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出版社:付子堂、蔡守秋、徐静村、 熊志海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62457411
页数:289页

作者简介

《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自2002年出版以来,受到全国法学专业师生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荣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系列教材经过两次修订,质量日趋精良,目前已经销售50万册,被全国近百所高校作为教材使用,在我国法学教育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和体系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类型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第四节 国际刑事审判规则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诉讼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二编 总论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刑事侦查机关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第三节 人民法院第五章 刑事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第二节 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第四节 单位诉讼参与人第六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诉讼共有的原则第三节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第七章 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第二节 立案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八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概述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范围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第三节 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第四节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第六节 刑事代理第十章 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第四节 运用证据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五节 证明第六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 拘传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第三编 审前程序第十四章 立案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第十五章 侦查第一节 侦查概述第二节 侦查行为第三节 侦查终结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五节 补充侦查第六节 侦查监督第十六章 起诉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四编 审判程序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三节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第四节 法庭审判第五节 简易程序第六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第八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审级制度第二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提起第三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第五编 审后程序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第二十一章 执行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第四节 监外执行刑罚与社区矫正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

内容概要

徐静村,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主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实行纠问式诉讼。所谓纠问式诉讼又称为审问式诉讼,是封建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主要特点是: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否有受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司法机关都可以依据其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并加以审判。在诉讼中,法官是唯一的主体。它既执行审判的职能,又执行控诉的职能。被告人只有被审问的义务,没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拷问(即刑讯逼供)是非常普遍的审讯方式。第四,罪疑从有,奉行有罪推定。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实行有罪推定,即罪疑按有罪处理,罪证不足而被告人有犯罪嫌疑时,推定有罪,但应从轻处刑。《尚书·吕刑》载有“罪疑从铜赎”,意即如某人有犯罪嫌疑但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可以钱赎买其疑罪。唐律中也有规定:“诸疑罪各诊所犯以赎论”。第五,奉行口供主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无论是中国封建社会或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中都盛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之所以盛行,与其采取的证据制度是分不开的。在中国,“据供定案”,或者说是“无供不定案”,为了取得供词,不惜代价,不计手段,进行刑讯。在西方,刑讯逼供与法定证据制度密不可分。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的取舍、运用,均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法官不得自由判断和取舍。由于这一证据制度只要求法官按法定证据办案,不问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所以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如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1857年的《俄罗斯法规》等,均对自己的证据做了详细的分类,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及证据运用的规则。法律规定了证据划分为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和多一半完全的证据,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在所有的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最完善的证据。实行此种证据制度,法官办理案件就是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每一种证据的价值,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种证据并据以定案,为了取得“最佳的法定证据”而刑讯逼供。但是,法定证据制度只注重证据的外部特征,未能揭示出证据的本质属性,把一些带有偶然性的证明经验或想象中的证据及其证明力,看做是普遍性的规律,并且当作证据规则固定下来,因此,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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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没什么用了现在,当时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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