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3821
作者:[法]勒内·弗洛里奥
页数:218页

作者简介

《错案》由大大小小不少实际发生过的错案分类构成,其中包括在法国家喻户晓的德莱福斯冤案。杂俎在案,同一主题让它们联系在一起,读来一点不觉得枯燥。虽然作者不想进行深入的学术讨论,但具体揭示错案发生的原因,提出了许多依据教训发出的警告和防止错案发生的建议,使《错案》更加实用,颇具实践参考价值;书中一些评论颇有见地,足以刺激进一步加以研究的兴趣。

书籍目录

引言
一、无罪的人被判刑
[审讯是公开进行的,听众满堂,连走道上都站满了人。听众里还有乔治•桑、巴尔扎克和维克多•雨果。由于审判长宣布要把所有站着听的人赶走,那些没有找到座位的有风度的人也只好屈身蹲着。]
二、证据确凿,推理错误
[“鉴于鱼市不是法兰西科学院;
“鉴于公务员叫着女商贩的名字,而且用‘你’来质问,这一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女商贩反应做了说明;
“鉴于对被告在提起诉讼前的羁押是不合法的,
“根据这些理由,兹宣布:释放被告人……”]
三、法庭被被告欺骗
[正处在激愤中的公众舆论一直不明白,为什么经过十五个月的调查,犯罪分子还未被逮捕。。。。。。新闻界大声鼓噪,严厉地批评警察。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得到一个口供,他们将非常愿意采纳,而宁愿不再核实,也不再讨论。因为他们想急于结束人们对他们的谴责。]
四、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
[“我们知道,法庭上审视问题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待事情是不一样的。最宽厚的法官看到那如此淫荡的姿式或如此挑逗的文笔,也会皱眉头的。”]
五、法庭被证人欺骗
[“我在非洲认识了一位年迈的打猎向导,他很看不起有些黑人绘声绘色地描写大象如何凶猛抵抗猎手的情形。他总是笑着问他们:‘你亲眼见过吗?’其实,这应该是法庭可以向许多证人提出的问题。”]
六、鉴定方面的错误
[三天以后,《震旦报》发表了左拉的一封公开信。这就是有名的《我控诉》。]
七、裁判错误的其他原因
[实际上,公众与陪审团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融洽,陪审员们对听众的反应从来不会无动于衷。在上述案件里,如果地方新闻界猛烈地攻击被告,那么陪审员就更难保持完全公正了。]
结论

编辑推荐

《错案》不是那种让人徘徊门外往里窥探有点望而生畏的高深学术著作。

前言

引言一、无罪的人被判刑[审讯是公开进行的,听众满堂,连走道上都站满了人。听众里还有乔治•桑、巴尔扎克和维克多•雨果。由于审判长宣布要把所有站着听的人赶走,那些没有找到座位的有风度的人也只好屈身蹲着。]二、证据确凿,推理错误[“鉴于鱼市不是法兰西科学院;“鉴于公务员叫着女商贩的名字,而且用‘你’来质问,这一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女商贩反应做了说明;“鉴于对被告在提起诉讼前的羁押是不合法的,“根据这些理由,兹宣布:释放被告人……”]三、法庭被被告欺骗[正处在激愤中的公众舆论一直不明白,为什么经过十五个月的调查,犯罪分子还未被逮捕。新闻界大声鼓噪,严厉地批评警察。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得到一个口供,他们将非常愿意采纳,而宁愿不再核实,也不再讨论。因为他们想急于结束人们对他们的谴责。]四、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我们知道,法庭上审视问题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待事情是不一样的。最宽厚的法官看到那如此淫荡的姿式或如此挑逗的文笔,也会皱眉头的。”]五、法庭被证人欺骗[“我在非洲认识了一位年迈的打猎向导,他很看不起有些黑人绘声绘色地描写大象如何凶猛抵抗猎手的情形。他总是笑着问他们:‘你亲眼见过吗?’其实,这应该是法庭可以向许多证人提出的问题。”]六、鉴定方面的错误[三天以后,《震旦报》发表了左拉的一封公开信。这就是有名的《我控诉》。]七、裁判错误的其他原因[实际上,公众与陪审团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融洽,陪审员们对听众的反应从来不会无动于衷。在上述案件里,如果地方新闻界猛烈地攻击被告,那么陪审员就更难保持完全公正了。]结论《错案》序言  /张建伟想必您也有过这样的阅读经验:看到一本书,先是被书名吸引,随手拿起来翻翻,觉得略有些意思,买回去读,读的时候真觉津津有味;后来闲暇时又读过几次,越发觉得这是一本值得花费时间好好读一读的书,甚至不知何时,心里恍若存了一份不离不弃的眷恋。想当初书店里不经意的一瞥,竟在日后结了一段缘,不禁自矜慧眼独具,心有灵犀。我当初邂逅《错案》一书,便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并体验到这样的感受。这本书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他基于丰富的辩护经验,抱有对司法错案受害人的悲悯情怀,写成这本聚焦于错案的书。读者不难体会到,虽然作者无意煽情,字里行间却时时让人感受到有所触动、几分感动。在作者为本书写的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反复玩味:“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不要以为您的声誉、您工作上的成绩和社会关系可以保护您。您如果以为这种司法裁判的错误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和倒霉的人碰上,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这些话包含的意思,我称之为“涉讼人假设”——对于被指控为罪犯的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看作是对社会一极小部分人群的特殊保护,而应将其放在更宏大的视野里,视为对整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保障,这是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司法的受害者。道理很简单,“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这本书不是那种让人徘徊门外往里窥探有点望而生畏的高深学术著作,书中由大大小小不少实际发生过的错案分类构成,其中包括在法国家喻户晓的德莱福斯冤案。杂俎在案,同一主题让它们联系在一起,读来一点不觉得枯燥。虽然作者不想进行深入的学术讨论,但具体揭示错案发生的原因,提出了许多依据教训发出的警告和防止错案发生的建议,使本书更加实用,颇具实践参考价值;书中一些评论颇有见地,足以刺激进一步加以研究的兴趣。弗洛里奥在书中用了较多笔墨介绍德莱福斯案件的来龙去脉。德莱福斯案件之铸成,本来出于错误的判断,但在新的证据和事实逐渐显露该案件可能是冤错案件的时候,大权在握的人刻意去掩盖这是一起冤错案件的行为更令人恐惧。这可能会令读者意识到:国家、政府、军队高层以及与之联系的权力,都可以成为错案的形成因素,甚至在铸成错案中发挥关键作用。当国家权力或者政府权力有意炮制冤错案件或者刻意掩盖已经铸成的冤错案件的时候,他们在社会上的那种虚幻的神圣色彩也随之褪去。从这类案件中,我们应当获得的一个基本认识是,国家、政府这些抽象而神圣的名词掩盖了组成国家、政府的那些人是和其他人一样都是普通人而不是天使。既然如此,就应当像约束凡夫俗子一样去约束那些握有大权的权贵。当构成政府的人是一群政治流氓、无赖的时候,当政府权力被恣意滥用的时候,其神圣性就更被黑烟笼罩。在介绍诸多错案之时,弗洛里奥逐一分析了造成错案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有些案件,有着确凿的证据,但依这些证据作出的推理判断是错误的,如此一来,案件就弄错了。例如有些案件,究竟是正当防卫,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容易形成误判。对于存在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也容易出现此种类型的误判。尸体或者受伤的人摆在这里,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凶器也摆在这里,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杀人,同样需要掌握进一步的证据。见到尸体或者受伤的人,就遽然断定发生了杀人罪案,就可能冤枉了实施了正当防卫的人。在窝赃案件中涉及犯罪所得还是因轻信而取得,也很容易发生误判。对于这类案件,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更多情况,才有可能避免将事物简单归因一致造成错案。其二,死因判断错误也是常见致错原因。弗洛里奥特别指出,无辜者被误判并非罕见。他认为:法庭会给一个无辜者判刑,致错原因之一是死因判断错误。正常死亡中会有暴死的情况,遇到暴死,人们容易疑窦丛生,以为有罪案发生,而且罪犯还逍遥法外,按这个思路追踪下去,有的无辜者因此背上倒霉的黑锅。其三,法庭被被告欺骗。弗洛里奥指出:“经验证明,各种人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欺骗法庭。”在各种人中,“首先是被告。罪犯为了逃避公正的制裁,常常想方设法把法庭引入歧途,法官们对这一点都是有所警惕的。罪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在法庭辩论时会毫不犹豫地提供一些伪造的证据材料,法官们对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令人感到惊讶的是,“也会发生这样一种事情,即无辜的人向法庭‘承认’了他并没有犯过的罪行。”因此,对嫌疑人的供词不加怀疑,照单全收,就常常容易酿成裁判的错误。其四,司法实践中,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书证引入歧途。例如,伪造者模仿了别人的笔迹和签名,甄别不清,就可能导致误判。其五,如果不加警惕,诬告会发生误导司法的作用,“一个虚构出来的‘受害者’去控告无辜者,司法部门往往把无辜者错判。”例如,“一个未成年的男孩或女孩,常常说自己是那些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伤风败俗的罪行的受害者。”审判人员必须自我提醒,不能盲目相信他们的陈述。其六,假的证言和错误的证言可能会欺骗法官,使之作出错误裁判。在法国,“假证是大多数裁判错误的起因。”弗洛里奥告诫:对于伪证和错证,司法人员有责任保持警惕。其七,辨认错误是造成错案的另一重要原因。辨认错误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图像的重叠”,还有一种受公民责任感支配下的错误指认。其八,司法鉴定在案件性质的判断方面往往发挥着关键作用,正确的鉴定有助于促使案件真相大白,甚至鉴定本身就可以使案件真相大白,同样,错误的鉴定“将带来严重后果”。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这是肯定无疑的。”其九,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容易造成法庭对被告人的偏见,从而造成误判。弗洛里奥赞赏一些国家不让陪审员了解被告在违反法律方面有过哪些经历的做法。其十,错案也可能源于法官的疏忽。法官并非上帝,当然无法期望其全知全能。法院以裁判为根本职能,甚至有人认为判断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各种外界干扰因素会造成法官误判,造成这种误判的是各种客观原因。不过,法官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会造成误判,对于这种误判情形,法官自身难辞其咎。上述这些分析,对于我国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都具有警醒和指导作用,对于可能导致错案的各种风险,司法人员不能不高度警惕和严加防控。令人感兴趣的是,弗洛里奥特别提到,在法国这种法治成熟的社会,警察权力受到制约,使用暴力取证的方式已经不太多见,他指出:“只是极少数搞调查的人使用暴力,而且现在比过去更少见了。”暴力取证行为减少,对于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来说,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不过,非法取证的方式不限于暴力,还包括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式,这些取证方法同样可能导致错案。就诱供而言,“即使不用暴力,也能以许诺很快释放的办法,从某些嫌疑犯那里获得口供。道理很简单:警察说:‘如果你承认这并不严重的事实,我们就让你走;反过来,你不承认的话,我们就要进行核实。那么,为了避免你干扰对质,我们就不得不把你拘留,直到把事情弄明白。’”采取这种办法的警察,一般都相信他可以让罪犯认罪,而无辜者会坚决否认。可是,经验证明,情况恰恰相反。对于某些被拘禁的人来说,释放的许诺值得用虚假的认罪来兑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告诫对于我国司法人员可谓适逢其时。显而易见,注重发现案件真实的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对于刑讯以外很容易导致虚假陈述的威胁、利诱和欺骗等非法取证方法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以鲜明的态度要求排除那些以利诱和欺骗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甚至没有明确排除以威胁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针对这种情形,读读《错案》中弗洛里奥的告诫是大有必要的。我最初读到《错案》一书,是十几年前的事了,那时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错案”尚未成为一个热词。即便如此,当时一卷在手已经感觉开卷大为有益,对于司法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如今随着近些年来媒体披露的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震惊社会,错案成为司法界检讨和全社会瞩目的对象,这本书显然更有意义。有鉴于此,法律出版社重新购得本书版权,两位译者对全书译文重加斟酌、精心修订,使译本更加精准、流畅,对于读者来说,真不啻为一个福音。我期待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后,能够提升对于错案的警惕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尤其是,培养一种理性的怀疑精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尤其如此。这对于实现正义和减少冤抑,其意义已经无须赘述。通读本书,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作者身为律师的视角,这一视角对于防控错案的发生不失为最佳角度之一,不过,书中自然流露出来的辩护立场,可能使其个别观点不一定能够遽然为司法人员所认同和欣然接受。一个典型的观点是,作者期望裁判者对于被告人有罪只要内心存在些微的怀疑就应当勇于作出无罪判决。这对于防止发生错案来说是相当有效的,但由于司法人员还肩负着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社会防卫和通过惩罚犯罪来伸张正义的职能,执槌司法的人们真的面对司法抉择的时候,未必如纸面上写的和期待的那么轻松。不过,即使如此,包含在本书旨意中的如下提醒是十分必要的:应当保持每一分警惕,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2012年11月24日于清华园

内容概要

作者:(法国)勒内•弗洛里奥 译者:赵淑美 张洪竹勒内•弗洛里奥,法国著名律师,1902年生于法国巴黎,21岁毕业于索邦大学法律系。而后,从做辩护人起,他开始了律师生涯。生前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办理了许多有名的案件,在法国公众中享有很高声誉。被赞为“有最惊人的记忆天赋”和“巴黎收费最高的律师”。1975年12月,73岁的勒内•弗洛里奥去世,长眠于巴黎的拉雪兹名人公墓。作者一生著作颇多,曾发表《职业的秘密》、《离婚改革》、《在辩护席上》、《诉讼的艺术》、《错案》和《法庭上的两个女人》等著作。20世纪30年代,他曾因缩短离婚案件诉讼程序而在公众中闻名,并得到一些社会名流的青睐。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又因为敢于为战犯和有卖国罪行的人辩护而名声大噪。1968年,他还在电影《女囚》中出演了使用自己真名和真实身份的律师角色。《错案》是他的后期作品,但在法国公众中的影响仍然很大。

名人推荐

错案的发生,常常与司法人员的疏忽、主观,甚至偏执有关,如何避免、减少错案,本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江平错案的成因是各色各样的,错案的结果却只有一个:冤枉无辜,侵犯人权。阅读此书,令人警觉。——陈光中多一个司法人员阅读《错案》,就少一分铸成错案的风险。——张建伟我们不应该把已经掌握的罪证放在天平这一端,而把可疑的材料放在天平那一端,然后把其中较重的一端当作结论。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法]勒内•弗洛里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译者的话 本书作者勒内•弗洛里奥是法国著名律师,1902年生于法国巴黎,21岁毕业于索邦大学法律系。而后,从做辩护人起,他开始了律师生涯。生前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办理了许多有名的案件,在法国公众中享有很高声誉。被赞为“有最惊人的记忆天赋”和“巴黎收费最高的律师”。1975年12月,73岁的勒内•弗洛里奥去世,长眠于巴黎的拉雪兹名人公墓。 作者一生著作颇多,曾发表《职业的秘密》、《离婚改革》、《在辩护席上》、《诉讼的艺术》、《错案》和《法庭上的两个女人》等著作。20世纪30年代,他曾因缩短离婚案件诉讼程序而在公众中闻名,并得到一些社会名流的青睐。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又因为敢于为战犯和有卖国罪行的人辩护而名声大噪。1968年,他还在电影《女囚》中出演了使用自己真名和真实身份的律师角色。《错案》是他的后期作品,但在法国公众中的影响仍然很大。 在《错案》一书中,作者认为,如何避免审判错误,是司法部门和公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本书即出于上述目的写成。作者在本书中对法国历史上一些曾经铸成大错的著名案件,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行文通俗、叙述生动、说理透彻。例如,共和时代的“里昂信使案”,19世纪风靡一时的“拉隆希尔中尉案”,“尊贵的夫人泰蕾兹诈骗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轰动全法国的“德莱福斯案”,以及20世纪60年代他亲自参加处理的“多米尼西案”等。他用小说一样的语言和动人的情节叙述案情,利用历史上众人皆知的典型案例来说明目前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同类的问题,并探讨形成这些错案的原因,这是作者的一大技巧。 作者在本书中,从证人、鉴定、供词和推理等方面,对司法上发生错误判决的原因进行了专业性的剖析,提出了颇有见地的意见,成为日后律师和司法工作者热谈的话题。作者充分运用了他的逻辑分析能力和高超的辩证技巧,并结合他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使本书的论述具有特殊的说服力。 译者之一在1979年中国司法改革初期,有幸选择了从事律师工作,法国友人赠送了当时在法国轰动一时的《错案》法文版。译者阅后,当即感到这本书内容丰富、论述精辟,不仅提出了司法实践和律师工作中需要认真探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而且通过作者生动、巧妙的分析和论述,传达和表现出一位业务纯熟的大律师的风采。这对于在改革开放初期重新起步的中国律师事业,应该是难得的借鉴和参考。为此,在工作之余将它译成中文,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于1984年出版,当年发行达10万册。由于书中的观点和问题始终与司法现实相关联,所以在近几十年中还不断地被各界专家引用、讨论。 当前,在出版工作和司法工作都大大向前发展的今天,法律出版社重又购买了原书的版权,决定将《错案》一书再版发行,这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愿本书的再版给广大读者带来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愿中国律师事业扎实发展、蓬勃向前。 译者2012年10月 引言 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 什么原因会使您被看成是不诚实的人,甚至是罪人呢?这种不幸,就是来自司法机关的裁判错误。 您常常以为,凭借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会得到声誉、业绩、关系与交往方面的保护,您坚信只有那些地位卑微和粗鲁的人,那些命运糟糕的人才可能碰上司法错误,比如码头工或是牧羊人,那就大错特错了。司法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德莱福斯上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德莱福斯上尉是巴黎综合科技学校的优等毕业生,担任军职之后又很受上级的信任,是一位前程似锦、令人羡慕的军官。他与妻子、儿女们的生活十分检点,品德方面无可指责,同时他还拥有巨额家产作为生活后盾。上尉从未想到,有这么一天,自己竟被押上了刑事法庭,并被判处劳役,到那时,任何人对他是否清白无辜也不置一词了。 一些实业家、医生、工程师、教授,也曾经是某些骇人听闻的错案的受害者,法国的司法年鉴上充满了他们的名字。 不必对此感到惊讶,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法官。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做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 本书中,我将试图分析裁判错误的主要原因。有的地方我要援引某些有名的案例,有的地方则参照一些普通的案例。既然根本杜绝这类裁判错误是不可能的,那就希望人们能更好地了解造成错案的基本原因,从而尽量避免它。 在我们进行深入探讨之前,给错案下个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错案”这两个字,通常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牢狱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这样的概念太狭窄了。因为,并非都是被判了刑的人,才成为司法错误的受害者。 例如,一个不幸的人在被告知不予起诉之前,被无辜地羁押了几个月,毫无理由地忍受着恶劣的司法管制。同样,民事审判中也存在许多错案。在离婚案件中,按道理本应该胜诉的丈夫,却打输了;在车祸事件中,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等,都是常见的案例。 由于没有掌握案件的主要材料,法官的审判就不可能严谨,因而他的判决与被告所犯的罪过不相称,或者判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失公允。 这种裁判错误究竟有多少? 作个粗略的统计该是挺冒险的,然而还是让我们注意一下这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吧:在法国的两级审判中,对同一个案件,初审法院一审,上诉法院二审;其中,有四分之一的案件,二审法庭宣布撤销一审判决,也就是说,上诉法院与一审法官的意见相反。这就意味着,当一项判决被取消时,两次审判中肯定至少有一个判决是错误的。 当然,并非一审判决就一定是错误的。从第一审的法官中挑选出来的上诉法院法官,首先承认他们的高级职称并不等于他们准确无误,他们确实总是获胜,但不因此就说明他们总有道理。 由此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发生裁判错误的事情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其中,暂时性的司法错误影响较小,而决定性的错误则带来严重的后果。 是否应该由此推论,刑事案件中四个普通的被拘押者中,至少有一个是无辜的呢?显然不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错误是比较少的。这并不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比民事审判庭的同事们聪明(一般来说,他们交替地担当这两方面的职务),只是刑事法官的工作条件要更好些。 首先,在核查事实方面,刑事审判官可以采用最有效的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要欺骗一位了解被告或证人前科的预审官非常困难。作为预审官,他可以核实提供证据的那些证人的历史;警察受他指派去进行最精细的调查研究和验证;还可以使用一种令人生畏的、几乎总是有效的手段,即搜查。即使搜查中找不到他所要的东西,但在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某些问题,也常常给预审官很好的启发。 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想方设法掩饰自己的问题和瑕疵,把自己说得十全十美,他只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材料拿出来辩论,并提供一些表现不良的可疑分子充当证人。民事法官又不了解这些“证人”的经历,很难对他们的话表示肯定或怀疑。当然,对方也一定会批驳这一方所提出的各种证据。于是,法庭能支配的,往往是一些支离破碎、几乎永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的材料。 这是在探求事实真相方面。 其次,在判决方面,刑事法庭的法官们也是有利的。在民事法庭上,法官必须判断原告与被告或双方代理人之间的纠纷究竟如何,要确定哪一方有理。 而在刑事法庭上,情况就不同了,法官不是必须作出有罪判决。法官宣布判决时,他对被告的指控坚信不疑吗?法官宣告被告无罪时,他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吗?如果他认为存有疑点,哪怕是小小的疑问,都应该让被告受益于那些疑问,以致宣告他无罪。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少酿成错案,因为对于嫌疑犯是否无辜,并没有轻易肯定;而是认真严肃地思考和争论过这个问题。因此,在每个环节上一丝不苟地执行这个因疑虑而使被告受益的原则,法官们才能绝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错误。 不幸的是,我们所说的这个重要原则往往被破坏。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在内心中存有这样的信念:不能容许罪犯逃脱法网!于是,当他们认为嫌疑犯可能背负重罪时,那些本来因存在疑问而有利于嫌疑人的材料,就被忽视不见了。刑事审判中发生的每一宗错案,都证明了:做出判决的人没有执行好这个神圣的原则——疑罪从无。根据这个原则,疑问,即使是小小的疑点,都应该使被告受益。 我们应当承认,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有可能把案子搞错。公众不大理解这些困难,他们意识不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 诚然,在一些侦探小说里,在电影或者电视片里,人们看到的是,在发现罪犯的过程中,人们所遇到的障碍总是被迅速地突破了。故事里的那个谜起初似乎很难解,于是,突然出现一位神奇非凡的警察,他挫败诡计,解决矛盾,揭露假证,戳穿罪犯。您会看到,他把那罪行揭露得多么清楚!以至于使我们因为没有早些看破而感到尴尬。再看那罪犯本人,他被那么多戏剧性的“推理”弄昏了头,甚至不想去争辩,只是顺从地伸出双腕,让人家给自己戴上手铐。 虽然这种情况不都是虚构的,但一切也不如此简单。 我想给大家讲一下这些事情的真实经过究竟是怎样的。 您会发现,在探索真相方面配备最精良手段的刑事法庭,仍然会碰到障碍。那些障碍或者圈套,总之,那些造成错误的原因,就正是我想研究的。我想先详细地讲述若干著名的、被正式承认的错案。在讲述的过程中,我将同时提请您注意造成这些错案的原因。 我们介绍这些案例,确实会给我们提供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也容易引起错觉,让人们以为被“认可的”司法错误为数并不多。 事实上,的确很难让法庭承认自己判决错误。他们讨厌承认这个事实。特别是,既判案件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这就很难使一个案子得到复查。其实,法律规定每一个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上诉失败了,那么公布于众的判决就很难更改了。这条规定绝不是仅仅针对被判刑的被告,因为它也包括对宣告无罪者不准再提起控诉。 假设一个人被指控杀了人,但一直声称自己无罪,他后来被重罪法庭释放了。几天以后,他可以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不受制裁。这种情况会激起反感,但促使立法机构决定这样做的理由却是值得尊重的。他们希望避免无限制地改变判决,因为这种情况令人难以接受。譬如,在宣告无罪几年之后,又将问题重新提出来讨论,人们将怎样去辩护呢?某些证人会找不到了,一些人的记忆会变得不可靠,使许多查证工作都变成是不可能的事情。 既判效力也适用于定罪裁定。 立法者考虑到,要是封闭了所有复核的大门,那是不人道的,甚至是丑恶的。一个人被判刑之后,如果他能证明对他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他能忍受强加于他的屈辱吗?如果那个被推想为凶杀案的受害者还活着;或者控告被告的证人被判为提供假证;或者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而又根本不能相容的判决或裁定,例如:两个重罪法庭对一起仅有一个杀人犯的谋杀案相继判处了两个人。出现上述情况时,立法者会谨慎地准许申诉,复审是有可能进行的。 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还不够。如果一个人在临死时才承认自己是罪犯,而另一个人却已经因为此案被无辜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复审程序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了。 因此,在反复踌躇之后,立法机关又规定了一种附加的情况。这就是,如果人们事后发现一个新事实,而这个事实如果被前几审法官了解的话,可能认为无罪,那就可以要求复审。这个新事实有可能导致宣告被告无罪。 但是我们对这种新事实不要有误解,要知道这种可以引起复审的新事实并不包括先前已经存在于案卷中但被忽视利用的资料,或者,该资料已在案卷中但其重要性未被预审官们采纳。这些材料即使在复审中重新提起,那也没有意义。因此,为了得到复审,只能依靠在判罪定刑时法官们根本不知道的、未曾出现在案卷中的一些有形的、具体的事实。 经验证明,这样的新事实几乎是不会出现的。设想一下,当一个杀人犯很高兴地看到一个无辜的人替他坐牢时,他能到司法机关去自首吗?那些假证人,当时为了真正的罪犯不受惩罚而提供了假证,他可能主动地去承认自己可耻的作假行径吗?很明显,这样做将给他们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这种事几乎是没有的。 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既判力都在禁止重新开卷复审。于是,无辜者仍然被关在监狱,或者无论怎样,会终生名誉受损。四十多年以来,在我办理刑事案件时,人们常常要求我为他们争取获得复审,从而修改原判决。我自己从来没有碰到什么新事实可以让我达到上述目的。我的同行中那些比我幸运的人——这些人是屈指可数的——在他们一生的律师生涯中也至多成功过一次。对于这样一些要求复审而没有成功的刑事案件,社会上存在分歧意见。大部分舆论始终坚信,某些刑事案件是对无辜者判了刑。 复审这些案件,可能会将那些原本不那么确凿的证据公之于众,但不会因此去证明是当时的法官们搞错了。 我认为,要深入研究错案的形成,唯一有效的方法是,从一些不容置疑、险些被法官搞错的,而在致命结果出现之前被公认搞错了的案件中找例子。我们将不去专门讨论和研究某一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而是离开诉讼的背景去看案例;我们只去揭示那些可能使法庭搞错的各种情况。我想,在阅读完本书之后,读者也许会对那些没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法官或陪审员给予宽恕。首先,我们必须对造成错案的原因进行分类。在第一类里,我们将看到,法官们怎样错判了一个不存在的罪行。然后,我们再研究更多常见的情况,在那些案例里,被判刑的是无辜者而不是罪犯。 在这些研究中,大家可以看到,有两种类型的问题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编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推断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当然,我选择的案例大部分是我受理过的。但是,也有我熟知并要引证的其他案例。能在本书中对这类案例进行研究,多亏了那些了解我设想的法官、律师、鉴定人和记者。他们热情、自发地给我提供了许多我不知道的材料,使我对那些将要引证的案例有了更充分的了解。这些可尊敬的人士是: 巴黎上诉法院总检察长让•罗贝尔先生,担任过多年预审官、现任重罪法庭的首席审判长雷蒙•雅丹先生、费尔南•皮巴先生、让•佩雷先生、安德烈•布朗史温先生,罪犯档案侦缉处主任塞卡尔第教授,著名毒理学家勒布雷冬医生,我的同行、律师阿贝尔•诺先生和让•鲁齐先生,还有司法编辑让•拉博尔德先生、让•保尔先生和拉克鲁瓦先生。 在此,我谨向他们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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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错案》,勒内·弗洛里奥著,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一位前辈说,有些文章写得让人读来满口流血。尽管此书译文也基本让人满口流血了,但仍然坚持着看完。这既非一个个案件从头至尾的详述,也非高深理论的阐述,而是将或长或短的案件信手拈来,列举着案件自始至终种种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此书成于数十年前,但对于今日之我们,依然不过时。作者写道,“据我所知,一些人在判决前喊着‘处死罪犯’,判决后又互相质疑,这种情况是常见的。”是的,确实常见,当年药家鑫案前后与此情形如此吻合。

精彩短评 (总计47条)

  •     书是正版,翻译得很好,发货速度给力,内容更好,感谢亚马逊,感谢作者,感谢译者
  •     这本书写得十分生动有趣,对历史上几个著名错案剖析得十分精准,揭示了人类社会法律世界中的无奈与宿命,而这本就是人类的劣根性与局限性。
  •     “泰雷兹夫人案”情节堪比《飞天大盗》
  •     疑罪从无 既判力
  •     比错案还要可怕的是人性中普遍缺乏的认错的勇气。书很一般,基本上都是案列堆彻的,当故事会看吧。
  •     满意,内容不错,适合阅读
  •     记得当年家里曾有一本同名的书,借来一看,原来就是同一本,只是重新购买版权再出一版。 这是本好书。不仅满足了我这个喜欢读案子的人的嗜好,还讲了很多有意义的道理。作者是律师,自身经历很多案件,再加上搜集的典型案例,将这本按照错案原因分类的书讲得有声有色。“请不要以为你是一个好公民就不会和法官打交道,就不可能成为法庭错误的受害者”。确实就是这样。
  •     挺不错的一本书,读了之后会想到很多,什么事情都不要马上下结论,因为有时候有很多让人迷惑的东西。但是外国人名字太多,有时候分不清谁是谁,得反复回来看到底是谁!!
  •     本书制作精美,印刷质量过硬,字迹清楚,看着让人赏心悦目。
  •     “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
  •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孰轻孰重?
  •     才看了前面几章,不错。
  •     还没看完,总体还不错。
  •     这本书成书较早,因而也列举了许多上个世纪中叶乃至更早期的法国错案。当时的法国司法确实也犯了不少错误,许多错误的刑侦手段,如刑讯逼供、或过于依赖证人的一面之词也确实存在,不过法国毕竟也是在不断地自我纠正与完善。司法专业化以及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不断地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提出更为严苛的标准。而这一切,都仰赖于诸如作者本人在内的无数律师、法官等司法专业人员的努力。总而言之,这本书的作者,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在不断地告诫着人们,"损毁一个人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的不安。"
  •     这么多鲜活的案例,作者一定是熟谙业务的老律师,而且从他对于案例的推崇和研究感觉应该是来自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他其实是个法国人。
  •     很多案例,生动有趣,好。
  •     我觉得不错的一本书,特别是如果有一些司法审查裁判经验者,对本书会引起更多共呜。 文章体系清楚,以证据种类为标准,对各类错案进行分类分析。文中的一些点评准确有力,是作者实务经验的积累,对从事司法审查、司法裁判者会有不少启发。 另外,通过全书作者想让大家明白,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容易的事,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法官,(所以说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高薪,很有必要,题外话)。国内有时把冤假错案混为一谈,本书也有一定启迪,冤案与错案真的不一样!只有把冤案与错案分开讨论与预防,才能真正打击冤案,同时又不会发生盲目追究错案审判者责任造成新寃案的事情。
  •     应该会不错吧,就是书有点皱,希望下次寄快递时包装好一点。总的来说还可以,内容好就好了,呵呵。。
  •     用文学语言描写严肃法律内容,可看性强,值得中国法律人学习。
  •     对案情描述不清晰 重点不突出,法理分析的苍白。
  •     不大看得下去。作者试图通过故事对错案的原因进行探讨,但是作者的描述太过简单,且内容对我而言过于浅淡,适合作为诉讼法课程的案例,辅助解释。
  •     成书于1968年,是法国著名律师弗洛里奥(1902-1975)的名作。积几十年办案的经验,对刑事案为主的诸多错案原因予以分析,案例丰富精彩。作者写道: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您常常以为,凭借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会得到声誉、业绩、关系与交往方面的保护……那就大错特错了。作者就无罪被构陷、正确证据推导错误、被告欺骗法官、文件资料欺骗、证人欺骗、鉴定错误以及舆论误导等方方面面,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导致判决出错,而很多例子中处心积虑的构陷和误导更是会导致彻底的黑白颠倒,一个细节的把握又往往彻底改变判决的结果。因此,是一本对法律业界人士和普通公民都有启发性的读物,其所举实例常常比小说还要复杂离奇,揭示了人性的幽暗和丰富。
  •     法律出版社,2013 随便看看
  •     三星是给作者本人的辛苦写作,仅此而已。依然是给外行人看的书,是因为看了那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教授的推荐,我才买的这本书。我想问,你们是不是收钱了?收了多少?这种行为是否有违操守?
  •     公众的舆论不会有什么了不起,任何人也没有权利责问您(陪审员),而您只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办事。
  •     作者作为常年活跃在一线的优秀律师,其观点和引例都是具有典型性的,不过年代稍嫌久远,国家又是法国,我等读来难免生疏。
  •     不小心在图书馆笑出声了。哈哈。作者文笔好。
  •     错案是对法律最大的伤害,因为实现公正的复杂和困难民众很难认同。如何守住公正的底线,尽可能的防范错案的发生,是法律人一生都在解决的问题。弗洛里奥用实证的分析,给出了他的忠告:"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毁损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的不安。"
  •     对于一贯以人治为先的国家是一种借鉴
  •     通过证据种类对历史错案进行划分,具体内容类似一个个小故事。文笔挺生动的,当做小说看也可以了~~第六章,关于鉴定引起的错案,P162-181记录了1894年的德雷福斯案——左拉写了《我控诉》的那个案子——尤为不错。“一旦裁判错误被证明,我们所遇到的反应常常是:每个人都在掂量着自己应负的责任,并且很想逃避过去。在某种情况下,越是犯了严重错误,人们的态度就会越固执。”除了故事,这本书的理论性几乎为零。。。
  •     从各个方面说了错案的可能性原由。
  •     用事实和清楚的条理让人明白错案的恐怖
  •     令人震撼!有适合法律工作者学习!
  •     书的质量还算不错,配送的也比较快。书的内容来说,写了一些在法国司法史上具有轰动和震撼效果的“大案”同时也是“错案”,但“大案”之所以成为错案,却往往只是一些疏忽、偏见、轻信...对案子的介绍比较详细,分析较少,而且毕竟法国的法律制度与我们有些差距,对于专业人员借鉴意义不太大。
  •     读了一点读不下去了,太多例子的堆叠,而且例子也是简单滴一笔带过。
  •     原来疑罪从轻、折中裁判并非我国独有
  •     理性分析,揭秘错案之殇。
  •     该书本质量很好,内容值得阅读!
  •     看一看发生在法国乔治桑年代的错案,再回头看一看今天的中国,历史在似乎一百年间不但时间停顿了,连空间也平移了......
  •     书已经收到,好书!值得
  •     原来那么多的原因都会导致错案
  •     唔,作者回忆了一番自己律师生涯以及法国历史上的一些错案及其形成原因,对司法制度有一些探析,可以了解了解。不过读完之后,只有一个感觉——要形成错案,真的是无比容易,正当程序绝无还价的理由。
  •     案例很多,理论较少,整体一般。
  •     堆砌材料,理论空洞;但论述较为经典
  •     读的是老版,参考书一样地用,写作者要是都有一本,我的敌人可就多了
  •     法的基本原则。几个典型案例。
  •     罗列案例,分析片面,收获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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