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

出版社:潘志学 法律出版社 (2006-08出版)
出版日期:2006-8
ISBN:9787503664762
页数:242页

作者简介

物权法卷,ISBN:9787503664762,作者:潘志学

书籍目录

一、王某诉刘甲、刘乙房屋所有权、财产权确权、侵权案件 二、甲诉乙公司房屋所有权确权、侵权案件 三、××农资公司诉××物业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案件 四、邓某某、杨某虹诉杨某光回迁房屋权属纠纷案件 五、王巧铃诉中南企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件 六、甲煤矿诉邓某、王某侵犯煤矿产权、经营权、财产权纠纷案件 七、汪伍诉李村一组、李村二组湖塘(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 八、周某诉韩某输电线路所有权、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九、××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朴×、赵×典权纠纷案件 十、崔某诉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十一、谢某诉曾某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 十二、某银行诉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十三、王某诉某商业大厦相邻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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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物权法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协议履行及纷争缘起 1998年12月1日,王某与刘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坐落于乡直十字街西路南自有砖瓦结构楼房底层五间(123平方米)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乙,楼房价款当场一次性交清,空口无凭,以合同为证。王某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房给刘乙。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该房以月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出租给刘乙,租期3年零4个月,租金当场一次性交清,空口无凭,以合同为证。王某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给刘乙。后王某与刘丙持租房协议书到县公证处办理租房公证,因公证费价格高而未办理。 12月中旬,刘甲到乡政府要求办理将原告王某一楼的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刘乙使用的手续(王某、刘乙均未到场),由刘甲交款人民币790元取证。王某拒收二楼及楼梯间的土地使用证(现仍在乡政府),并要求将一楼土地使用证变更回来。12月17日刘甲持房屋买卖合同书到乡政府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刘乙均未到场),将王某的一楼106平方米房屋变更登记为刘乙(在政府工作人员下发所有权证之前王某声明别给刘乙发照)。12月15日,刘甲到乡政府交契税6000元(是为刘乙交的,按10万元价格,未评估),当时财政所封帐,出“收到条”。后开出正式收据税率3%,10万元应缴3000元,备注栏注王某借款后还楼房抵押,此据仍放在财政所刘甲未取回。12月26日左右,王某与刘甲在乡革命村办公室用王某的欠条抵了房款。 刘甲、刘乙拿到权利证书后主张进住该房,始终受到王某拒绝。1999年4月16日下午三点左右,刘甲、刘乙领着几个人到王某的住处,将一层楼房锁着的房门强行打开,将屋内王某商店的商品扔到院内院外。王某知道后下来阻拦未果,报告乡派出所,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让找法院。纷争遂起。 本案诉讼过程及争议焦点 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甲、刘乙赔偿物品损失7056元;赔偿因抢占房屋影响经营的损失2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开庭审理时临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王某享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乙订立了契约,交付了房款,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故双方买卖关系有效,房屋所有权由刘乙享有。原告未提供财产损害结果的有效证据,故对其损失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为躲避债务与刘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应属无效;该房屋产权变更程序不合法,产权变更亦属无效;刘甲、刘乙没有举出王某欠其十余万元的充分证据,故不能予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原判,认定王某与刘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刘乙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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