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多维讲解(共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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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4
ISBN:9787301120521
作者:吴鹏
页数:1636页

作者简介

本丛书结合市面依“分科”及“试卷”的出版优势,采取分册包装,配合学习进度同步使用:将“考点”、“法条”和“真题”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合三为一;从答案、考点、分析、命题思路、常见错误、法条导读和重要警示几方面,培养考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以使考生善于进行知识的转移,提升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理学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客观题讲解    一、法的主体   二、法的运行    三、法的演进   四、法与社会  第三部分 主观题讲解  法制史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客观题讲解    一、中国法制史   二、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客观题讲解   一、宪法基本理论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客观题讲解   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二、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三、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 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前言

欲过司考,需有“三宝”,法规、教材和真题。得此三宝者,方可知司考之形、神、意。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知道司法考试到底考什么,帮我们把握司考之形;对大纲和辅导用书的学习,能让我们明白司法考试为何这样考,助我们领会司考之神;而对历年真题的研读,则使我们了解司法考试到底怎样考,使我们领悟司考之意。以上三者,缺一不可。但有些朋友常常忽视真题的重要性,在征服了法规和教材后,便自认为已得矣,踌躇满志步入考场,终功败垂成,只能空白唏嘘:“司考之难,难于上青天!”殊不知,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乃是其对历年真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历年真题在考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1.司考变革的晴雨表    司法考试是一个稳中有变的考试,“稳”的是各部门法中“重者恒重”的重点问题,变的是各部门法的创新发展与层出不穷的热点,通过对历年真题仔细研读,往往能令您感知命题方向的变化,把握应对未来的策略。如果您通读过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就不难发现,司法考试有着向理论深度逐步倾斜、综合性试题分值增加、部分考题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等确实存在却难以言表的变化。    2.司考之海的导航塔    几乎所有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人都在讲考试重点,但何为司法考试重点?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律、法规共有80余部,司法解释文件达120多个,法条总计两万条之多,这些法律、法规在考试中的地位显然是不一样的。如何对各个部门法科学地分配复习时间?这恐怕只能依据历年真题来回答了。在一个部门法内部,哪些具体法律制度是最常考的,哪些是偶尔考及的,哪些是从未考过的?这些信息也只有通过对历年真题所考查知识点的分析得出。所谓司法考试的复习捷径,是在科学、详实地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的。无疑,了解法律制度孰轻孰重,就等于有了司法考试复习的导航塔,它将指引您将最宝贵的时间与精力用在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上。

章节摘录

  【法条导读】我国没有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而关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则    有较为详细的内容。除本题涉及的《民通意见》第180条的规定之外,第179、181、182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47条,《票据法》第97条也应熟记。总结起来,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则有以下几点:(1)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2)如果本国法与行为地法规定不一,则以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为准;(3)当我国公民在国外定居时,行为地法律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但适用定居国法律并非强制性的。    【答  案】B、D    【分  析】《民通意见》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依照汤姆的本国法,其无行为能力,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已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汤姆购买民间工艺品的行为有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故B、D项正确。《销售公约》不适用于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故C项不当选。2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2002年卷一第63题一  多选)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知识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命题思路】本题考查三类应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类型,法条规定较为简单,关键应准确判断给出的合同类型是否属于这三类合同。【法条导读】《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构成这个例外的原因在于维护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利益。因此,这三类合同必须具有两个特征:(1)当事人一方必须为中方;(2)合同必须在中国境内履行,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勘探开放活动在中国进行。如中美双方投资在美国设立合资企业的合同则不属于该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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