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出版社:范健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07出版)
出版日期:2008-7
ISBN:9787040244083
页数:315页

后记

本书是与范健主编的《商法》(第三版)相配套的教学案例用书,按照高等教育出版社统一规定的“编写要求及技术规范”编写而成。商法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极强的学科,许多教师都感到在教学过程中难以把握理论与案例教学上的尺度。作为初学者的学生,仅仅通过教科书,更是难以充分理解相关知识点。因此,为了提供一套与教科书相配套的教学案例,从而起到帮助学生自学并加强案例教学的作用,我们接受了本书的编写任务。本书由范健担任主编,由王建文担任副主编,并由范健、王建文共同统稿。本书作者及分工如下:第一章,龚鹏程,范健;第二章,徐金海,王建文;第三章,颜延;第四章,任尔昕;第五章,徐强胜;第六章,金涛;第七章,朱强。

作者简介

《商法案例分析》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之一。全书分为七章: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每一章对应于(商法学)教科书的一编。每一个案例都包括“案情简介”、“问题梳理”、“法理分析”、“课堂讨论”四个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深入浅出,以点带面,把主要商法理论联成体系。《商法案例分析》不仅可作为商法学的教学辅助用书,还可作为社会公众了解商法理论与实务的普及性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案例1 如何正确区分商人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案例2 合伙企业的设立要件与责任承担案例3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案例4 公司登记的法律规制案例5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及效力案例6 商号的转让案例7 冒用其他公司的商号构成侵权案例8 商号权与商标权纠纷案例9 商事运输和商事代理的区分案例10 行纪行为的认定案例11 商事账簿的制作责任案例12 隐匿商事账簿的刑事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案例1 公司本质案例2 公司设立案例3 公司登记案例4 公司章程案例5 公司人格案例6 股东权利案例7 公司治理案例8 公司分立案例9 公司解散案例10 关联公司案例11 公司住所案例12 一人公司案例13 竞业禁止第三章 证券法案例1 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与交易案例2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3 股票被盗卖的法律责任案例4 证券回购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案例5 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6 资产管理人的责任案例7 虛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案例8 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案例9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案例10 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案例11 强制要约收购第四章 破产法案例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破产程序案例2 企业破产原因案例3 企业破产申请及破产财产案例4 破产案件的受理案例5 破产债权案例6 破产财产案例7 破产重整第五章 票据法案例1 票据是设权证券和完全的有价证券案例2 票据行为妁要式性和无因性案例3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案例4 票据的记载事项案例5 票据的善意取得案例6 票据抗辩案例7 票据的伪造案例8 票据的变造案例9 公示催告案例10 票据利益补偿请求权案例11 汇票的记载事项案例12 汇票的转让背书案例13 汇票的承兑案例14 汇票的质押和保证案例15 汇票的付款案例16 汇票的追索权案例17 支票的出票案例18 空头支票和支票的签发案例19 支票的付款第六章 保险法1案例1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3 人寿保险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保险合同台案例4 保险条款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无效案例5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案例6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案例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人身保险性质案例8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案例9 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权案例10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案例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12 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案例13 团体保险投保人的确定案例14 保险公司的监管第七章 海商法案例1 海商法的特殊性案例2 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3 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案例4 承运人的识别案例5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案例6 FOB卖方的托运人地位案例7 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案例8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举证责任案例9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案例10 民法在海上旅客运输法中的适用空间案例11 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和过失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商法案例分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要

范健,法学硕士(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主要著作有《商法》(主编)、《反倾销法研究》(独著)、《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独著)、《商法学》(二人合著)、《公司法》(二人合著)、《证券法》(二人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二人合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二人合著)、《商法论》(二人合著)、《公司法论》(二人合著)等。

章节摘录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法院的依据。如果一个法人无固定住所,就无法确定诉讼法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当然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公司住所是确定登记注册机关、就地进行登记管理的依据。公司如无固定住所,就无法确定登记注册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登记管理。第三,公司住所是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收受处所。第四,公司住所是据以确定债务履行的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上述案例涉及公司案件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没有关于公司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公司类型的案件不能简单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如果原告主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因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于公司,故不管有过错的股东或董事的住址是否与公司的住所地一致,都应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是股份转让纠纷、增资纠纷、公司合并纠纷等,都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变更,须作公司变更登记,应由公司登记地法院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类型的纠纷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份转让纠纷、股东与董事会、股东会的纠纷等,都应由公司的住所地或公司的登记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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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挺喜欢的~与教材配套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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