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融资法律政策全书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09343685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927页

作者简介

《最新投融资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分为七个部分,在体例上,除投资、并购、融资、担保的一般性规定外,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重点选取了国有企业方面,按照重点行业选取了矿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1年1月27日) 二、公司投资、并购 (一)股权投资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9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3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年6月10日) …… 三、公司融资 四、担保 五、国有企业相关规定 六、矿业企业相关规定 七、房地产企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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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融资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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