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6119082
页数:513页

书籍目录

搴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效力基础 三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五国际法的特性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二近代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三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四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五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六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七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思考题 …… 第二章国际法与国内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国家领土 第六章条约法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第八章国际海洋法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十一章外交与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国家责任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 第十四章国际刑法 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六章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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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重点教材:国际法学》采用的“内容提要”、“思考题”等方法,有助于读者快速了解相关领域,并能够用之分析国际事件。

内容概要

朱晓青,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及欧洲人权法。主要著作有:《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及其实施机制》(合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合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三卷本,合译)及《人权与国际关系》(合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等报章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等40余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并承受法律义务,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有利于其建国目标的实现。这些民族可以建立代表和领导本民族的政治实体,可以对外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国际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约国际条约,在战时可以获得战争法规的保护,并请求和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它成立于1964年,是阿拉伯联盟的正式成员,并从1974年起以常驻联合国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的会议和工作。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代表和观察员。早在1965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就在我国北京设立了办事处。 因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只是一种准国家或者处于向真正的国家过渡的阶段,所以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这表现在与国家相比,其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有一定的限制,并非完整和充分。比如,由于尚未建立起独立国家,其管辖权的范围和空间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西方国际法学界颇为流行的观点主张,国家及国际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甚至还认为,只有个人才具有国际人格,才是国际法唯一或主要的主体。 前一观点可以以奥本海为代表。而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多数属于自然法学派或新自然法学派,他们主张国际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是个人。比如,法国的狄冀从社会连带理论出发,认为国际法是两个国家或许多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的“社会际的规范”,“我们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主权的陈腐观念”。 现在西方通行的观点是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的主流观点是,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持有谨慎的态度。 关于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际法规定: 首先是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的规定。不过,这些人享有相应待遇是以代表国家的身份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个人身份直接可以享有的。 其次是国际法上惩处国际罪行(如战争犯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海盗、贩卖奴隶、贩卖毒品等)的规定。中国学者对此解释为,这些个人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他们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再次是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向国际法庭起诉和求偿的规定。1907年中美洲五国在美国华盛顿缔结的《中美洲法院条约》就规定缔约国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国家提起诉讼。但是这种国际机制并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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