受理的。也就是说,如果告词只是对案件的简单陈述,且案情并不重大,通常并不会引起官员的重视,所以必得用道德修辞掩盖真实利益,以歌功颂德夹杂溜须拍马,甚至夸大案件的严重程度,比如以“书面”制造人命事端来引发官方的介入也就成了一种必要的手段。在这里面我们能看到“修辞”效果所带来的震撼性力量,也能看到小民的法律智慧。“梁宽杀妻案”就更有意思了,虽然刚才我们已经对案件进行了描述,但这只是官方的贴黄、看语中讲述的故事,是刑科题本中的记录,而这个故事其实已被官方进行了加工和剪裁,是“人为操作”之后的结果,目的是为了“避重就轻”,既要尽可能地减轻梁宽的罪过,又要满足审转程序的需要,把案件办成一件“依法判决”的铁案。而在初审此案的知州杜凤治的《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中我们看到了“梁宽杀妻案”的另一个版本,也是更为可信的版本。按照这个版本,梁宽杀妻并非“殴杀”,而是“谋杀”:在族人唆使下梁宽杀妻并嫁祸给债主以图耍赖。而梁谭氏也并非对婆婆“出言顶撞、撒泼啼哭”的“性情懒惰”之人,反倒是梁宽本人嗜好鸦片,欠债累累,导致夫妻间的经常吵闹。但就是这样一个黑白颠倒的错案,居然能够在层层审转程序中安然通过,足可以看到刑科题本“虚构”和裁剪事实的程度,也让我们看到了杜凤治老辣的司法经验和监督制度的失效。因为从形式上说,他的审判是没有问题的。他通过司法技术手段,把案件事实进行筛选、过滤,又通过人为的诱导和虚构,把一个“恶夫谋杀贤妻”的故事改编成了“夫殴妻致死”的案件。这一改不要紧,梁宽本该依律“斩监候”,秋审情实处斩,实际则判了个“绞监候”,最终无罪释放。客观地说,读这本书并不轻松,因为书中涉及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理论探讨。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该书中获得丰富的感悟和有趣的知识。这里只是挑选了书中的两个维度进行描述,但这两个维度已经足以向我们展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种样态和复杂面貌。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比如古代人物、图像绘本、诗歌小说、古典名著等,也都是一面面映照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镜子,颇值得进一步的欣赏。作者说“历史档案中可能有虚构,文学虚构中可能有真实”,此言并不虚妄。正是在真实与虚构的交织中,才折射出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完整图像。原载于/《法治周末》原作者/余涛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法制史的著作大抵都写的文采斐然,可能是瞿同祖先生以来的传统。
  •     前半部分有趣。
  •     跳着看断断续续。梁宽杀妻案一篇赞!
  •     扭转了我对法学家做法律史的不良印象
  •     前几篇还可以,水浒传那一篇简直不忍读下去
  •     前几篇可以
  •     多学科综合,思路清晰,对材料的辨析很有价值,深度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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