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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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7-1
ISBN:9787503221811
作者:本书编写委员会
页数:360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000年,国家旅游局对导游资格考试进行重大改革。提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适当调整考试教材内容,培养导游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也不再进行全国统一考试,有个省旅游局代表国家旅游局组织国家导游资格考试。据此,河北省旅游局成立了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同志、省内旅游教育质量一流的高校专家学者以及业内精英,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基础》、《导游服务规范》三本教材。这套教材贯彻了国家旅游局的改革精神,结合河北省导游人员培训与考试工作实际,注重知识的全面性、理论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实用性,既可以作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有可供在职导游人员和旅游院校在校生学习之用。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一书,由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主任刘启亮教授任主编,并组织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教师编写。河北省旅游局人教处舒燕副处长、河北大学旅游系主任王玉成教授、燕山大学旅游系主任翁钢民教授对全书进行了统编和修订。
  本书系统的论述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的阐述了旅游职业道德意识与规范,详尽的介绍了旅游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导游人员以及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大有裨益。

书籍目录

修订说明第一编  国家方针政策  第一章  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一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二 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和精髓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基本特征和历史任务      二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三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第三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      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      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      三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第二章  新世纪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基本政策    第一节 我国的外交政策      一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二 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三 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二节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      一 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二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实践      三 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意义    第三节 新世纪的伟大战略      一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      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 我国旅游发展战略      四 河北省旅游业发展战略第二编  旅游业职业道德  第三章  道德与职业道德    第一节 道德概述      一 道德的含义      二 道德的基本特点      三 道德的作用方式    第二节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 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旅游业职业道德第三编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法律法规基础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八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九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与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旅游住宿、饮食及娱乐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四编  河北省地方旅游法规  第十四章  《河北省旅游条例》与旅游业管理  第十五章  《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与旅游投诉参考文献

媒体关注与评论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1989年实施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为业界、学术界所认可的学习及考试兼用的教材,此间历经多次修订,对指导、辅助广大考生学习备考,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为迎接新世纪旅游业的大发展,国家旅游局又一次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并提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适当调整考试教材内容,培养导游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据此,河北省旅游局组织成立了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同志、省内高校旅游专家学者以及业内精英编写出版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

章节摘录

书摘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第一,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对他们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或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申诉、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取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把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为保障公民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二,休息权。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为实现这一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我国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对退休制度做了规定,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物质保障权。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这主要包括:第一,受教育权,该项权利具有双重性,既有权通过各种教育形式提高知识水平,同时有义务接受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大中小学教育、中等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国家提倡社会办学和私人办学,以使更多的人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这种自由,为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项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8)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主要有:第一,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二,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制定和实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三,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对此做出了规定。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与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行作斗争,公民对此负有责任。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斗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工具。因此,公民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保守国家秘密,就是公民要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不被遗失;爱护公共财产,就是公民必须爱惜和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有责任同损害和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遵守劳动纪律主要是严格遵守劳动秩序、劳动规则、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既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要求。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和发展;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关系到祖国的尊严。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依法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纳税对象按一定比例所征收的税款。税收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几项义务。依照宪法的规定,除公民的权利中,劳动的权利即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即受教育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所有这些,我国宪法都做出了规定。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含义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合同权利或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权利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权人,合同义务的承担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务人,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和客体仍保持不变。合同转让的含义包括: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合同转让是主体的转让;合同转让不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方产生法律效力;依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转让的对象不同,合同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根据转让的程度,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2.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行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有处分债权的能力;二是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受到以下三种情况的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权利转让后,在转让人(原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二,抗辩权的转移。抗辩权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至受让人,时间界限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第三,抵消权的转移。抵消指合同当事人就互相给付的同一种类的债务,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抵消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或合同的性质允许。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可依法对债权入主张抵消权。    (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并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须具有处分能力;二是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债务人转让债务须遵守的规定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合同债务转让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及债权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从债务的转让。从债务附属于主债务,但对具有专属性的从债务,则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第二,抗辩权的转让。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也称为概括承受或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取得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这种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特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转让的内容包括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两部分内容,其后果是第三人完全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限制条件与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条件相同。转让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对方同意。只有经对方同意,转让才有效力。如果在程序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及对方当事人之间同样产生从权利、从义务的转移;抗辩权的转移;抵消权的转移等法律后果。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和经法定程序,消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终止合同。    我国《合同法》列举了七种合同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最基本和最理想的方式;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实质在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时行使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提存有效成立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法律上也称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的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承担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违约责任的特点表现在: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财产责任。    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或过失。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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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9条)

  •     法规之类的还好,内容还蛮全的~
  •     书不错,方便还打折````````````````````
  •     地方性的参考书籍,其他省市区不适用!
  •     挺好的书,如果是河北考试的看更好。
  •     书中内容虽未与时俱进,但内容变动不大,只第四编涉及到河北当地的政策,其他皆是全国通用,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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