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首席大法官

出版日期:2014-3
ISBN:9787542642928
作者:〔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
页数:228页

作者简介

他是二战海军老战士,击毙山本五十六的功臣
他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捍卫民权和自由的勇士
阅读斯蒂文斯大法官回忆录
共同见证司法群星闪耀时
在美国,首席大法官是多大的“官”?要不要听命于总统?宪法赋予他的权限有多大?九位大法官出现意见分歧时,能否由他一锤定音?这些问题的答案,大都可在教科书中找到。可是,近代史上的著名首席大法官们究竟有何人格魅力?他们的个性对司法审判、法院地位有多大影响?这些人与同僚关系如何?管理能力是否够格?只有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和观察首席大法官的内部人士方能提供答案。
退休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在最高法院工作35年,与五任首席大法官皆有私下接触。他新近推出的《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为广大读者认识历任首席大法官,了解最高法院运转程序和决策内幕,提供了一个罕见的视角。追随这位93岁老人的精彩叙述,我们在丰富新知的同时,还可一窥近半个世纪以来,沃伦、伦奎斯特、罗伯茨、布伦南、布莱克门、斯卡利亚等司法群星的闪耀风采。

书籍目录

译者导言:司法群星璀璨时
前 言
第一章
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
第二章
美国首席大法官:平等者之首
第三章
弗瑞德•文森
第四章
厄尔•沃伦
第五章
沃伦•伯格
第六章
威廉•伦奎斯特
第七章
小约翰•罗伯茨
第八章
最资深联席大法官:平等者中的次席
尾声
致谢
索引

内容概要

关于作者
约翰•保罗•斯蒂文斯
约翰•保罗•斯蒂文斯,美国最高法院第101位大法官。他1920年出生于芝加哥。1941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二战”期间在美国海军服役,从事密码破译,并获得铜星勋章。战后在西北大学法学院学习,担任过威利•拉特里奇大法官的法官助理。后从事律师工作,兼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垄断权力研究小组委员会法律顾问和司法部国家反垄断法研究委员会法律顾问。1970年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5年被杰拉尔德•福特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010年6月退休。
关于译者

何 帆
1978年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业余从事法政作品著译。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等,主编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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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每年元旦,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都会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报告通常会全面陈述联邦法院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概况,如实反映司法系统的利益诉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2005年上任以来,将提高联邦法官经济待遇作为报告主题,几乎每年都会呼吁为法官加薪。  以个人名义发布年度报告,强化了首席大法官作为联邦司法系统代言人的地位。不过,无论罗伯茨如何“哭穷”,联邦法官的薪酬仍属政府高官级别。据统计,全美874名联邦法官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为22.35万美元,其他大法官则是21.39万美元,就连联邦基层法官的年薪,也与国会议员和内阁部长持平。法官工资高于政府官员,是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不过,人们普遍好奇的是:既然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地位平等,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什么要比其他人高出近一万美元呢?这一万美元对应的又是哪些职能?  认真阅读美国宪法,可以发现,首席大法官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职位。宪法正文没有对首席大法官的任职条件做任何要求,设定司法权力的宪法第三条,甚至没有提到这一职位。倒是关于总统权力那一条,明确提出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宪法如此冷落司法,绝非制宪者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为之。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无论普通民众还是精英阶层,大都既顾虑中央集权,又担心司法专权,不愿赋予司法分支太过明确的权力。据说,大陆会议结束后,约翰·亚当斯遇到一个屡次被人诉至法院的“老赖”,那人高兴地说:“感谢你们做的大好事,因为革命消灭了法院,今后就再没人找我们麻烦了!”这话让笃信法治的亚当斯哭笑不得,却代表不少人的心声。  无论宪法如何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首席大法官的核心职能还是非常明确的,即:参与审判,并投出平等的一票。最高法院的案件由九位大法官集体投票裁决,每人手中那一票的分量等同,不会因资历深浅、职务高低有所区别。当然,作为“平等者之首”,首席大法官还要主持庭审、合议,并在自己位于多数方时,指定判决意见主笔者。因此,首席大法官领受的那22.35万美元年薪中,有21.39万美元对应的是审判职能,数额也与其他大法官一样。  至于首席大法官多出的那近一万美元年薪,根据相关法律,大致要对应80多项额外职能。例如:作为美国司法联席会议主席,制定司法政策;作为最高司法首长,接待国外政要;作为最高法院“首席执行官”,处理院内行政事务(除九位大法官外,最高法院还配备了近700名工作人员);作为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主席,主导联邦法官培训工作;主持总统和新任大法官的履职宣誓仪式;批准设立海外情报和窃听特别法庭,等等。除此之外,首席大法官还要承担一些令外人觉得匪夷所思的职责,例如:兼任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尼学会董事会成员,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等等。公允地说,与如此繁杂的额外职责相比,一万美元的薪酬实在微不足道。  最高法院成立两百多年来,已有过十七位首席大法官。有着不同抱负与个性的首席大法官,会给最高法院打下不同烙印。第四任首席约翰.马歇尔靠智慧和坚韧,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名符其实的三权之一。第十任首席威廉·塔夫脱利用自己担任总统时积攒下的人脉和政治资源,盖起一座宏伟大楼,使最高法院有了正式办公场所。第十四任首席厄尔·沃伦凭借非凡勇气,在言论自由、种族平等、刑事人权领域作出一系列伟大判决,使最高法院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引擎,沃伦法院也因此青史留名。当然,也有一些首席大法官生前碌碌--无为,身后寂寂无名,并没有留下值得称道的事迹。  像马歇尔、沃伦这样有过非凡业绩的首席大法官,向来最受传记作者青睐,描述两人生平的作品数量也最多。不过,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很少接受采访,外人很难探知法院内幕,传记能够提供的关于个案决策和法院人事的信息十分有限。十七位首席大法官中,只有沃伦写过自传,但他刚完成初稿就不幸逝世,书稿后由家人交付出版。另外,受司法伦理所限,沃伦自传的行文异常谨慎,很少评点判决、论及人事,偶有提及,也是一笔带过、一团和气。此外,第十五任首席沃伦·伯格与第十六任首席威廉·伦奎斯特都写过介绍最高法院工作的书,但也仅限于历史和制度介绍。  2011年10月,卸任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推出新书《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下简称“《五首席》”),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这本书的内容也很快成为法律界的热点话题。之所以有如此效应,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一是作者身份显赫。斯蒂文斯出生于1920年,大学毕业后加入海军情报部门,从事密码破译工作,“二战”期间因参与击毙Et本海军大将山本五十六而立下军功。战后,斯蒂文斯进入西北大学攻读法律,1947年以优异成绩毕业,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里奇的助理,是典型的“伟大的一代”。结束助理生涯后,他转任律师,取得斐然业绩。1970年,斯蒂文斯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5年又被杰拉尔德·福特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斯蒂文斯的司法立场原本比较保守,进入最高法院后却渐趋自由化。他支持性别平等,认为堕胎权是妇女的基本宪法权利,赞成教育领域的平权措施,反对公民个人持枪,认为死刑违反宪法。哈里·布菜克门大法官1994年退休后,斯蒂文斯成为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他在大法官位置上一干就是35年,到2010年6月才宣布退休,与在任时间最长的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相比,只相差一年。由这样一位九十高龄的司法老兵来讲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们的故事,权威性当然毋庸置疑。  二是观察视角独特。为加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最高法院大法官近些年增加了受访频率,九人先后在各大媒体和电视台亮相,或积极宣扬法治理念,或详细介绍法院职能。不过,无论著书立说,还是接受采访,大法官们在内容上都非常克制,实在想说点儿什么,也只能私下透露给记者。《最高法院弟兄们》和《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两本书之所以能够轰动一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作者们曾收到过个别大法官的内部“爆料”。受巨额版税诱惑,现任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这几年都出了自传。不过,托马斯的自传写到自己进入最高法院就戛然而止。索托马约尔更加谨慎,自传根本不涉及法官经历。之所以如此审慎,除司法伦理外,对同僚人际关系的顾虑恐怕是主要原因。  相比之下,《五首席》为人们观察最高法院的内部运转和大法官的生活、工作提供了多元视角。弗雷德·文森任首席大法官时,斯蒂文斯正好在最高法院做法官助理,与文森本人的助理亦是法学院好友。沃伦时代,斯蒂文斯作为律师,曾在最高法院出庭,执业经历也深受沃伦法院的判决影响。伯格时代,斯蒂文斯先是以上诉法官身份,与伯格有过私下接触,之后又与伯格在最高法院共事,对伯格的行事风格与管理方式有切身感受。之后两位首席,伦奎斯特和罗伯茨,也都与斯蒂文斯有过同僚之谊。这种从助理、律师、下级法院法官、同事的不同视角,对最高法院五任首席大法官的近距离观察和评点,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市面上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受案程序、庭审方式、内部会议和分案规则的图书已有不少,但从大法官的个人体验出发,诠释上述流程的著作,却为数不多。《五首席》不仅对诉讼程序给出权威解读,还附加了不少有趣花絮。例如,正式开庭时,每位大法官面前都会有一个水壶、一个高脚杯、书面材料、一个抽屉和两个便签本,此外,他们背后还有若干侍从待命,帮大法官取阅判例或资料。在书中,斯蒂文斯还解释了自己为什么不派助理参加协助大法官挑选待审案件的“集体审议小组”。原因在于,斯蒂文斯本人做助理时就发现,大法官只需要瞅一眼诉状,就能判断案件是否有必要受理,根本不需要助理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理由。  三是内部猛料较多。国内知识界曾有句玩笑话:谁活得长,谁说了算。意思是,无论过去地位如何,只要身体够好,把同时代的论战对手都“熬”死,就能稳操话语权。作为最高法院的“活化石”,与斯蒂文斯共事过的同僚中,有两位首席大法官、六位联席大法官已经逝世。因此,许多读者都很关心他如何评点这些大法官。不过,斯蒂文斯的评价总体还算公允,无论是已经去世的文森、沃伦、伯格、伦奎斯特,还是仍在任的罗伯茨、斯卡利亚,他都该褒则褒,该贬则贬,言之有据。  对于一些与主流看法不尽一致的评价,斯蒂文斯都会阐明理由。例如,厄尔·沃伦是公认的“伟大首席”,在保障民权、推进变革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但斯蒂文斯认为,沃伦过于热衷政治事务,对审判工作却不太上心。另外,斯蒂文斯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沃伦主笔的某份判决书多次援引首席政府律师的诉状,却没有注明出处,他据此判断沃伦有时不够认真严谨。在斯蒂文斯看来,沃伦法院作出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虽然在废除校园种族隔离方面居功至伟,但也存在一些瑕疵,如果最高法院的态度更加坚决,不使用“极其审慎的速度”这样的保守措辞,废除种族隔离的进程可能会大大加快。  根据传统观点,伯格首席大法官管理能力较差,工作效率低下,但斯蒂文斯却在书中为伯格正名。在他看来,伯格在最高法院增设了行政助理岗位,引入了现代化办公工具,改革了诉状格式,规定不同类别的诉状应选择不同颜色封面,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但是,斯蒂文斯也承认,伯格在主持大法官会议方面能力欠缺,不仅准备不够充分,表达也不够清晰。  总之,无论点评还是说理,《五首席》中的许多观点和内容都是首度公开,其中不乏各类鲜为人知的逸闻趣事。比如,谢尔曼·明顿从报纸上得知威利·拉特里奇大法官的死讯后,星夜赶赴华盛顿,说服杜鲁门总统任命自己为大法官;文森首席大法官的夫人经常征用他的公务用车,他自己只好搭助理的便车回家,而门卫常常因嫌助理的福特车太破而拒绝放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开庭前很少认真阅读诉状,庭审时却喜欢频繁发问,惹得沃伦当庭不悦;伯格担任首席之前,最高法院居然不知道世上还有复印机的存在;斯蒂文斯对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管理能力非常认可,但对他调整大法官会议室设置的做法很不满。  在不违反司法伦理的前提下,斯蒂文斯还介绍了一些大案内幕。例如,在涉及高校种族平权政策存废的“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军方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而军方此举的幕后推手,竟是前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福特年轻时是享誉全美的橄榄球明星,他在密歇根大学队的队友威利斯·华德是非洲裔。某次比赛前,对手将禁止华德参赛作为对阵条件,让福特愤怒不已,从此立志终身与种族主义为敌。这些陈年掌故,经斯蒂文斯娓娓道来,才从故纸堆中浮出水面。广大读者也可经由老先生的叙述,领略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群星的璀璨风采。  2011年底,我因公访美,在联邦最高法院礼品店购得《五首席》一书。巧的是,由于我还兼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主编,旅途上一直忙着校对斯蒂文斯传记的中文译稿。这部由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何京锴先生翻译、名为《最高法院的“独行侠”》的传记,完整记录了斯蒂文斯的司法生涯,非常适合与《五首席》对照阅读。  斯蒂文斯之所以被冠以“独行侠”之名,是因为他格外珍视司法独立,在每起案件中都能坚持自己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从不随波逐流,也不喜欢别人给自己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上述立场,在《五首席》一书中有多处体现。斯蒂文斯提出:“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最主要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他还援引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的论断,强调法官应当“始终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这些观点,对当下社会格外有现实意义,也鼓励我主动请缨,将本书译介给国内读者。  对我来说,翻译是兴趣使然,也是自我学习的机会,不过,如果总是局限于一种题材,读者会审美疲劳,译者也难免陷入知识结构的窠臼。《五首席》是我翻译的第七本美国最高法院题材著作,如果没有意外,也将是最后一本。人生的乐趣,是在适当时机,做乐意之事。未来五年里,若时间和精力允许,我还会利用闲暇时间翻译少量图书,如《美国司法独立史》和勒尼德·汉德法官的传记,但个人更主要的精力,将投入新的领域,为当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努力。
  •     《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这本书的作者是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在其求学期间,曾因优异的成绩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后历任律师、上诉法院法官,最终由福特总统提名成为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担任了长达35年大法官的职务(1975-2010),见证了最高法院的变迁。本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作者简要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大法官。美国建国至今,最高法院有过17位首席大法官,历史学家依据这17位首席大法官划分了17个阶段,本书中将详细介绍自弗雷德•文森起的5位大法官,在此之前,作者先对这12位大法官的事迹、任期内的重要贡献进行了概括。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不仅是因为他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更重要的是他在任期内做出的几个判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同时也深深影响了美国宪政史的发展(个人看法)。作者在文中提到了如下三个判决: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917年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马伯里案耳熟能详,对宪政史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在这个案件里,马歇尔宣布国会通过的立法违宪,由此确立起了司法审查立法权的制度。在美国早期,三权分立的内涵并不如今天一样完整,彼时司法分支并不能约束司法机关,经由马伯里一案,改变了司法积弱的地位。但是作者在文中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我而言,这起案件常令我陷入困惑,因为我对马歇尔关于那部法律为什么违宪的解释,从来没有满意过”。原因在于马歇尔并未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对任何涉及“公使”,将美国国务卿排除在外,而是以本案为非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无权发布执行职务令为由,并由此推导出国会的立法违宪。作者显然对这样的推理持怀疑态度。在其他两案中,马歇尔法官重申了“联邦至上”的原则。从作者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对案件的认识有清晰的判断和独立的见解,正是这一点,可以使我们在后面阅读到几位首席大法官的章节时有更客观的认识。第二章“平等者之首”主要是介绍首席大法官在履行与其他联席大法官一样的审判职务时,还有其他作为首席应履行的礼仪性职务。但是无论如何,作者多次强调,九位大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上——是完全平等的。第三章开始顺次介绍作者所经历的五位大法官,第一位是弗雷德•文森,彼时作者在最高法院任助理,与他一起作为西北大学的毕业生担任学生助理的阿特•赛德刚好被分配到文森大法官手下,因此也就得以知道文森大法官的很多佚事。作者显然对文森大法官的审判能力持怀疑态度——“与1947年开庭期服务于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助理分享观感后,我已不那么佩服首席大法官。我的老板经常是四位异议者之一。”但是作者仍然赞扬了文森大法官在其服务于最高法院的一年内主笔的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都与“限制性协议”有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第一起案件通过引用这一条规定,禁止“各州”盛行的一项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规定,第二起案件中华盛顿是特区,对于正当程序条款是否适用于特区,文森大法官找到了一部适用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律确立了与第十四条修正案相同的政策。其次,通过联邦法院确立的一项规则:不得履行任何与美国公共政策相抵触的私人契约而废除了禁止将财产转让给非洲裔美国人的限制性协议。第四章介绍的是继任文森大法官的厄尔•沃伦大法官,由于作者当时已是一名律师,因此没有过多着墨于沃伦时代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事项,而是叙述了自己在代理某案件时到最高法院参加言词辩论时的情形。该案是一起与反垄断有关的案件,作者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反垄断方面观点相左,作者认为,销售者在类似商品向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以及搭售商品,这些做法是竞争者在自由市场中做出的让利行为,能使消费者受益。对此沃伦法院均持否定态度。厄尔•沃伦擅长于阐释宪法,做出了三起享有盛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措施,作者认为在程序、判决上略有瑕疵,应当立即向被告发布一项禁令,无须等待冗长的诉讼程序。“雷诺兹诉西姆斯案”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由于不了解美国的选举程序,此案的具体内容不赘述。最后一项是众所周知的“米兰达案”,尽管该案确立了警察执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但是这一判决在美国国内也是争议颇多。在正当程序条款中,对其中所保护的自由该做狭义理解,仅指“权利法案”的内容还是指广义的自由,一段时间内存在争议,但在之后的判例中,最高法院摒弃了狭义解释。自第五章的沃伦•伯格时代开始,作者担任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因此作者也对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及自己被提名、获得参议院确认的事项有所提及。伯格在行政事务方面的能力值得称赞。此外,作者还提到,在任上诉法官时,撰写了一份异议方意见,本以为凭这份意见,担任大法官无望的作者,其异议却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作者提到,作为由民选法官组成的州法院与由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会因法官产生方式不同在一个案件上产生不同看法。作者以下的一段论述让我印象深刻:“‘格罗皮案’始终提醒着我,法官工作和其他公务员工作存在的关键区别。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作者随后引用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爵士的一段话:无论民众抑或王室,其赞美或方案,都不会干扰到我的司法工作。只要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进入最高法院后,作者处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与选举有关的案件。在对是否应当限制选举中资助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大法官们出现了分析,怀特大法官认为应当“消除关于选举结果主要由金钱主导的认识”,多数方意见则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第一修正案,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作者的观点是,公平地限制在特定时间或地点,或以某种方式进行宣传的数量,没有一点不公平之处。如果我们将选举看做两个对手之间的某种辩论,要求双方花费同等的时间(或金钱)说服选民,完全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堕胎问题近几年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罗伊诉韦德案”,作者却没有过多描述,只是写到布莱克门大法官就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人”一词不包含未出生的胎儿终止了该案的讨论感到不无遗憾。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另一岸的论证显然更合作者心意,“保护个人(无论婚否)在基本问题上(无论是否生育)免受非正当的政府干涉的情况,必然包括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伯格对最高法院内部的一些变动得到了作者的肯定,譬如将马伯里案两位当事人的头像置于二楼小餐厅,举办大法官的庆生会,通过电子设备、以颜色分类文书封面等方式改进工作效率、主持庭审会议(主持内部会议却没有得到称赞),改革强制管辖权大大减少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申请等。伯格任内的一些案件涉及到了最高法院诉讼程序,其中一起案件中,首席大法官表示,任何当事人想通过法官毫无必要地列为案件一方,迫使这位公正无私的法官回避,都不应得到批准。还有一起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在此不赘述。综上来看,斯蒂文斯法官对沃伦•伯格大法官着墨颇多,除了因为共事时间较长,且这是作者进入最高法院的第一位首席法官,印象颇深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作者对伯格首席大法官总体而言持肯定态度,尤其是在行政方面进行的改革。第六章讲述的是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的任职。不过从作者叙述的语气可以感知,对于威廉大法官的某些行为,他显然不能认同。例如,首席大法官在他的法官袍上绣了几道金边,以显示自己地位的特殊。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作者与威廉大法官还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作者还重点写到了瑟古德•马歇尔法官的接任者克拉伦斯•托马斯。作者显然与他的观点颇多相左之处,尤其是在枪支管制方面。克拉伦斯•托马斯在三起涉枪案件中,都透出了关键性的一票,使结果最终不利于作者一方,而这背后支撑多数方意见的通常是历史分析的方法。这显然不能说服作者。在州服从联邦法律义务这一方面,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认为州享有豁免权。作者引用托马斯•麦考利的经典英国历史著作说明为何不应豁免州的主权:在这样的国度里,不管法律有多完美,都不可能永久限制国王的权利。为了确保我们的自由权利,剥掉王权神秘的 外衣,必须确立如下原则:国王既受选举郡选议员的地主的制约,也受有权批准人身保护令状的法官的制约。最后一章小约翰•罗伯茨,时间有限,仅记述重要的一些内容:在焚烧国旗案中,布伦南大法官推定,被告不仅反对里根总统,也反对将国旗视为受人尊重的象征。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被告表达这种思想,而是因为他表达的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区分“言论表达自由”、“表达内容”、“表达方式”,前两者并未受限,后者受限。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刑罚的规定。分歧在于,是否禁止特定刑罚还是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判断量刑是否违反第八修正案时,应结合个案情形。斯卡利亚大法官依循历史分析,认为不应当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作者引用麦卡纳大法官的一段话:的确,包括法律和宪法在内的立法,在制定之时,都吸纳了关于恶的体验,但是,立法的语言不能仅限于约束过去已经发生的恶。时代变迁,目标和形势都在不断更新。因此,法律原则必须具备比它被创制时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这点至关重要。对于宪法来说,尤其应当如此。作者最后的一句总结,我认为很中肯:历史分析通常有一定关联性,而且饶有趣味,但它只是众多得出正确判决结论的路径之一。对于若干起案件,以历史分析作为出发点得出最终判决结果,作者显然是不满意的。最后一章,平等者的次席,讲述作者作为最资深大法官的经历。在此不赘述。一些有趣的细节:在对案件发表评议时,由资历最浅的法官说起,以免受比自己资历深的法官影响不敢发表言论;资历较浅的法官需要在内部会议时起身给敲门的人开门;入场时根据法官的资深程度不同分三次入场,顺序分别是:首一二、三五七、四六八。由此说明,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是有资历排辈,这无可厚非,只要在案件审理时,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才是最重要的。一些法官在投票时经常犹疑不定,有时甚至会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法官表现出了支持一边的倾向,该方的律师最好不要因巩固自己的论点提出更多论据,这可能会提醒到法官一些他没有注意的内容,从而改变他的倾向。首席大法官负责大法官会议上的茶歇组织,每隔几个礼拜,首席还要督促每位大法官拿出十美元购买茶歇的点心;开庭前各位大法官需要握手致意。这些做法都是为了促进大法官内部共事的融洽氛围。
  •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每年元旦,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都会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报告通常会全面陈述联邦法院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概况,如实反映司法系统的利益诉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2005年上任以来,将提高联邦法官经济待遇作为报告主题,几乎每年都会呼吁为法官加薪。  以个人名义发布年度报告,强化了首席大法官作为联邦司法系统代言人的地位。不过,无论罗伯茨如何“哭穷”,联邦法官的薪酬仍属政府高官级别。据统计,全美874名联邦法官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为22.35万美元,其他大法官则是21.39万美元,就连联邦基层法官的年薪,也与国会议员和内阁部长持平。法官工资高于政府官员,是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不过,人们普遍好奇的是:既然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地位平等,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什么要比其他人高出近一万美元呢?这一万美元对应的又是哪些职能?  认真阅读美国宪法,可以发现,首席大法官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职位。宪法正文没有对首席大法官的任职条件做任何要求,设定司法权力的宪法第三条,甚至没有提到这一职位。倒是关于总统权力那一条,明确提出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宪法如此冷落司法,绝非制宪者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为之。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无论普通民众还是精英阶层,大都既顾虑中央集权,又担心司法专权,不愿赋予司法分支太过明确的权力。据说,大陆会议结束后,约翰·亚当斯遇到一个屡次被人诉至法院的“老赖”,那人高兴地说:“感谢你们做的大好事,因为革命消灭了法院,今后就再没人找我们麻烦了!”这话让笃信法治的亚当斯哭笑不得,却代表不少人的心声。  无论宪法如何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首席大法官的核心职能还是非常明确的,即:参与审判,并投出平等的一票。最高法院的案件由九位大法官集体投票裁决,每人手中那一票的分量等同,不会因资历深浅、职务高低有所区别。当然,作为“平等者之首”,首席大法官还要主持庭审、合议,并在自己位于多数方时,指定判决意见主笔者。因此,首席大法官领受的那22.35万美元年薪中,有21.39万美元对应的是审判职能,数额也与其他大法官一样。  至于首席大法官多出的那近一万美元年薪,根据相关法律,大致要对应80多项额外职能。例如:作为美国司法联席会议主席,制定司法政策;作为最高司法首长,接待国外政要;作为最高法院“首席执行官”,处理院内行政事务(除九位大法官外,最高法院还配备了近700名工作人员);作为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主席,主导联邦法官培训工作;主持总统和新任大法官的履职宣誓仪式;批准设立海外情报和窃听特别法庭,等等。除此之外,首席大法官还要承担一些令外人觉得匪夷所思的职责,例如:兼任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尼学会董事会成员,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等等。公允地说,与如此繁杂的额外职责相比,一万美元的薪酬实在微不足道。  最高法院成立两百多年来,已有过十七位首席大法官。有着不同抱负与个性的首席大法官,会给最高法院打下不同烙印。第四任首席约翰.马歇尔靠智慧和坚韧,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名符其实的三权之一。第十任首席威廉·塔夫脱利用自己担任总统时积攒下的人脉和政治资源,盖起一座宏伟大楼,使最高法院有了正式办公场所。第十四任首席厄尔·沃伦凭借非凡勇气,在言论自由、种族平等、刑事人权领域作出一系列伟大判决,使最高法院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引擎,沃伦法院也因此青史留名。当然,也有一些首席大法官生前碌碌--无为,身后寂寂无名,并没有留下值得称道的事迹。  像马歇尔、沃伦这样有过非凡业绩的首席大法官,向来最受传记作者青睐,描述两人生平的作品数量也最多。不过,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很少接受采访,外人很难探知法院内幕,传记能够提供的关于个案决策和法院人事的信息十分有限。十七位首席大法官中,只有沃伦写过自传,但他刚完成初稿就不幸逝世,书稿后由家人交付出版。另外,受司法伦理所限,沃伦自传的行文异常谨慎,很少评点判决、论及人事,偶有提及,也是一笔带过、一团和气。此外,第十五任首席沃伦·伯格与第十六任首席威廉·伦奎斯特都写过介绍最高法院工作的书,但也仅限于历史和制度介绍。  2011年10月,卸任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推出新书《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下简称“《五首席》”),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这本书的内容也很快成为法律界的热点话题。之所以有如此效应,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一是作者身份显赫。斯蒂文斯出生于1920年,大学毕业后加入海军情报部门,从事密码破译工作,“二战”期间因参与击毙Et本海军大将山本五十六而立下军功。战后,斯蒂文斯进入西北大学攻读法律,1947年以优异成绩毕业,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里奇的助理,是典型的“伟大的一代”。结束助理生涯后,他转任律师,取得斐然业绩。1970年,斯蒂文斯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5年又被杰拉尔德·福特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斯蒂文斯的司法立场原本比较保守,进入最高法院后却渐趋自由化。他支持性别平等,认为堕胎权是妇女的基本宪法权利,赞成教育领域的平权措施,反对公民个人持枪,认为死刑违反宪法。哈里·布菜克门大法官1994年退休后,斯蒂文斯成为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他在大法官位置上一干就是35年,到2010年6月才宣布退休,与在任时间最长的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相比,只相差一年。由这样一位九十高龄的司法老兵来讲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们的故事,权威性当然毋庸置疑。  二是观察视角独特。为加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最高法院大法官近些年增加了受访频率,九人先后在各大媒体和电视台亮相,或积极宣扬法治理念,或详细介绍法院职能。不过,无论著书立说,还是接受采访,大法官们在内容上都非常克制,实在想说点儿什么,也只能私下透露给记者。《最高法院弟兄们》和《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两本书之所以能够轰动一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作者们曾收到过个别大法官的内部“爆料”。受巨额版税诱惑,现任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这几年都出了自传。不过,托马斯的自传写到自己进入最高法院就戛然而止。索托马约尔更加谨慎,自传根本不涉及法官经历。之所以如此审慎,除司法伦理外,对同僚人际关系的顾虑恐怕是主要原因。  相比之下,《五首席》为人们观察最高法院的内部运转和大法官的生活、工作提供了多元视角。弗雷德·文森任首席大法官时,斯蒂文斯正好在最高法院做法官助理,与文森本人的助理亦是法学院好友。沃伦时代,斯蒂文斯作为律师,曾在最高法院出庭,执业经历也深受沃伦法院的判决影响。伯格时代,斯蒂文斯先是以上诉法官身份,与伯格有过私下接触,之后又与伯格在最高法院共事,对伯格的行事风格与管理方式有切身感受。之后两位首席,伦奎斯特和罗伯茨,也都与斯蒂文斯有过同僚之谊。这种从助理、律师、下级法院法官、同事的不同视角,对最高法院五任首席大法官的近距离观察和评点,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市面上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受案程序、庭审方式、内部会议和分案规则的图书已有不少,但从大法官的个人体验出发,诠释上述流程的著作,却为数不多。《五首席》不仅对诉讼程序给出权威解读,还附加了不少有趣花絮。例如,正式开庭时,每位大法官面前都会有一个水壶、一个高脚杯、书面材料、一个抽屉和两个便签本,此外,他们背后还有若干侍从待命,帮大法官取阅判例或资料。在书中,斯蒂文斯还解释了自己为什么不派助理参加协助大法官挑选待审案件的“集体审议小组”。原因在于,斯蒂文斯本人做助理时就发现,大法官只需要瞅一眼诉状,就能判断案件是否有必要受理,根本不需要助理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理由。  三是内部猛料较多。国内知识界曾有句玩笑话:谁活得长,谁说了算。意思是,无论过去地位如何,只要身体够好,把同时代的论战对手都“熬”死,就能稳操话语权。作为最高法院的“活化石”,与斯蒂文斯共事过的同僚中,有两位首席大法官、六位联席大法官已经逝世。因此,许多读者都很关心他如何评点这些大法官。不过,斯蒂文斯的评价总体还算公允,无论是已经去世的文森、沃伦、伯格、伦奎斯特,还是仍在任的罗伯茨、斯卡利亚,他都该褒则褒,该贬则贬,言之有据。  对于一些与主流看法不尽一致的评价,斯蒂文斯都会阐明理由。例如,厄尔·沃伦是公认的“伟大首席”,在保障民权、推进变革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但斯蒂文斯认为,沃伦过于热衷政治事务,对审判工作却不太上心。另外,斯蒂文斯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沃伦主笔的某份判决书多次援引首席政府律师的诉状,却没有注明出处,他据此判断沃伦有时不够认真严谨。在斯蒂文斯看来,沃伦法院作出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虽然在废除校园种族隔离方面居功至伟,但也存在一些瑕疵,如果最高法院的态度更加坚决,不使用“极其审慎的速度”这样的保守措辞,废除种族隔离的进程可能会大大加快。  根据传统观点,伯格首席大法官管理能力较差,工作效率低下,但斯蒂文斯却在书中为伯格正名。在他看来,伯格在最高法院增设了行政助理岗位,引入了现代化办公工具,改革了诉状格式,规定不同类别的诉状应选择不同颜色封面,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但是,斯蒂文斯也承认,伯格在主持大法官会议方面能力欠缺,不仅准备不够充分,表达也不够清晰。  总之,无论点评还是说理,《五首席》中的许多观点和内容都是首度公开,其中不乏各类鲜为人知的逸闻趣事。比如,谢尔曼·明顿从报纸上得知威利·拉特里奇大法官的死讯后,星夜赶赴华盛顿,说服杜鲁门总统任命自己为大法官;文森首席大法官的夫人经常征用他的公务用车,他自己只好搭助理的便车回家,而门卫常常因嫌助理的福特车太破而拒绝放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开庭前很少认真阅读诉状,庭审时却喜欢频繁发问,惹得沃伦当庭不悦;伯格担任首席之前,最高法院居然不知道世上还有复印机的存在;斯蒂文斯对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管理能力非常认可,但对他调整大法官会议室设置的做法很不满。  在不违反司法伦理的前提下,斯蒂文斯还介绍了一些大案内幕。例如,在涉及高校种族平权政策存废的“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军方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而军方此举的幕后推手,竟是前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福特年轻时是享誉全美的橄榄球明星,他在密歇根大学队的队友威利斯·华德是非洲裔。某次比赛前,对手将禁止华德参赛作为对阵条件,让福特愤怒不已,从此立志终身与种族主义为敌。这些陈年掌故,经斯蒂文斯娓娓道来,才从故纸堆中浮出水面。广大读者也可经由老先生的叙述,领略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群星的璀璨风采。  2011年底,我因公访美,在联邦最高法院礼品店购得《五首席》一书。巧的是,由于我还兼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主编,旅途上一直忙着校对斯蒂文斯传记的中文译稿。这部由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何京锴先生翻译、名为《最高法院的“独行侠”》的传记,完整记录了斯蒂文斯的司法生涯,非常适合与《五首席》对照阅读。  斯蒂文斯之所以被冠以“独行侠”之名,是因为他格外珍视司法独立,在每起案件中都能坚持自己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从不随波逐流,也不喜欢别人给自己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上述立场,在《五首席》一书中有多处体现。斯蒂文斯提出:“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最主要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他还援引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的论断,强调法官应当“始终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这些观点,对当下社会格外有现实意义,也鼓励我主动请缨,将本书译介给国内读者。  对我来说,翻译是兴趣使然,也是自我学习的机会,不过,如果总是局限于一种题材,读者会审美疲劳,译者也难免陷入知识结构的窠臼。《五首席》是我翻译的第七本美国最高法院题材著作,如果没有意外,也将是最后一本。人生的乐趣,是在适当时机,做乐意之事。未来五年里,若时间和精力允许,我还会利用闲暇时间翻译少量图书,如《美国司法独立史》和勒尼德·汉德法官的传记,但个人更主要的精力,将投入新的领域,为当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努力。

精彩短评 (总计20条)

  •     后悔买这本书了……
  •     序挺精彩
  •     20160117
  •     远不及《九人》精彩
  •     长达三年的关于美国司法的阅读应该在这本书之后就暂时告一段落了。#一定要去最高法院听一次庭审,嗯,一定#
  •     2015-3-19读毕。
  •     大法官写得很真挚,但个人色彩也很重。
  •     斯蒂文斯记性真好,应该吃了不少银杏吧!我觉得这老头儿还挺记仇哒,罗伯茨改个办公室都被他说了两页篇幅,呃.........
  •     D971.262/5040 徐汇
  •     管中窥豹美国精神!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日常。。。
  •     段子集
  •     译者有品质保障 封面简洁也挺不错的
  •     如果没有美国法律背景知识,有些地方还不容易搞懂。
  •     基本只能当八卦书来看
  •     大法官对首席大法官的回忆录,很不错。不过,对一般读者来说,除非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和相关法官的名字非常熟悉,否则读起来很辛苦!
  •     如果只是为了寻求一些内幕和猛料,这本书并不适合。阅读此书的基础需要对美国宪法、宪政以及最高法院的历史有一定了解,题目虽叫五位大法官,但个人以为围绕案例的讨论占据的更多的篇幅。不过,作为亲历者的讲述而言,这本书还是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最高法院。
  •     3.5吧
  •     五位首席的轶事,挺好玩的,有些小八卦,至少知道了美国大法官们的收入。
  •     这不是一本面向大众的读物。但对题材依旧非常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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