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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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511826916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02页

作者简介

《2012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法律版)》内容简介:关键标注、强化记忆、重点难点、真题巩固、关联索引、全面掌握、随身巧记、免费增补。一册在手,成功在握!功能全面收录指定法规29件、功能二“*”标注最新增补法规5件、功能三突出标示重点法条124组、功能四精选2002-2011年典型真题。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编辑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法律版)》: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3条【例题】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2/68】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高开所居住的市、县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答案:CD。

章节摘录

版权页:2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28.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八、期间和办案期限29.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30.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31.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3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3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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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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