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法政纵横》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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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11809049
作者:朱国斌
页数:247页

阅读香港系列之一:香港的法制死结

自《基本法》实施以来,香港成为一个基本法与大陆法交汇的独特法域,不仅对于保持香港地区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宪法性制度保障,保持和推动其视为核心的法治发展,同时也为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标本。研究香港的法制发展,也为我们打开另一扇观察法律世界的窗口。朱国斌教授作为一个在港学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香港法制施行中遇到困境的鲜活经验,解剖了几个香港法制发展的重要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引发对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思考。其实,香港的政制发展仍在不断摸索中。朱教授抓住了这个变动发展的过程,以香港最高法院的几个重要判例、香港各界关注的几个重要法律议题,就新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要求理论注释、香港政制发展的法律问题、高管问责制及其与政治政制的关联、变动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基本法》二元解释体制及其复杂性等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法律解释权的争夺问题为例,朱教授以基本法158条人大立法释法和香港最高法院司法释法的矛盾困境进行了着重分析,既指出当初法律设计存在的漏洞,也香港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倾向,真实反映出香港居民、法律界人士对中国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和焦虑感,可以说是香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死结。作为不同的法域,大陆法律学者对香港的法制向来是比较隔膜的,国家一直都抱着“河水不犯井水”的姿态冷管香港法律界的自我衍生、矛盾发展,既不介入、也不让其影响大陆。这种态度其实非常不好。宪法学者焦洪昌曾评论当年全国人大主导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极大的失策,从现在香港法制发展情况来看,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如果作为国家主权主体的大陆法域不去掌握最终的法制干预权利,则意味着国家缺乏去深入地了解香港法系的动力和压力,自然也不愿接纳香港法系。对于崇尚香港的港人来说,这对人心的回归是十分不利的,也人为地推动了香港法制的独立。这种独立,虽说是行政主导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但在实践中,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可以毫无畏惧、毫不偏袒、平等地运用法律的自由。除法院的独立性之外,律政司可以独立地行驶检察官的检控权力,律师依法执业,由陪审团来决定犯罪与否。香港的法官还有很好的独立性保障:一是任期保障(任职到退休);二是薪俸的保障,高薪养廉;三是任命程序的保障;四是豁免权或曰免责权;五是惩罚蔑视法庭行为的权利;六是特别服饰;七是惯例。这些在香港均得到保留。这种独立性,让香港的法律界群体经常有推动香港独立的冲动,因为他们更加不愿意主动融入大陆,对大陆的陌生感因认同英国的法制而不断加深。这也是当前香港法制发展的死结之一。另外,根据国家行为的理论和各国关于司法管辖权的惯例,在中国,不仅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包括国防、外交等在内的国家行为,香港特区法院也没被授权审理这种性质的行为。一言以蔽之,鉴于国家行为的政治性质,任何纠正国家行为的决定和活动都将是一种政治决定和政治选择。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从理论上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以修正自己的任何决定。但是香港的法律界,包括法官和律师,都有突破这种界限的冲动,在“国家行为”的定性上持续的争夺定义权,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限制国家主权政府的干预,通过法律的曲折途径,扩大香港的自治权利,从而造成香港法律界称为维护香港独立、自由价值的英雄地位。应该说,香港的律师群体是敏于在这个领域钻研的,相反,大陆的法律学者,在这方面的敏感性显然不够,对这些理论的批评、回应、建构显得非常苍白无力。香港人心中珍视的法治是有多重含义和含意。简而言之,法治就是必须依法行事,事事讲求合法的原则,无人能凌驾法律之上。就政府的运作而言,其权力必须源自法律,政府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市民有权在法院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有关争议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法律应该公平地对待政府和市民,既要维持公平有效的管治,又要维护个人可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对于正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我们来说,大可不必去学英美德法日,光是研究一个香港,其实已经足够了。香港的法治充满了各种成功的典范,从理论到实践,建构了完善的体系,并已经深刻融入到当地市民的意识中,而又是一个华人社会,为什么我们非得舍近求远,放着身边的一个金矿不管,而要把眼光放到那些异质的遥远的大洋彼岸呢?香港的法制死结,多少是大陆对香港的主动放逐有紧密联系的。我们还真得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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