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509321324
作者:刘强 编
页数:271页

作者简介

《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比较清晰地展示了有关国家社区矫正或说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的详细情况。同时为便于理解,对各国社区矫正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也作了简单介绍,以期使读者能够对主要国家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组织管理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组织管理体制和人员配置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借鉴人类的文明成果,并不是为了照搬照抄,而是试图发现其中的特点和规律,使我们在决策时能立足国情,视野宽阔,知已知彼、优化选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对美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  二、美国社区矫正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及要求  四、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的思考第二章  日本更生保护组织管理体制  一、法务省及中央更生保护工作机构及职能  二、地方更生保护工作机构种类  三、保护观察制度  四、日本少年鉴别所  五、日本少年院  六、更生保护制体制沿革及团体  七、日本《少年法》  八、日本少年非行的处遇状况  九、更生保护专业人员的构成  十、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  十一、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第三章  韩国的社区矫正及组织管理体制  一、韩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二、韩国保护观察制度概述  三、韩国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  四、韩国的中途之家与戒毒治疗中心  五、韩国社区矫正的科技化运用与制度发展第四章  德国社区矫正类制度及组织管理体制  一、德国社区矫正类制度  二、德国社区矫正类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矫正类工作人员  四、评价与思考第五章  英国社区刑罚执行管理体制  一、英国的社区刑罚制度概况  二、社区刑罚和公安警察  三、社区刑罚及花费  四、英国社区刑罚执行工作机构和任务措施  五、英国社区刑罚的量刑状况  六、英国社区刑罚的执行状况  七、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结语:英国社区矫正给我们的启示  点评第六章  新加坡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及组织管理体制  一、法律框架  二、管理结构和组织体系  三、以社区为基础的缓刑构架  四、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缓刑  五、志愿管理中的感化服务  点评第七章  新西兰的社区矫正及组织管理体制  一、新西兰矫正局及其下属机构  二、新西兰社区矫正的主要程序及形式  三、新西兰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特色  点评第八章  加拿大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一、管理机构  二、法律依据及实施原则  三、各级管理机构  四、管理人员  五、管理特点  六、该体制的利弊  点评第九章  瑞典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一、瑞典的司法系统与监狱缓刑局  二、瑞典的刑罚与缓刑制度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点评第十章  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基于沪京浙试点保险为起点  一、引言  二、试点模式的运作与特点  三、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四、模式缺陷的原因探究  五、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思路第十一章  关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与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司法所兼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弊大于利——司法所不适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思考之二:重设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之必要性与基本模式——社区矫正的基层执行机构应设置在县(县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思考之三: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必须拥有一支公务员身份的专职工作队伍——全面建立矫正官制度  思考之四: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之工作机制——抓住四个重要环节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编辑推荐

《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刑事法学丛书。

前言

社区矫正(社区刑罚执行)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变革的主流方向。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我国社区矫正的规模已从2003年六省市内局部地区的试点正式扩展到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义重大,并不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推进的路径必然正确。我们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富有成效的推进,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正确、优化设置组织管理机构和建设专业化的稳定的工作队伍。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很好解决,许多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项目将难于落到实处,整体运作效率难于提高,多重目的难以实现。

内容概要

刘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1997年12月在美国依阿华州立大学获硕士学位(犯罪与矫正研究方向),毕业回国后,重点开展了对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要》(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已先后发表社区矫正方面的专业文章30余篇。

章节摘录

插图:韩国法务部犯罪预防政策局负责的5个假释审查委员会(又译为缓刑与假释委员会、保护观察委员会)在五个设有高等检察厅的城市设立并开展工作,这五个城市分别是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法务部长领导保护观察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由保护观察委员会决定和审查适用保护观察措施的必要性。保护观察委员会按照《缓刑及其他措施法》第5条、《缓刑及其他措施执行规则》第7条以及《保护观察委员会运行规则》开展工作。通过公正和透明的审查,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快速顺利地回归社会。保护观察委员会由5到9个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名,主席从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长或检事中任命。保护观察委员会委员一般包括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律师、一名观护所领导、一名地方矫正所领导、一名未成年矫正学校领导和一名具有丰富缓刑经验与知识的人,委员的确立采取直接任命或者要求加入而组成。至于保护观察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对于直接任命的职位,任期即其所任职位的期限;对于应要求而加入的职位,任期为2年,可以再次任命。根据《缓刑及其他措施法》第6条,保护观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1.有权决定和撤销假释(其中,成年犯人假释的审查由假释理事会负责);2.有权决定和撤销从未成年矫正学校的临时释放;从2008年6月起,根据矫正保护未成年犯人条列,有权决定和撤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释放。3.有权决定和撤销保护观察措施的提前解除;4.有权决定和撤销缓刑延期;5.有权决定和撤销假释犯人不定期刑的提前终止;6.有权决定成年犯人适用缓刑的必要性(第24条);7.有权对成年犯人开展假释个案社会调查(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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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此书融合了刘强所编写的《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一书的内容,对于研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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