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DVD9)

出版社:峨眉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
出版日期:1900-01-01
ISBN:978788572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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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获柏林金熊奖的影片是卢曼特的电影处女作,它将出身自电视界的纽约派导演特有的写实和知性风格带入美国电影中,成绩卓越。

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而且众多演员均有精彩表演,将一个深入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拍出了浓厚的戏剧性和吸引力。它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本片1997年重拍,由杰克•莱蒙、乔治•C•斯科特等主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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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5条)

  •     12个人,一个房间,一部经典。想起陈传法的话:陪审团制度虽然不完美,但是确是法官学究式思维的补充。
  •     对于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我们国家喜欢拿辛普森案件来作宣传,认为该案仅仅因为一些证据存在瑕疵,就让一个“杀人凶手”逍遥法外,证明了陪审员制度的不可取。其实,在我看来,这正是美国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区别,我们要求命案必破,实质隐含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宁可枉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而在美国,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要判被告无罪,正是基于一个理念,即“宁可错放一百,不可枉杀一个”。十二怒汉这部电影充分阐述了这一理念。另外,从影片中那组成陪审团的十二人来看,他们都是非常普通的人,即我们所谓的“老百姓”。他们能够具有这种理念,能够坚持自己认为是对的事,真实、勇气令人佩服。就此也令我们认识到,我们国家要完全采用美国的陪审员制度,目前是完全脱离实际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     被告真的杀死了他的父亲?这个问题被交给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决定。如果陪审团的裁定结果为有罪,被告将获一级谋杀的罪名,最高刑为死刑。哪怕他只是一个刚满18岁的孩子。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无比雄辩地展示了控方证据,咄咄逼人。而辩护律师则表现得有气无力,只能怪自己不幸代理了一位邪恶而穷困的嫌疑人。法庭上,一切的证据都指向了被告有罪的结果。物证,一把纹饰很特别的弹簧刀,原先属于被告,却在案发现场被发现扎在死者的胸上。人证,包括两人。目击证人,一个女人,她住在案发公寓对面与现场只有一街之隔的房间里。她宣称当晚自己正辗转难眠,扭头间目睹了对面房间中被告用刀扎进受害人的胸口。间接证人,一个老头子,他住在案发处下面一层的房间,宣称听到楼上父子俩在争吵,其中儿子大呼“我要杀了你”,一秒钟之后,他听到了轰然倒地的声音,他赶忙到门口查看,正好看到慌张的被告匆忙而逃。案发后三个钟头,被告返回现场,被接到报警前来的警察当场抓获。被告承认那把弹簧刀是自己的,也承认当晚确与死者发生争吵,等等。他唯独否认自己杀死了父亲。案件是在夏季最热的那几天进行审理的,陪审员们系着领带,穿着外套,坐在狭小的陪审席上煎熬了很长时间。控辩双方的喋喋不休让一些人感到厌烦——为什么要为了这样一起结论显而易见的案件浪费如此多时间呢?当12人进入密室进行商议投票时,大多数人表现希望“速战速决”。他们中的有些人心里想着晚上的棒球赛,还有人在为生意上的事着急。没有任何讨论,投票几乎立刻开始了。结果是,十一票赞成有罪,一票赞成无罪。投无罪票的人扫了众人的兴,立刻受到了冷嘲热讽。而他的理由在某些人看来简直是一种挑衅:“十一个人都认为他有罪,完全不讨论就送这孩子去坐电椅,我真的很难举手”。有什么好讨论的呢?物证、人证都是那样完美地证明了犯罪的事实。然而,什么是事实?事实是已然发生的客观历史,证据只是某种指向它的标志,只不过是历史的转述者。甚至于就纯粹的客观来说,当事人本身也因于自己的视角和成见而不自觉地扭曲事实。可是这样富有哲理的认识也许只会存在于法学家的头脑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把自己相信的东西称为事实。一位陪审员说:“很难讲出个为什么,我就是觉得他有罪。从证词来看,一切都很明显,没有人能证明他无罪”。是啊,一个来自贫民窟的孩子,可能天生一副罪犯相。在中产阶级们心中的道德法庭中添油加醋地审判一番,贫穷本来就是一种罪恶。“来自贫民窟的孩子出了社会很可能会成为恶棍”,被告杀死了他的父亲,这只是一个恶棍被另一个恶棍胚子杀死了而已,他们俩都罪有应得。这就是中产阶级的正义观。犯罪如同一种基因,它不过是需要择时借机表达出来。“这孩子就是杀人了。看他的记录吧,十岁就因对老师仍石头进了少年法庭,十五岁时因偷车进了感化院,曾因抢劫被捕,还曾因持刀械斗被抓过两次。”这才是“有罪论票友”们心中最有利的证据。阴毒的正义,杀人不见血。故而一场关于价值观的审判,必须披上科学话语的外衣,让严密的三段论证明充当了刀手。那些被反对意见激怒的陪审员,允许自己以近乎泼皮无赖的方式口口声声地宣告自己掌握真理。真理之名,从来都是暴力的帮凶!而这位叫做戴维斯(Henry Fonda饰演)的反对者所要抵抗的正是这种伪善,他是一个真正关心这个案子的人。他不得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想问题,因为他认为辩护律师没有尽责,在交叉询问中漏洞百出,造成了许多疑问。导演选人的工作做得很好,Henry的相貌和表演都充满了一种以柔克刚的气质。他没有一张愤怒的面孔,却有一颗为正义而愤怒的心。戴维斯要打破伪善的第一大谎言就是“事实”。法律审判不是科学论证,在那里所有的事实都只是一个被参与者共同虚构的故事。因为我们是人,而不是机器,是人就会犯错误。证人当然也会犯错误,证据是与人相关的东西,它们在被呈上法庭时,也可能指向错误的地方。所以,重要的问题不是搞清楚事实,弄清搞注定无法被认识的历史的客观,而是如何去面对疑问。在戴维斯看来,正是“疑问”,而非“事实”,才是司法制度的精髓所在。“我们是在为真相而赌,有可能我们错了,或许我们会放过一个杀人犯,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司法是一种温婉而智慧的力量,谦逊是它的德性。检察官把话说得太生硬、太肯定了,他在强行灌输所谓的事实,这就是失德。此乃戴维斯“揭竿而起”的最直接原因。检察官的跋扈,辩护律师的懈怠,陪审团的成见与轻信,于是当这场失格的审判结束后,戴维斯在密室中掀起了“第二次审判”。他要求陪审员们重新逐一考察证据。首先是那把刀。检察官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论证,它是如何的独一无二,而戴维斯在案发社区的商店中轻松地买到了一把与其难辨彼此的刀。凶手可能正好是一个有着与被告一模一样的弹簧刀的人。然后是人证。先从间接证据看起,楼下的那个老头子。他在庭上义正辞严地宣称自己听到了楼上的争吵并目睹了被告的逃窜。可是当把他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考察时,就发现里面有许多细节严重地不可信。最后是那个女人,她是目击证人,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她毫无疑问地证实自己亲眼目睹了罪案的发生。可是,陪审员们渐渐地回忆起一个不起眼的细节——这个女人的鼻梁骨上有压痕印记,一般是由眼镜的鼻托造成的。这也就是说,庭审中遗漏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这个女人可能由于视力不佳而看走眼了。这本来应是辩方律师反驳的重点,可他却只字未提。只因为他的屁股坐在一位干瘪的被告身上,没有控制好自己脑袋的足够动力。这些辩论和发现能够证明被告无罪吗?不能。案情依旧扑朔迷离。不过它们却有力地摧毁了有罪的论证,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陪审员们纷纷“倒戈”,最后以全票通过无罪判决。他们放走的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凶手,然而那只能怪公诉机关工作不力吧。本片的导演对于这场批驳“事实”的战争把握得非常到位,恰当地运用了戏剧的手法展示了法学家头脑中艰涩的思考。戴维斯与那些不断加入他的“阵营”的“票友”,总是在谦逊地思考来考察自己的疑问。反之,“事实”则通过嘲讽、辱骂甚至威胁,傲慢地重复着它自己,并将一切的怀疑诋毁为故事,而故事天生是编造与虚构之子。当“事实”不断地重复他自己而至于一种空洞的时候,观众们恰如其分地获得了恶心的感觉。是的,他们因所谓理性的傲慢而作呕。此时,恰如其分的疑问,却充满了温情与敬意,在其颇似苏格拉底式的“无知”后面,是份温良的德性。正如影片中戴维斯其人的面容与性格。

精彩短评 (总计10条)

  •     做一个较真的人,少一点随便,这样的人越多越好,我并不认为人是绝对的地球霸主,但是对真相近乎偏执的追求是我们人类可以称之为伟大的地方之一,它让我们相信,我们是有希望的。
  •     真实 事实 敬畏
  •     珍视自己的权力
  •     可以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时候再多的思考也是对的
  •     。。。为什么用读过这样的词,电影啊~
  •     法学生看完后又学到了一些。
  •     课文。。。
  •     感觉好有道理的瞎扯。
  •     好片子
  •     话剧式的电影总是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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