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转型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1803
作者:李曙光
页数:411页

作者简介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是作者参与中国破产法制度建设二十余年思考的汇总,凝聚了作者参与立法实践、学术研究、个案分析时的创见。作者身为国有企业破产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和2006年中国新破产法的主要起草人,直面立法与破产实践的相关问题,不断扩展破产法律制度边界,丰富破产法律制度内容。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收录的文章既有立法建言、新法阐释、制度研究,又有实施分析、案例意见和专家报告。同时,作者丰富的社会经历使得《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收录的文章以破产法为基点,辐射面很广,触及了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与法律转型的诸多热点问题。

书籍目录

【立法建言】 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的几点意见 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中德经济法咨询合作项目在中国破产法起草中的作用 新破产法的制定与中国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 中国大陆新破产法立法关键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新法阐释】 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突破与影响 新破产法的六大冲击力 新破产法的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破产法有关重整制度设计的争论与解决 关于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重整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中的五种管理人 略论新破产法第30条中的债务人财产制度 管理人制度既济未济 维稳与破产法 【实证分析】 中国新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 【制度研究】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 论新破产法与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 个人破产法:立法结构与技术探讨 应适时推进个人破产制度 论完善我国交易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 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默示质押权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关于“勘察加渔民号”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意见 关于方德集团咨询问题的答复 通用破产,检察长为什么要抗议?——通用汽车破产法律问题解读 【破产书序】 《企业破产法解析》序 《困境公司如何重整》序 《中国公司重整与投资》序 【项目报告】 中国破产法立法与实践 中国破产法改革 《合伙企业法》修改与合伙企业破产 沈阳破产操作指南 沈阳破产报告 中国破产制度中的雇员权利 中国破产制度中的跨境破产

编辑推荐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是作者参与中国破产法制度建设二十余年思考的汇总,凝聚了作者参与立法实践、学术研究、个案分析时的创见。作者身为国有企业破产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和2006年中国新破产法的主要起草人,直面立法与破产实践的相关问题,不断扩展破产法律制度边界,丰富破产法律制度内容。

内容概要

李曙光,男,1963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终身外籍会员等。著有《转型法律学》、《法思想录》、《中国企业破产与重组》等著作和文章。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重整的制度设计在中国新破产法立法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许多争议。有哪些争议,这些争议如何较好地解决? 1.重整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重整程序有许多优点,这一程序不仅会保存和增大企业的营运价值,给其一个重新开始的宽松机会,而且它也会保留企业的人力资源并使其不因裁员而引起社会动荡。然而,这种程序同时也是一个成本高昂的过程。特别是如果这种程序被恶意滥用,会使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重大的损害,因此,法律应该对重整的条件作出界定,以将恶意重整阻隔于重整之外。在重整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两个内容,一是可以进行重整的实质条件,二是有权申请重整的主体。 (1)关于重整的实质条件。在新破产法文本中,关于重整的条件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就是一般的破产原因,当企业法人出现此种情况时,既可以申请重整程序,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适用和解程序。第二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 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中,第一个条件的标准是比较清楚的。关于“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标准,目前文本中没有规定,新法颁布实施后,这成为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问题,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在具体标准方面,有几个界定标准可以考虑,第一个是银行对于贷款信用评定的等级标准,在银行的五级评定标准(即正常、次级、关注、可疑和损失)中,“关注”级别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点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特别具有意义;第二个是会计学上对财务困境的认定标准,当根据会计标准被认定为进入“财务困境”状态,也可以被认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另外,债务人和主要的债权人在企业开始重整上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标准。 (2)申请重整的主体。第八章重整程序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程序的开始。在重整的实质条件被界定后,债务人恶意提出重整程序的情况便能够控制,法院也不会轻易启动重整程序。但法律文本对债权人恶意申请重整程序的法律限制规定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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