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保护你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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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801009647
作者:鲍桦
页数:340页

作者简介

在本书中,我们将回顾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展现私有财产保护在中国的变化,同时为您提供一整套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常识与技巧,并奉上一些活色生香可资可鉴的生活实例,希望它能为个体权益的合法维护起到保驾护航、推波助澜的作用。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讲,是近代经济增长的原因。财产私有制度明确规定了每个人的专属权,为这种专属权提供保护,它划定创新者的利益界线,从而产生有效激励,充分调动了社会成员更有效地使用资源的积极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私有财产的取得与侵权责任
第二章 劳动待遇与私有财产保护
第三章 投资收益与私有财产保护
第四章 合同领域的私有财产保护
第五章 消费领域的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 家庭关系与私有财产保护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保护
第八章 担保领域的私有财产保护
第九章 行政管制与私有财产保护
第十章 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趋势
附录:西方国家的私有财产保护
参考书目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言鲍桦    淡漠个人就是蔑视法律。    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尊重个人权利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一个理想国度,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应受到同等对待。一个先进国家,私有财产必须受到相应重视。一个理性的国家,就应对所有的财产都给予同等保护。    当前,大家热烈期待的民法大典即将出台,而众望所归的物权法也呼之欲出。私有财产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法律焦点。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这一颇具创新魄力的提法,是执政党决策层第一次积极明确的回应民间日趋高涨的要求立法保障私有财产的呼声。它向我们表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正成为国家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日子正日益迫近。    个体享有的权利越多,意味着社会民主与开放的程度愈为加深。一定的私有财产,至少是生活资料的私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正如古罗马法著名学者保罗所说,法律是“公正和善良的东西”。在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中,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准则绝不可能是正确的,绝不能代表正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碰壁。市场经济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新的观念: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不仅仅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武器。    有专家研究认为,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研究中国资本结构后发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国家资本总量31%,个体私营企业占38%;国有资产只占资本所有权结构比例的26%,居民个人则拥有57%,其中资本要素的收入有22%流向了居民个人。从金融资产来看,政府、企业、个人金融资产持有量增长幅度分别是1980年的82倍、236倍、130倍,占国内金融资产比重分别为18.6%、31.7%、49.7%。其中居民拥有了大部分金融资产,而且都是净资产。研究表明,国内金融资产总量是20万亿元,有30%左右的城市居民拥有近80%的居民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又被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这构成了现阶段中国财富存有量的基本特点。可见,我国所有权的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已经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说,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讲,是近代经济增长的原因。财产私有制度明确规定了每个人的专属权,为这种专属权提供保护,它划定创新者的利益界线,从而产生有效激励,充分调动了社会成员更有效地使用资源的积极性。一旦社会资源能充分投入到发明和创新活动之中,技术创新便不可遏止,并最终导致经济革命。      尽快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种种“傲慢与偏见”,须以修宪和立法赋予私有财产权“正房”的身份和平等的地位。财产权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顺应民心民意的明智之举。    在本书中,我们将回顾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展现私有财产保护在中国的变化,同时为您提供一整套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常识与技巧,并奉上一些活色生香可资可鉴的生活实例,希望它能为个体权益的合法维护起到保驾护航、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们相信,我国未来的法治将继续散播和延续公正、良善、友爱。它会继续真正地深入人心,成为可以信任和依赖的力量。作为经世济民的纲领,作为寄托一个民族无限梦想的伟大工具,它将会让我们的生活充满无限的激情与魅力。

章节摘录

书摘                          新《劳动合同规定》的几大亮点    任何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应履行一定的义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1.裁员条件更加宽泛    原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限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这一次企业裁员的条件则被放宽,增加了了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两种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行动方可进行。    2.变更合同更易操作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对变更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员工手中。员工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合同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不一致,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企业据此提出变更时,员工却总是持一种暖昧的态度,企业对此无可奈何。经过变更以后,使该条款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3.商业机密更受重视    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之所以延长提前通知的时间,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从而防止商业机密外泄。    4.跳槽要求更加严格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对一般人跳槽要求比过去更加严格。对于辞职,该规定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这一条对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如果劳动者没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个人档案,可以不转保险关系,也可以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    5.赔偿内容更为规范    结合过去的政策法规,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者因违约给用人单位的赔偿进行了更为明晰的规定,给生产带来的损失定位于“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它要求企业首先要保存好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即要担负举证的主要责任。    6.合同终止更为科学    新《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提法比过去更为科学,它明确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节  福利、工伤保险与处理    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是一个国家走人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公众应该享有的福利    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儿童福利,其提供对象为婴幼儿、少年儿童;    2.妇女福利,其提供对象为妇女;    3.老年福利,其提供对象为老年人;    4.残疾人福利,其提供对象为残疾人。    5.职工福利,其提供对象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    6.公共福利,其提供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教育福利、卫生福利、文化康乐福利以及住房福利等,都属于公共福利。                            企业必须给职工上的保险    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险是国家对企业的起码要求。就北京市而言,企业目前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9年以后按6%交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许多企业都为职工加入了社会保险;职工如要查询用人单位是否交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可向当地的社会保障中心咨询。如果企业违法不上,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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