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208046689
作者:瞿同祖
页数:260页

作者简介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  
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书籍目录

陶序
杨序
自序
导论
第一章 封建社会的形成
第一节 牧畜经济与农业经济
第二节 移徒的生活与安定的生活
第三节 公产制与私产制
第四节 同等承继权与独子承继权
第五节 平等自由的社会与阶级社会
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完成
第一节 分封的情况
第二节 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
第三节 诸侯的等级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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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因为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需要,我用了10天的时间阅读了瞿同祖的《中国封建社会》这本书,《中国封建社会》是瞿老在燕京大学时就读的文学硕士学位论文,1937年就已出版。感觉读过本书之后,自己以往观念中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想法被彻底颠覆,还有一些观念则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真是感觉受益良多。在一开始的阅读中,我就对瞿老的取的本书的书名异常困惑,从内容上来看他讲的到底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对于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划分界限是十分明朗的,可以说这个问题属于常识性的,瞿老这样的大学问家应该不会在这常识性的问题上犯如此大的错误。于是在阅读本书的时候,我刻意带着这个问题去探究,希望在作者的叙述中找到一些突破点。读罢整本书后,脑海里的一些问题开始渐渐豁然开朗,也找到了一些作者对于书名的暗示性的解析。在阅读过程中,也会对书中的一些内容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随着阅读的深入,对这些问题开始慢慢明晰。只是对于书名这个问题,因为贯穿于整本书,也比较有意思,所以想着重说一下这个问题——书名到底应该是《中国封建社会》,还是《中国奴隶社会》?希望我的思考对接着阅读这本书的大家有些帮助。首先引起我的疑问的是这么一段话——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封建崩溃的过程,也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些方面已呈崩溃现象,但社会组织仍以封建制度为中心。因此我们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全中止,直等到秦统一了天下,推翻了一切旧有的制度,才结束了封建社会。 看到这段话,我脑海里的一些问题开始逐渐明朗,秦统一了天下就结束了封建社会。按照我们的思维,秦统一了天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此后就开始了延续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王朝。再看上文中瞿老对这里“封建社会”的定义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比较亨利• 梅因、亚当斯、维纳格鲁道夫、布洛克等一众人的看法得出的两个结论,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为封建社会的中心组织,二是主人与农民的互相关系只是当然的现象,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这里的两个结论都是与我们观念中的奴隶社会特征完全不相符合的,反之以我们观念中的封建社会来比照,显然很合适,且不说第一点,第二点中的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这确实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状况,显然在夏商周乃至春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奴隶完全没有土地,亦并非耕种他人的土地,而是完全隶属于奴隶主。如果说上面还并没有对本书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做论述,下面这段话算是真正出卖了瞿老——在导论中我说的已经太多了,最后应当将所根据的主要文献说一下:殷商的甲骨文、殷墟发掘报告、周代金文、《易》、《尚书》、《毛诗》、《春秋》、《左传》、《公羊传》、《 梁传》、《国语》、《管子》、《晏子春秋》、《论语》、《孟子》、《史记》。 从瞿老所罗列的这些参考文献来看,这些文献的范围仅限于夏商周春秋等时代,以这些参考文献来研究发生在其后的我们观念中的“封建社会”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些描述我们观念中的奴隶社会的史料是无法预言后面的秦汉,更勿论唐宋元明清了。从这里来看似乎瞿老要研究的是我们常理的“中国奴隶社会”,然而在上面对土地所有权和主人与农民的关系来看,又似乎是在说我们常理的“中国封建社会”。究竟是在哪里出了问题?难道是瞿老犯了大错误?还是自己才疏学浅以至于没有理解?这些问题刺激我继续往下看,希望能在下文的具体的分析中找到我所需要的答案。这里提到了“秦以来宗法社会的色彩多而封建社会的色彩少”这么一句话,很明显地显现了这里地以及作为本书书名的“封建社会”实乃一定时期国家的一种特征,而与并列的还有“宗法社会”这个特征,那么作者对书名的考究应在于秦以前的国家的“封建社会”特征多于“宗法社会”,于是冠以封建社会,而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因为“宗法社会”的特征表现多于其“封建社会”的特性,这应该为作者对书名安排的本意吧。作者在第七章又有提到一个有趣的词语——封建时代,这是通过《中国文化》的作者格兰耐特之口,他说:中国以秦始皇起,才将中国统一,而集权于中央。他企图将分化的天子与集权的天子的名称有些差异,称春秋时代为封建时代,这时的天子为诸侯之主,而称秦以后为帝国,这时的天子为皇帝。 这里的封建时代与书名中用的封建社会是否有关联呢?是否作者利用到了格兰耐特的观念,以集权制度为划分标准而划定秦朝以前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仔细考虑,我还是比较倾向于作者以宗法社会对封建社会的标准上的划分,因为要以格兰耐特的想法,我们很难为其之后清朝至清朝的一众社会形态冠命,也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来支撑格兰耐特这种划分法的优越性,大概作者引用他的这段话只是为了介绍一种观念,其还是同意以宗法社会对应封建社会来对中国古代的漫长年代的社会形态划定界限。除了对作者对本书命名上的困惑,我在后来第三章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看到了“地主”这个词语,我想这也该与书名有很大渊源,也说下我的一些体会。书中说道——由上述的事实,我们可以想象楚当时所谓和田者,只是地主给予人民的一些土地,使他们负着耕种公田的义务,公事毕,然后耕种私田,从私田中得到些微的报酬,以维持他们的生活。 看到这里,这里的地主与人民两个名词的使用,不正是我们观念中的秦朝至清朝时期的地主与农民的对立关系吗?为何会在奴隶社会会有地主这么一个很封建话的一个词语呢?作者在后面第五章又对奴隶这个词语做了相关解析——有人说应当加奴隶一级,所说固然不错。但我们不要忽略了上述五种阶级是同一种族的自由人;奴隶是自由被束缚的异族人。农民是直接附属于土地,因而才间接附属于地的主人的。所以可以说他的赋役义务使他与地主成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实以地域的所有权及耕种权为主要原因的,完全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多少仍有其自身的自由。若奴隶则直接附属于主人,无自由或权利之可言。 作者始于此处才谈论奴隶,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在周朝等奴隶制国家里是不存在农民这一名词的,只有奴隶主和奴隶的对立,而作者的意思是当时奴隶主、奴隶、农民三者都是存在的,只有由于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更为重要,更能体现其“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已。在这之后,作者又谈到了奴隶——这一点最要紧,使我晓得只有没有血缘关系的异族人,所谓戎蛮夷狄者,方可以被俘为奴,我在以前曾经郑重地声明,庶人虽贱,尚为同族人,所以不失其自由身,为上者当役之以时,方不失为父母赤子之心,奴隶为异族人,所以无自由可言。有操作于农田的农奴,所谓“隶农”,便是这种人,决不是农民。综之,奴隶以异族人为主,是以身体直属于主人的,所以成为主人的所有物。任意役使,和牛马一样。 作者在这里专门花了一节来讲奴隶的来源以及用途、社会地位,还特别列出了“隶农”这种奴隶决不是农民,这就颠覆了我脑海里对历史教科书和政治教科书上所言的奴隶社会只有奴隶而无农民的想法。对地主、农民、奴隶的关系明晰了之后,看到第四章封建社会宗法制度,里面有句话让我很是兴奋——宗法与封建在现在看来,似乎无多大关系。我们晓得秦以来宗法社会的色彩多,而封建社会的色彩少。但我们过细考究一下,便会发现二者关系的密切。我们可以说在最初,二者是同时产生的。宗法制度是用以维持封建制度的产物,封建制度必依赖宗法制度以维持其存在。 作者以秦朝以前的中国社会的“封建社会”的特征比较重,多于“宗法社会”的特征而为秦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冠以了封建社会的名字,是与我们在政治教科书上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答案而已。而显然我们应该在思想上矫正的是,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亦即本书中的中国封建社会是由地主、农民、奴隶三者并存的。明晰这些观念对于本书的阅读是非常关键的。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看起来很实在。
  •     硕士论文的“标本”
  •     may.13.07
  •     虽然只看了一遍,但是确实是好书有没有~~
  •     我看的是这个版本的,另一版本和这个版本应该是没有区别的。 自己古文底子不好,看起来有点吃力。 佩服瞿老!可惜这么好的书,当初出的时候大概没多少人买,现在全新的搁在打折书店的架子上,虽然对于识货的人实在是超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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