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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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航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2
ISBN:9787801108302
作者:肖艳颖
页数:220页

作者简介

《航空保险》内容简介:航空运输业和保险业看似两个不相关的行业,对中国而言,这两个行业都是起步晚,发展快,而且现在正处于有序的持续发展阶段。航空保险这门课程正是两个行业的结合点。关于保险或者航空运输方面的专业书籍市面上并不少见,但很少有专门针对航空保险的,尤其是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少而又少,这一方面与我们国家在这两个行业的发展时间短、积累沉淀少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航空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相关,因为它不像一般保险产品那样受众面广,尤其是航空运输业,或者说民航系统,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所以,对这两个行业结合点的研究少也就可以理解了。本人在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深感民航系统人员对保险知识的渴望,也感受到了保险领域的人想要了解民航系统的难度,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人产生了写这本《航空保险》的想法。《航空保险》的面市正是为了弥补这种市场空缺,其对象主要针对大专及本科院校的民航专业的学生,以及对保险及民航都感兴趣的读者,希望看到这本《航空保险》的人能够增进对航空保险及其相关知识的了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航空保险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 机身(零备件)一切险
第五章 航空责任险和战争险
第六章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意险)
第七章 国内外航空保险产品比较及我国航空保险实务
第八章 航空保险经纪人
第九章 国内航空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
第十章 国内航空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第十一章 航空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参考文献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对象是大专及本科院校的民航专业的学生,以及对保险及民航都感兴趣的读者,希望看到这本书的人能够增进对航空保险及其相关知识的了解。
作者简介
肖艳颖,博士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方向是风险理论与决策。2003年曾赴德国曼海姆大学作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现任教于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参与了多项风险决策、民航行业的发展战略、政府管理办法和政策方面的研究,以及管理、民航基础知识、系统工程等方面的教学工作。期间也参与了项目管理方面书籍的编写,以及大量英文和德文书籍的翻译。

章节摘录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只要能够影响投保人权益的有关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都应当成为说明对象。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基本条款(如险种、费率、投保人的义务、保费的支付、保险金额的赔偿与给付)是当然的说明内容。但在实务中,还有其他一些足以影响投保人利益而需要保险人加以解释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常成为保险争议产生的原因,保险人有必要在订立合同时加以解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未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出规定,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但在实务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不了解,往往会对生效时间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  (2)保险索赔的先决条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个简单规定,即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对通知方式、迟延通知的法律后果也都有规定,而这些规定都需要保险人本着诚信向投保人做出解释,否则只会平添纠纷。  (二)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一种承诺或允诺,即保险合同订立时或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答应履行某些义务或满足某种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保证的话,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人可以不兑现保险责任。例如,某人在投保火险时,在合同内同意不在屋内吸烟,该承诺就是保证。如果没有这个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接受承保,或者改变保费。  从形式上讲,保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将保证作为条款写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保证按保证的内容或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即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前者是对说话当时及之前情况的确认,而后者则是对说话当时及之后情况的担保。比如某人说他从来没得过重病,这就是确认保证,因为该话没有涉及将来是否会得病。而如果他允诺今后不再吸烟,则是承诺保证,至于之前他是否吸烟则不得而知。默示保证通常是合法化的行业习惯或实践总结,它并不明列于保险合同中,但它与明示保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一般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运用的较多。航空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飞机必须适航;飞机必须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饶航;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基础,因为保证中约定的事件都是非常重要的事件。正因为如此,一般法律规定中对被保险人遵守保险事项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自被保险人违反之时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拥有信息优势。投保人参加保险,只是把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而保险标的仍然在投保者的管控之下,不仅对标的物的风险性质和危险程度了如指掌,其行为还对风险因素的变化产生影响。虽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方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因投保人主观故意或承保过程中客观条件的限制,仅靠投保者所告知的信息是不够的,保险人在核保环节还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了解影响其承保与否以及如何承保的风险信息。事后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源于投保者投保后的行为,同时还由于保险人观测投保人的预防行为和衡量其对期望索赔成本的影响的费用是很昂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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