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出版社:姚岳绒 法律出版社 (2012-05出版)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11833518
作者:姚岳绒
页数:384页

作者简介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法权分析为研究问题的理论模型,用于解决宪法视野中个人信息应该如何得到保护这一现实问题。围绕这一核心命题分解为三个支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以及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选择。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基础,但是,信息自决权是一项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证成逻辑分三步走,即形式上的证明、实质上的证明以及经验上佐证。基于我国实际,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是,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二是,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谁动了您的信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 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重要 一、信息崇拜与信息失守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一、采用“个人信息”概念的理由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外延 第三节两个案例的启示 一、德国人口普查案 二、台湾地区捺指纹换取身份证案 三、两案的启示——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密切相关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 一、隐私权到信息自决权的演进 二、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彼此独立而又部分包含 三、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信息自决权形成的三种途径: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美国: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隐私权与自决隐私权 二、德国:从人格权扩展及信息自决权 三、日本: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节信息自决权理应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一、方法论上的选择 二、形式上的证明 三、实质上的证明 四、经验上的佐证 第三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第一节我国政府型数据库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一、政府型数据库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 二、我国典型的政府型数据库 三、政府型数据库时代迫切需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直接以“个人信息”名义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以“隐私权”名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三、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得与失 第三节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一、《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法》 二、《统计法》与《人口普查条例》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典范:三部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范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途径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国际组织文件所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与框架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欧盟(Eu)的个人信息保护 三、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个人信息保护 四、国际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第二节欧、美国家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一、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分散式立法保护 二、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中式立法保护 三、英国:别具一格的英国式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第三节亚洲国家与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一、日本:兼容欧美又具自身特色的混合型立法保护 二、韩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三、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第五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逻辑 一、逻辑前提:国家有保护公民信息自决权的义务 二、逻辑基准:以法权衡量为最基本原则 三、逻辑结构:密不可分的四个层次 第二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一、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 二、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第三节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设想 一、两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评析 二、以信息自决权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 三、选择分散立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四、确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两大基准 五、衔接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 结语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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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法权分析为研究问题的理论模型,用于解决宪法视野中个人信息应该如何得到保护这一现实问题。围绕这一核心命题分解为三个支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以及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选择。

内容概要

姚岳绒,女,1973年4月出生于浙江余姚。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人,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已出版专著一部。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除了最古老的以人口调查手段收集个人信息外,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社会管理事务的深入与日益多样化,政府需要收集的信息越来越多,收集的途径也越来越丰富。 在没有计算机、没有网络的年代,受技术条件的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递以及使用等领域都不太可能对个人信息造成危害或危害甚少。但是,以1946年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的发明为标志开启了当代的信息革命,1971年第一个微处理器芯片的发明和1990年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应用,则大大地加速了这场革命。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这一场信息革命中率先发力,这使政府所收集的大量个人信息可以以秒为单位的速度进行处理与传播。伴随着积极政府的治国理念,为完成各种社会管理职能,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统治职能,政府的职能与权力日益膨胀。随之,政府在人口普查、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征收税收、犯罪治理等诸多领域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自然汇集成一个又一个的庞大数据库。可以说,建立国家型的公民信息数据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与此相应地,当时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都享受着政府型巨型数据库所带来的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面临着公民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的考验。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计算机在国家经济、人口、社会等方面的统计应用。“七五”期间,我国提出建设公安信息系统、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等12项应用系统工程,开始我国政府信息化的第一个高潮。以公安部为首的,国家统计局、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率先建设个人信息资源库,而税务、工商、人事、社会保障等部门也都相继跟上。1993年,国家推行“金”字工程,即以金关、金卡和金税为代表的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五年规划,其设计的总体目标为“三网一库”,而其中一库就是建立政府系统共建共享的电子信息资源库。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的指导意见》,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列为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建设的四库之一。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至2020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基本普及,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初步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强调围绕财政、金融、税收、工商、海关、国资监管、质检、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业务,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体系,以全面支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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