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教材系列丛书

出版社:中国法律
出版日期:2006-8
ISBN:9787503664380
作者:姚臻著
页数:257页

作者简介

行政诉讼法卷,ISBN:9787503664380,作者:肖峰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1 李强诉正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案——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 案例2 赵世杰诉林蓝铁路分局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不是行政争议 案例3 黄俊岩诉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行政主体的技术性确认行为目前尚不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4 刘子民诉公安局行政拘留案——公安局拘留处罚违法被判撤销 案例5 梁银刚、张娟诉劳动教养管理所不作为案——劳教所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被判赔偿 案例6 金阳县明阳信用社申请市房地局国家赔偿案——房地局鉴证行为违法被撤销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案例7 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诉云港海关收取抵押物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判驳回起诉 案例8 江中县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纠纷一案——用工单位诉劳动局工伤认定案,受伤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案例9 富嘉煤矿诉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案——利害关系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三个月内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案例10 邵东兰诉×省华北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案——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误经复议法院认定未超起诉期限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案例11 赵鲜荣诉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采信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被判败诉 案例12 李庆林诉北欧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证人提交书面证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庭准许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案例13 焦凯闻诉工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工商局依据规章实施处罚合法法院判决维持 案例14 郑彬不服滨海海关没收“筹码”处罚决定案——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被判行政处罚合法 案例15 韩江涛不服长虹机场海关处罚决定案——海关依据总署批复审定没收境外出版物历经三审终获胜诉 第七章 国家赔偿 案例16 刘闽清诉长坪县公安局刑事赔偿案——公安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依法赔偿 案例17 周秀雯诉建侯县谦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镇政府强制相对人做绝育手术侵犯公民人身权被赔偿 案例18 王向明诉东江市房产住宅局行政赔偿案——行政民事责任交叉行政主体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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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卷》是中国法学重点课程成果也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参考用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要点提示 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诉讼活动,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特征,但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所作出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特点是单方性,即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职权单方作出,无须与管理相对人协商;特定性,即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作的处理;效力先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案例1 李强诉正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案 ——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 案情简介 1989年正阳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住宅一公司)在该市南关正街拆迁王国庆私房,以产权调换达成安置协议:市住宅一公司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购买安东街6号后楼一、二层,西楼上下两间房屋予以安置。1989年12月8日,市住宅一公司(乙方)与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将位于本市安东街6号后楼一、二层,西楼上下第一、二间卖给市住宅一公司。1991年要给王国庆办理产权证,因该协议经办人处填写为王国庆,乙方为市住宅一公司,不符合办理产权证及协议要求,故于1991年8月按安置协议约定由王国庆提供产权人,重新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注:同时将市住宅一公司与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收回作废):一份是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甲方)与王国庆(乙方)签订的将安东街6号后楼一层西起第一间19.7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乙方的买卖协议,经办人为住宅一公司;另一份是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甲方)与李强(乙方)签订的将安东街6号后楼二层西起第一间建筑面积19.6平方米,阳台、楼梯2.38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乙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经办人为市住宅一公司,两份协议在签字日期处仍写1989年12月18日。此两份协议签订完后,王国庆与李强同时分别签订了“正阳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和“正阳市房屋移转迁户申请书”等有关手续交与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等待办理发放产权证。2001年3月安东街地区拆迁,产权证也未办下来。为有产权依据,王国庆和李强就同时从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把所签两份房屋买卖协议领回来,并在领协议签字本上签字。也就在这时李强才发现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把市住宅一公司与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所签但已作废并收回归档的旧房屋买卖协议发给了程平,程平拿此协议把本属于李强的房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按公房70%的货币安置协议,这样就形成了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一房两卖的事实。为此李强于2004年9月6日将市房地局第一分局起诉到该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要求法院确认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与程平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以保护其合法权益。2004年9月12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04)新行立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李强没有上诉。 法律文书及评析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强,男,25岁,汉族,住正阳市南小巷100号。 被告:正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正阳市北关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学。 诉讼请求: 1.确认正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与正阳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9年正阳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住宅一公司)在南关正街拆迁王国庆私房,以产权调换达成安置协议:市住宅一公司从市房地局第一分局向阳管理所购买安东街6号后楼一、二层,西楼上下两间房屋予以安置。1989年12月8日,市住宅一公司(乙方)与市房地产一分局向阳管理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市房地一分局将位于本市安东街6号后楼一、二层,西楼上下第一、二间卖给市住宅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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