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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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7
ISBN:9787300082578
作者: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239页

作者简介

《2010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内容简介:对于考生来说,透彻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掌握其所容纳的考点,研究和把握考点中的难点和重点,是考试成败的关键。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专家对在职法律硕士联考的历年真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解析,对其中蕴含的考点和重点、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2010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2010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的结构体例是:列出真题,给出答案并配以精细的解析,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巩固复习成果,而且也有利于考生把握命题规律和命题重点。相信考生只要认真研习《2010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一定会有较大的收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学和法理学  二、法与法律   三、法律渊源   四、法律要素   五、法律关系   六、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法律演进   九、法律价值   十、法制与法治   十一、立法原理   十二、司法原理  十三、法律职业   十四、法律程序   十五、法律方法   十六、法律与社会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一、宪法释义   二、宪法结构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宪法关系   五、宪法的历史发展   六、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   八、选举制度   九、国家结构形式   十、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理   十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十二、国家机构概述   十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十四、其他国家机构   十五、宪法监督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五、隋唐的法律制度   六、宋朝法律制度   七、元朝法律制度   八、明朝法律制度   九、清朝法律制度   十、清末法律制度一.   十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十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十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民法学   一、导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自然人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行为   六、代理   七、时效   八、物权法总论   九、所有权   十、用益物权   十一、担保物权   十二、债权概述   十三、合同   十四、人身权   十五、知识产权一   十六、婚姻家庭和继承   十七、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刑法学   一、导论   二、犯罪概念   三、犯罪构成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一罪和数罪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八、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九、量刑   十、刑罚执行制度   十一、刑罚消灭制度   十二、刑法各论概述   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七、侵犯财产罪   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九、贪污贿赂罪   二十、渎职罪 附录    附录一 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附录一 200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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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立法实践中,常常对某些要素加以省略。但是,省略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些要素,被省略的要素可能存在于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之中,只是没有被明文表述出来而已。因为通过法律推理,这些未加明文表述的要素可以较容易地被人们发现。可见,表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可以是三要素中的一部分,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可以是二要素或一要素,这一点考生一定要注意,有些考题会考查这一点。③应当把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条件)可能分别见诸不同的法律条文;有时,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有的甚至还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2)法律规则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不同的类型。除了上述考题中列出的一种分类外,法律规则通常还有以下两种分类:①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这种法律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选择。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是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一方单方面予以变更。授权性规则绝大多数属于任意性规则。②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这是法律规则中最常见的形式。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援引其他法律规则,另一种是援引某种非法律性规范。3.法律原则本部分一般围绕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以及法律原则的分类考查,其中,法律原则的分类考查频率稍高。具体而言,命题要点包括:(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内含价值属性,它既是一定的时代和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念在法律中的综合反映,又体现着人们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以下几点:①调整方式不同。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每一个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不设定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从明确化程度上看,原则显然低于规则,但由此也决定了法律原则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②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或事项。法律原则无论对人的行为还是对事项,在适用时都有着更大的覆盖面。③适用方式不同。当作为裁判依据被适用于个案时,法律规则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而法律原则不同,各类原则有着不同的分量,它们可能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如果一项法律原则没有被适用,并不意味着该原则无效,而只能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另一个原则更重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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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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