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方法論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1991 年 12 月 15 日
ISBN:9789571303765
作者:韋伯
页数:210頁页

作者简介

《社會科學方法論》一書是由韋伯的三篇有關方法論的文章構成的,在這些文章中韋伯所提出來的一些概念,諸如「客觀」、「價值中立」等,如今都已成為社會科學方法論裡重要的術語,也是多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基本的共識前提。後來的發展證明,由於韋伯的知識體系博大精深,所謂的「韋伯學」遂導引出很多不同的旁支,旁支當中甚至有針鋒相對者,而其中受到影響甚深的美國行為主義者,其有關方法論的主張在五、六○年代曾盛極一時。然而,無論我們從那一方面來看待方法論的爭議,追本溯源,還得必須回頭從韋伯這本原典讀起,以免以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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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9条)

  •     (阅览)
  •     嗯,有道理的,两者是不同阶的,这也是我觉得第三部分很突兀的原因,米有很好滴梳理清楚之间的联系。不过个人认为从更深层的知识论或本体论看问题,是不是会给方法论或认识论一定的帮助?
  •       一、对韦伯“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解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它并非一个普遍性的原则或者方法论,而仅仅是社会科学领域需要遵从或者提倡的原则。在韦伯那里“社会科学”是指对事实的思维整理,与其相对的是“社会政策”:对理想的阐述,要发表意见。尽管韦伯试图清晰界定这两个区域的边界,“尽最大的可能防止让人把讨论与科学混同和混淆起来。” 因为,如果混淆了讨论和科学,即混淆了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那么“科学就不再具有发言权了”, 因此,“科学不偏不倚的第二个基本戒律就是,在这样的场合里任何时候都要向读者们(我们又要说,首先是我们自己)澄清,事实上以及在什么地方思维着的研究者停止说话以及希求着的人开始讲话,在什么地方论据诉诸理智以及在什么地方它们诉诸情感。” 尽管如此,韦伯最后承认如此这般划定边界还是很难实现的,“经常将对事实的科学讨论与评价的理想思考混淆起来,这是我们这个专业的工作的一种虽然始终最为流行,但也最为有害的特征之一。”
      
      为什么划定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边界会如此困难呢?笔者认为如此这般的划定边界其实是在划定“真理”与“意见”的边界。人类社会有没有真理?还是根本就是意见之争?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存在某种观点和判断是真理(规律),人们一般不会有很大的质疑,但是在由自由意志的人组成的人类社会,说某种观点是真理具有普遍性,就总觉得不那么让人信服。比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我们会怀疑这不过是柏拉图的一家之言,其实就是他个人的意见而已。
      
      韦伯对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区分要放置在近代理性主义或者说近代科学出现之后的大背景中。近代科学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世界:手表、手机、电视机、电脑等等;还改变了我们的精神世界:科学通过它所提供的世界图景改变了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如日心说、进化论、基因理论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注重事实与逻辑、力求客观的科学精神或者科学方法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观。科学接管了古代哲学自负的工作,因为哲学试图为世界提供一个理性的整全解释,但同时科学把心灵留在了外面,没能为这个世界做一个善恶好坏的判断。
      
      笔者对于近代理性主义的看法是:唯我中心主义导致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的二元对立,同时由于近代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一些学者不仅认为自然界遵循某种“规律”,人类社会和历史同样存在着一种因果规律性的原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探究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
      
      我们读韦伯或许得不出上面那种鲜明的观点,但是,笔者个人认为韦伯提出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分,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点意思在里面。社会科学的边界是事实,而社会政策的边界是价值,事实与价值无涉,在事实领域我们可以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只要对事实进行说明和整理即可,而不需要越界诉诸于情感进行价值判断。打个比方,当你面对一块石头时,说“这是一块石头”是社会科学干的事情,仅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当你说“这是一块好石头”时,这就进入社会政策领域的边界,是一种价值判断。
      
      对人类社会本身进行事实和价值的界分与近代出现的主客体二元对立有同构性,是近代科学对人类社会的入侵,至于如此这般的划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或划清事实和价值的世界合不合适、可不可能的问题,暂且存而不论,等进一步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之后再对此进行分析。
      
      接下来,笔者认为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必须要搞清楚“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韦伯认为:“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具体地来说,我们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己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作服务于最终希求的东西的手段。首先,手段对于给定的目的的适当性问题,是绝对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笔者对韦伯关于目的和手段的论述的理解是:手段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不值得某人希求,手段只有与目的相连之后,它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才会成为人们希求的东西;手段对应于社会科学,而目的对应于社会政策,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价值,因此,价值中立或价值阙如原则得以成立,并且存在这个原则是对社会政策(特别是经济上)的任何一种纯科学探讨的前提条件。换一种说法就是当确定某一目标之后,选择哪一种手段实现之前的目标也是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为了达到成果X,Y是唯一的手段;或者在B1、B2、B3的条件下,Y1、Y2、Y3是唯一的或者最有效的手段。”
      
      与此同时,手段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并不能证成目的的合法性。一旦对于目的和手段的权衡进入到社会政策的领域,“就不再是科学的一种可能任务,而是有希求的人的一种可能任务:他根据自己的良知和自己的世界观在有关的各种价值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简单讲就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目的,我选择某个手段,于此种手段相伴随的必定有某种后果和某种代价,而权衡后果和代价就不再是科学能够做到的事情,科学只能指出合乎目的的手段有哪些?同时说明选择其中的某种手段,伴随着哪种后果与代价,至于最后做出何种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也应该由做出选择的人自己来负责。
      
      二、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评价
      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无论对西方还是中国的学术研究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同时对于这个原则的认识和评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上面对“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做进一步阐述之后,能够屏蔽掉一些对于“价值中立”原则的粗浅偏见,同时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原则,它可以用来批判学术界存在的意识形态化研究。
      
      国内外的学者中不乏很多人被意识形态或者权力体制所绑架,甚至有的人丧失了学术研究本应该有的高贵和骨气,自愿迎合甚至拜倒在权杖之下。韦伯所处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这种现象,或者这种现象是任何时代都会存有的,而当下这种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回去看看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的最后重申:“这里当然既不阐述也不维护这种评价立场或者各种可能的评价立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仅仅要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那么,职业‘思想家’特别应当明确的责任就是: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哪怕是最崇高的理想,都要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的时候还要‘反潮流’。”
      
      与此同时,笔者不得不说,价值中立原则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是值得推崇和遵循的,它本身的理论假设就存有问题,同时,如果果真按照这种原则来行动,很有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三、世界是事实的总和
      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论预设是事实与价值领域的二分,认为存在一个事实世界和一个价值世界,但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与此同时,陈嘉映老师在《事实与价值》一文的开篇就认为:“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简单说就是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存在一个事实的世界与一个价值的世界,事实本身就有价值,因此世界还是一个价值世界,价值无涉不可能出现,就像人们批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一样,也就是说价值中立原则是不可能实现。
      
      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必须先明白出现的一个关键词:“事实”,那么“事实是什么”、“事实与价值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事实与事情不同,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截取而得,事情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因此我们总是说某件事情发生了什么什么样的变化。而事实却是静态的,事实它不发生,也不发展、结束或改变。有的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它并非事实,这时我们不说“它曾是事实”,而说它“曾被当作事实”。
      
      陈嘉映老师认为“事实”这个词有很强的证据含义,我们确立事实,是为了解释什么,证明什么。他把事情比作树木,把事实比作木材,认为“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事实的主要身份是证据,事实是判断和论证的理据,它因此已经有了价值,我们也的确经常说到“获得了有价值的情报”“发现了具有重大价值的事实”。
      
      之后,陈嘉映老师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人们常常说的“事实本身并无价值”两种意思:从宽泛意义上说事实本身并无价值,可能是说它只具有工具价值,与工具价值相对的是本身就具有价值,但是什么东西本身就有价值呢?换句话说终极价值是什么?好像这个世界只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从较为具体的意义上,人们把事实和价值分离开来,大概是要说明,无论你持有何种价值观,事实还是那个事实。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不依附于特定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的理据价值不单单属于某一种判断、某一种论证。这时候,“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话所说的就是:事实对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是中立的,即所谓“价值中立”。
      
      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倒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我们有时需要把一些事情从流变不息又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中切割出来,确立为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相分离。
      
      四、危险的价值中立原则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严厉地抨击了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价值中立”就是用“技术”取代传统的道德决断:彻底放弃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的关切。而当“技术”成为现代的时代精神之后,技术理性拥有绝对的权威,而此时仍不关涉价值好坏,即不区分“善恶”,那么很容易造成类似法西斯主义式的极权政权。
      
      施特劳斯对韦伯也有批判,主要是针对韦伯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其实也就是“价值中立”原则。施特劳斯认为韦伯就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的论述中存在历史相对主义的因子,“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施特劳斯连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都不放在眼里,对其极力批判,更何况他在韦伯那里看到了相对主义。施特劳斯认为根据当时的当地的具体处境判断目的在事件上是否有意义是一种价值相对主义,放弃了善恶好坏等道德判断,很有可能导向道德虚无主义,会给法西斯主义等提供洗刷罪恶的借口。
      
      但是韦伯对此还是有所防范:他不仅给价值中立原则划定了范围,还明确说手段合乎理性并不能证成目标的合法性,在社会政策上根据价值中立原则,按科学的方法得出来的手段并不能说明政策本身的正确性,对于选择此种手段造成的后果和代价需要选择的人负责。因此,施特劳斯和施米特眼中名叫“价值中立”的凶猛野兽,韦伯早已给它套上了枷锁,它并不能肆意而为。但是,韦伯本人给它戴的铁圈牢固吗?在施特劳斯他们看来肯定是不牢固的。
      
  •     可能引用阁下的观点,望请允许!
  •     第三段关于世界是事实的总和搞不清楚,有点突兀~又是课堂发言稿~
  •     这出版社可神了。
  •       韩水法的译本语句通顺,晦涩长句较少,且韩水法的译者序对整本书选译的三篇文献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清晰明了。
      非常欠缺的是那个编辑,居然连错别字都校不出来,常有因错别字而使句子难以理解的情况发生。
      可惜了~~
  •     才不止呢,你太小瞧人家啦。
  •     可惜现在不在华师大了,陈老师最近在北京讲课,也一直关心价值与事实关系问题。不过就我个人认识,他所说的价值与事实,在旨趣上跟韦伯还是有一定区别。他关心的是“价值”的语言哲学根源问题,韦伯关心的是价值问题如何能够被解决的方法论问题。后一个问题跟前一个问题不一定有特别强的关联。
  •     是的,有不少错别字和语序错误。。。
  •     求赐教!~
  •     俺是华东师大的。。。。。
  •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是一本关于方法论和哲学方面的著作,其中收录的三篇论文分别讨论了“客观性”、“因果关系”和“价值中立”等问题。在韦伯看来,“任何一门科学都不能告诉人们该怎样生活,也无法揭示社会该怎样组织;任何一门科学都无法指出人类会有什么样的前途”,那么科学该解答什么呢?孔德在建立社会学之初提到“社会学作为一门实证性的科学,只问‘是什么’而不问‘应该是什么’”,“是”的问题就牵扯到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本文以《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第三篇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1917)》为核心,所要探讨的正是关于“是”的问题。
      
      
      一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研究者在选定了研究对象后,必须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也指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严格区分。
      
      首先,必须明确“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它仅是社会科学领域需要遵从和提倡的原则而非一个普适性的方法论。社会科学的诞生是经过两次“脱胎”完成的:在科学从哲学形而上的胚胎中分娩出来之后,社会科学又和自然科学分道扬镳,我把这两个过程分别称为“去哲学化”和“去价值化” 。自然科学秉承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科学观,使用量化手段,关注纯粹事实,寻求普遍规律,自然不涉及价值的问题。但社会科学把人与社会作为研究的核心,自然难免触及价值判断问题,加之近来社会科学的学科倾向越来越具有社会理论的哲学倾向,其抽象思辨、形而上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其次,对于“价值中立”概念的解读,不应囿于传统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的狭隘视角,而应从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等多个方面来看分析。
      
      第一,经验科学 的任务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引申实践的处方,在面对社会事实时,应该有对“实际存在者”和“应当存在者”的明确区分,不能做价值承诺或判断。但经验科学不作价值判断并不意味二者没有相关,把价值判断纳入到经验科学的探讨范围并没有逾越追求“对经验现实做出思维整理”的科学界限。“价值判断”和“有价值的”是两个异质概念,前者指主观倾向性,价值只与个人的自由、决定和选择有关,而与事实之间没有逻辑或者本体性的关系;“有价值的”指的是“1、科学期望获得‘有价值的’结果,及逻辑上和事实上被评价为正确的结果;2、科学期望获得‘有价值的’结果,即科学兴趣意义上重要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判断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征,追求终极和纯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韦伯通过“理想类型”(ideal type)“以抽象的方式把在时间的‘材料’中发现的一部分‘条件’分离出来,使之成为‘可能性判断’的对象” ,以“可能性”来探究“现实性”。作为纯逻辑意义上“理想”的思想产物,“理想类型”的价值中立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逻辑意义上的,此意义上“理想类型”仅被用作比较和衡量现实的概念手段,对于描述具有很高的体系性价值;二是实践意义上的,“在此意义上,这种理念当然不再是纯逻辑的辅助手段,不再是用来对现实进行比较性衡量的概念,而是对他做出评价性判断由此出发的理想” 。在韦伯看来,前者才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它保持了“价值中立”,而后者纯粹本身就是“价值判断”。
      
      第三,意识到经验科学和研究方法上的“价值中立”不意味能够做到研究态度上的“价值中立”,对此韦伯试图从另外两个方面保持研究者在研究中的不偏不倚的态度。一是通过“逻辑整理” 客观化的“概念”。概念的基础在于经验材料,作为服务于认识经验事实的手段,概念本身不作为目的存在,因而精确性的“概念变成抽象的理想典型,表现为一种理论的、因而也就是‘单方面的’、可用于证明现实、与现实联系起来的观点” ,不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二是因果分析的研究方式。在因果分析和价值判断的关系上,韦伯认为“因果分析绝对不提供任何价值判断,一个价值判断也绝对不是因果的说明” 。就其性质而言,因果分析涉及的是客观的推理过程,产生有关“可能性”的结果;价值判断涉及的是主观的判断过程,产生的是有关“必然性”的结果。因此为了保持“价值中立”,因果分析作为一系列的逻辑推演过程 是能够自圆其说的。
      
      
      二
      近代科学在形成之初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即“经验科学”和“事实科学”。一方面,培根以来的经验论传统强调在方法论层面的形而下,这就摆脱了各种缺乏经验基础的哲学思辩、观念论及形而上学对科学的束缚;另一方面,休谟倡导的关于“是”和“应该”的二分法,把各种涉及价值问题的思考和判断从科学领域排除出去,即研究领域里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这两个方面共同锻造了近代科学的客观性和可检验原则,而19世纪上半叶的实证主义思潮把“去哲学化”和“去价值化”的双重主题引入了社会研究的科学化进程。在“去哲学化”的问题上,科学统一体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相比较而言,关于社会科学的“去价值化”,情形却要更加复杂。
      
      复杂的原因来自诸方面,不同学科、不同背景的学者对于“价值”是否“存在” 以及价值问题应否成为科学研究的范畴等问题争论不休。本文无意纠结于这些形而上的探讨,研究路径还是从“价值”的特性入手追问“去价值化”的理论预设和寻找解决绝对“价值中立”危险性的可能。
      
      首先我们要重新审视一下“去价值化”这个概念。休谟认为“所谓价值(如道德之善恶)只是人们内心的主观情感或情绪,而绝非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客观事实” ,故而将价值排除在“事实”之外。这个主张为实证主义者所继承,新实证论者甚至走的更远 。将休谟的主张简化可以得到一种通俗又典型的说法,即“事实代表客观性,价值意味主观性”。这种貌似合乎逻辑的说法其实隐含了一个价值非客观实在性的设定,先不论此预设的科学性,这个设定并不具有普遍化的公理意义。在人类漫长的思想史中,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传统之外,并不缺乏拒绝把价值理解为主观情感的思想家,他们更倾向于把价值作为客观实在世界的一部分。
      
      因此,学界对于“价值中立/判断”的争论可以化约为对“价值”理解和界定的不同。如前所述,从逻辑上看,只要人们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事实属性)并将之作为基本前提,就没有理由拒绝“去价值化”的主张了。如“价值事实”和“规范性事实” 都可以看作是把价值纳入“事实”概念中,摆脱关于“事实”与“价值”二分困境的思路。
      
      
      三
      韦伯所处的时代和他的家庭熏陶对他的思想有很深影响,这点可以从其理论中对“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的论证张力中印证。作为诠释社会学的代表,韦伯主张在“价值关联”下进行意义性的解释。标杆性人物悲剧的宿命就在于此,不是被人借尸还魂,就是在十字架下代人受过:不论是赞同、支持还是批评、反对“价值中立”的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援引韦伯。尽管韦伯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文主义者,但他却因“价值中立”而被实证主义引为同道。这也难怪后来这对他进行批判了。
      
      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曾严厉地批评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价值中立”用“技术”的幌子取代传统的道德决断,而当后者成为时代精神后,技术理性的权威仍不关涉价值好坏、不分“善恶”,就很容易出现法西斯主义式的极权政权和“路西法效应”。
      
      施特劳斯对于韦伯的批判主要针对的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其实也是“价值中立”的原则。施特劳斯从韦伯对目的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中看到了历史相对主义的因子,于是他说:“由于我们(在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哪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哪些手段不适合…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施密特和施特劳斯都是当代非常有思想见地的学者,不会看不出来韦伯对于“价值中立”的真实意图,但仍存有上述异议。在我看来,造成这些学者“误识”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把社会科学观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相混淆。在韦伯那里,真正具有社会科学观和社会科学方法论双重意义的不是“价值中立”而是“价值关联”。对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研究不但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这种探讨有助于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价值合理性,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
      
      因而,采用实证主义所持的“非认知主义”立场,来理解韦伯意义上“价值中立”,必然会产生分歧和争论。或许正如陈嘉映在《事实与价值》一文开篇所指出的那样:“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对于价值乃至“价值中立”的解读,应该从更广阔的人类认知角度出发,很多事情本身就是流变不息的爱恨情仇,在这个意义上,“世界是事实和价值的总和”。
      
      
      四
      从全能(包括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价值中立”出发,目前的社会科学研究存在两种危险的倾向。
      
      一是把数字统计和定量分析作为保持“价值中立”的不二工具。在激烈的学术场域,漂亮的统计检验和精确的数字图表,确实可以表明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无涉,因为“数字不会说谎”。但是,社会生活不是类似于机器流水线那样程式化的活动,其中太多变动不居的现象是无法也不应该用设计精巧的量化手段测量出来的;同时,隐蔽在数字背后的权力运作被华丽的数理分析掩盖了。很多学者没有注意到的是,数字也是一种修辞、一种增强说服力的手段,甚至是一种维护专家身份的策略。事实上社会学所关注的世界具有极大异质性,可被数量化的程度也不同。一味追求数字的精确性,如果不是“利用统计来说谎”,那就是纯粹出于价值立场的需要了。这比“强价值介入”的影响更坏,因为后者对于生命的追问和本质的深度描述为读者展现的是认知层面的“独特体验”,虽然这种人文主义传统与社会科学的初衷不符,但展现出来的深刻洞识却是奇特而美妙的。
      
      另一个倾向是坚持绝对的“价值中立”。近十年来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论述,深刻动摇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是简单的只是对增长的事实做出理性反映,学科的进步乃至科学的发展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死守“价值无涉”的标尺,要么是陷入到虚无主义的不可知论,要么就是演变出新的意识形态。这是和“价值中立”的制度设计背道而驰的。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关系问题上的主张或许对于我们有所帮助。一方面,他不同意实证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普特南这种把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真正的科学家是“无我的”同时又是“有我的”,不怕否定自己,而不同层次的价值和客观性也在科学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这或许正是韦伯为“价值中立”戴上铁圈的真实意图所在吧。
  •     帮助肯定有,“更深层”则未必。麒麟是不是动物是一回事,麒麟是不是马是另一回事。我以为韦伯要解决的是第二个问题,这一意义上说完全可以绕开第一个问题。
  •     LZ是首师大的童鞋么?
  •       其实不大想把这个比较写出来,两位教授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德文上都有相当造诣。两位都是个人特别喜欢的老师,还有一位是本院的。但是我在这个问题上也困惑过一段时间,写出来希望对刚接触本书的读者多少有一些帮助。
      
      首先,两个译本都是直接根据德文译出的。相对而言,李秋零本参照了更多英译本的翻译,因此文笔更为流畅、更具可读性,适合初学入门者。但韩水法说英译本有一些错误,因此读者要对两个译本的分歧(分歧处重不重要,则端赖个人的学术兴趣)作出判断,实不应根据英译本。
      
      但在语句的通顺问题上,我经常会参照李译本。
      
      如韩译本146~147页。李译本98~99页。英译11页。德文本500[462]页:
      
      韩译为:
      “但是人们把这样共同假定的实践目标不是称作‘事实’,而是称作‘预定的目的’。关于‘手段’的讨论立即就会揭明这一点,它事实上有双重意义[sachlich zweierlei],……”
      
      李译为:
      “但人们并不把这种共同预定的实践意图称之为一个‘事实’,而是称之为一个’先验确定的目的‘。稍后时论’手段‘时将会指出,这在实际上也有两方面的含义……”
      
      韩译会造出歧义,即后面的“它”到底指的是手段还是目的。而李译翻译为“这”就表明是指人们的这种说法。参照德文,最好是调整为“它事实上有双重意义,关于‘手段’的讨论立即就会揭明这一点……”
      
      PS:引号里的词,译成“预定的目的”较好。因为这里不涉及先验问题,只涉及逻辑上优先的问题。
      
      其次,就逻辑层次而言,我个人更愿意选择韩译。有不少地方李译本选择了较不具学术意义的虚词,而韩译则更把逻辑关系翻译的更为直白。
      
      如韩译本(1999): 152~153页。李译本,103页。英译16页:
      “几乎在现实的人所表明的几乎每一种态度中,都有各个价值领域的互相交错和渗透。”
      
      韩译为“交错”,李译为“交叉”。就价值在现实生活的表现而言,应是相互渗透的妥协关系,以“交错”更为适宜。
      
      最后,在两个译本有分歧的地方,如译名方面,个人也更愿意选择韩译。
      
      如“kontemplatives”一词,这个词韩译为“观照的(内心观照的)”,李译为“沉思的”。
      
      即在韩译110页(德文265页):
      
      “古希腊罗马的文明……适合于作为一般‘类型’的认识工具,而与第一种观点相反,不适宜作为持久有效的文明规范,也与第二种观点(并不指望洞见‘无限遥远’的古代‘真正的独特之处’和‘本质’,但希望多少能得到‘艺术享受[künstlerisch genießen]’)相反,不适宜作为绝对唯一的个别对象,予以价值标准上的观照[kontemplativer Wertung]。”
      
      韩译与李译应都是看到这里 “kontemplatives”与“艺术享受”的对应关系,才作出各自翻译。《社会学基本概念》也出现这一词,但是是将其放在“情感式行动”一范畴内。这表明韦伯认为,价值判断中具有审美或情感的因素,但这一因素在知识意义上并不重要。把这个词翻译为“观照”,更能突出其审美与情感的意义。
      
      这些都是个人阅读中附带的一些感悟,随便选择了一两个例子,不一定有代表性,但希望对大家多少有些帮助。也欢迎大家指出两个译本的其他分歧,共同交流进步。
  •     哈 是么 我在看这本书以前以为这个出版社只出考公务员的辅导材料呢~
  •     作业????
    有点太长了.....
  •     陈老师是俺很敬重和喜爱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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