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注释版法规专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1838803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页数:185页

作者简介

《劳动合同注释版法规专辑》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公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节录)(1994.9.5)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2008.4.24修订) 残疾人就业条例(节录)(2007.2.25)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8.24)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4.27)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5.4)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6.27)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6.4.1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4.2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1997.5.30)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1.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7.6)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12.10)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11.1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2010.11.12修订)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1994.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2.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7.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1.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1.3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7.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10.1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10.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12.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9.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4.2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1997.7.11)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1.26) 四、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4.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10.25)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4.2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2.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5.3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9.5)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1996.9.1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11.1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5.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1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9.10) …… 五、特别规定 附: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诉讼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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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版权页: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释 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称为“代通知金”,应该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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