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第3卷)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1845641
作者:朱勇 编
页数:452页

作者简介

《中华法系(第3卷)》共分五个模块分别是:学术研究、学术聚焦、法治人物、学术新人、学术动态等内容。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书籍目录

学术研究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固有国情 陈惠馨:法律与社会结构——以清朝蠲恤制度为例 单纯:论人的道德权利与社会革命的必要性——反思孟子心性论的人文价值 黄宇昕:古代东西方法的特征、本质及成因之比较 [韩]金英俊:高丽律的制定背景与法律特色 李青:明清律与“父子之国”琉球 郝洪斌:清代的不动产契约与契约秩序——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宋玲:民国初年的行政诉讼立法与平政院的设置 [英]贾米森(G.JAMIESON):民初中国的继承法律与习惯(刘昕杰译) 李强国:地方法制史:如何可能?——以近代芜湖商埠法制变迁为对象的申说 陈煜:“同情法”在法律史教学研究中的解释性运用 学术聚焦 杨静:中华法系研究综述 阮智刚:杨鸿烈笔下的中华法系图景 法治人物 李鸣:刘颂依律断罪思想的现代启示 学术新人 罗洪启: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原理的展开及其现代性——评《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韩啸:论唐宋社会变迁视野下宋代典权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学术动态 [以色列]巴勃罗•勒纳:以色列法律史:其在法学研究中之地位(续)(顾元译) 张明新:“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张明新:法律与国情:中华法制文明再探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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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第3卷)》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产生了一大批重要的学术成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我们也始终以中华法系作为重点研究领域。希望《中华法系(第3卷)》的出版能够为中华法系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园地,我们的将充分发掘、展示并弘扬中华法系的厚重之性。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重伦常关系的伦理法传统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早在西周初期,以尊尊、亲亲为核心内容的宗法血缘关系已然制度化,宗法制度被赋予浓重的政治色彩。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贵族的宗法血缘与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宗法制度的政治属性有所淡化,但宗法的精神、原则依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儒家三纲五常的理论说教,使得伦常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维护。在重伦常关系的历史背景下,伦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封建时代的伦理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从汉朝起,随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国家用法律维护家长制家庭,调整父子、夫妇、兄弟之间的关系,确立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以期达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和谐关系。至晋朝,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晋武帝时撰修的《泰始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它“峻礼教之防”,以礼为本,严格名分,使宗法伦理原则在国家制定法中得以确立。由此。“准五服以制罪”正式入律。唐朝是家族本位伦理法的完备时期,作为中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唐律疏议》,继承和发展了秦汉以来伦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中国封建家族本位伦理法走向成熟的标志,凡是涉及家长权和族权的基本方面,几乎都为国家制定法所确认。对于严重违反家族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如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等均列为十恶重罪。由宋迄清,一些大族多制定家法族规用以约束子弟。由于家法族规与国家制定法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官府认定其合法性,它对伦常关系与道德义务无疑是又一重法律保障。 综上可见,伦理法的主要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秩序,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伦理法的作用下,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相统一,法律得到道德的支撑而趋于稳定并减少了适用的阻力,道德得到法律的强制保障而更具有约束力。中国古代的伦理法制,是产生在中华民族土壤上的本土化的法制,它体现了中国法文化的突出特色,是世界法文化所少见的。这和农业自然经济的形态密切相关,因为家庭实际上是一个生产单位,家长的权力正是为了维持再生产的需要。儒家所主张的“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为伦理法提供了精神支柱,伦理法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儒家提倡的某些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历代统治者也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认识到父权、族权、夫权对于维护国家统治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因而力图把巩固封建国家的任务落实到社会的细胞组织——家庭上来。总之,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绵延数千年,成为一个重要的传统,确实有其社会的、历史的和文化的渊源。 四、稳定的血缘地缘关系保留了某些习惯法传统 中国古代在宗法制度作用下,出现了聚族而居的现象,同一个村落往往同族同姓,长期共同营建经济生活,维持族的繁衍与发展。除此之外,由于从事农业的生产方式具有保守性,又形成了安土重迁的观念,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这种世代比邻而居的地缘关系经常是和稳定的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说:“血缘是稳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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