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811399264
作者:李永新
页数:273页

作者简介

法律专业知识(2010-2011版),ISBN:9787811399264,作者:程连昌,李文燕 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本体第二节 法的运行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二章 宪法第一节 宪法概述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国家机构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三章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理论概述第二节 公务员法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节 行政监察法第五节 行政许可法第六节 行政处罚法第七节 行政复议法第八节 行政诉讼法第九节 国家赔偿法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四章 民商经济法第一节 民法第二节 合同法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第四节 婚姻法第五节 继承法第六节 物权法第七节 公司企业法第八节 经济法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五章 刑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刑法罪名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六章 诉讼法第一节 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七章 审判制度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第二节 审判机关第三节 法官制度第四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第六节 法官职业道德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八章 检察制度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第三节 检察官制度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第六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第九章 律师制度第一节 律师执业许可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第三节 律师协会全真试题精练金榜详解

前言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主要是针对报考者运用理论、原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测试。同时,它又是一种选拔考试,有很强的竞争性,要优中选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为每一位有志于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报考者提供了竞争的舞台。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竞争,很神圣,也很光荣。报考者要想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必须做好以下准备:一是要了解笔试特点、科目、内容和答题要领;二是要熟悉各科考试的试卷结构、测试点、答题技巧,并要有针对性地练习;三是要掌握面试的方法、试题特点、测评要素、应答技巧,并要进行模拟演练。  2001年1月,公安部政治部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科目考试特点,组织编写了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对专业考试科目的内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使考试标准规范化、具体化。  为了给广大有志于成为人民警察的报考者提供最好的帮助,我们组织有关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针对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精心编写了本套“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本套教材包括:《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指导》、《公安基础知识配套题库及历年真题精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历年真题精编及专家权威详解》、《中论历年真题精编及专家权威详解》、《法律专业知识》、《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成功面试必备600题》、《公安基础知识最后冲刺10套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最后冲刺5套题》、《申论最后冲刺10套题》、《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最后冲刺10套题》。这是全国唯一一套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本套教材出版后,以极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赞誉,深受广大报考者的欢迎,得到了一致好评。许多报考者给编者和出版社致电、来信,向编者和出版社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本套教材自其出版以来已被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指定为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本着对报考者和造就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负责任的态度,根据新的形势和报考者的建议,结合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2008版《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者对本套教材进行了全新修订。修订后的丛书特点更鲜明,更有利于广大报考者复习和竞争成功。  一是针对性。本套教材针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特别是针对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从试题题型、测试重点、复习策略、应答技巧等各个方面做了介绍,突出了重点、要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章节摘录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一般有三种情况:①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例如,刑法修正案中都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例如,《婚姻法》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③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2.失效时间。法的失效一般有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中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默示的废止是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在我国,法的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三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止的日期。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法不溯及既往。一般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溯及既往。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性质: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新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即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的即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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