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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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0
ISBN:9787111197492
作者:谷正气
页数:116页

作者简介

本书依照2004年汽车保险条款,从服务于广大车主、汽车驾驶员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内容,并列举了典型的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了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赔偿问题,并总结出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序。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是广大车主、驾驶员进行汽车保险与索赔、应对交通事故、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用资料。

书籍目录

前言第1章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1.汽车保险史话2.了解汽车保险3.保险的四大原则4.汽车保险政策5.新车险条款解读6.汽车保险的新动向7.影响汽车保费的新因素8.保险合同9.保险责任10.常用保险术语解释11.如何防止无效保单12.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疑13.暂保单的作用第2章  如何投保汽车保险1.投保的四项原则2.投保方式3.投保流程4.汽车保险基本分类5.基本险及险种责任6.附加险及险种责任7.汽车保险单证8.投保方案选择9.如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0.如何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1.新车主如何确定汽车保险金额12.二手车如何上保险13.如何办理续保手续14.汽车保险如何过户15.如何办理退保手续16.如何计算应退保费17.投保常见问题解疑18.投保注意事项第3章  行车意外情况和交通事故处理1.发生意外情况时应采取的驾驶应急措施2.紧急情况处理方法3.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的措施5.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伤员急救6.事故勘察与一般事故处理7.事故责任的判定原则及方法8.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步骤及事故前期处理程序9.事故现场取证存在的问题10.驾驶员如何处理事故现场1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判定12.事故处理的时间限制13.可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14.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15.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16.交通事故的处罚17.案例分析(一)18.案例分析(二)第4章  车辆保险索赔与理赔1.索赔与理赔的含义及原则2.索赔与理赔的程序3.机动车辆保险费率4.索赔与理赔的条件5.遭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6.理赔需要的单据7.索赔的注意事项8.投保车辆被盗抢后如何索赔9.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10.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何定损与理赔11.第三方责任险理赔12.二手车如何理赔13.如何计算保险赔额14.常见理赔纠纷15.案例分析(一)16.案例分析(二)17.案例分析(三)18.案例分析(四)第5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诉讼1.赔偿原则2.损害赔偿的内容3.人身伤害赔偿的内容4.医疗费的赔偿5.误工费的赔偿6.怎样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7.护理费的赔偿8.怎样计算丧葬费、死亡补偿费9.如何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0.怎样计算交通费、住宿费1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12.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13.撞车事故的责任区分14.违章载货15.违章载人16.提起民事诉讼的适应范围17.当事人诉讼中的权利18.当事人诉讼中的义务19.诉讼风险提示20.事故赔偿诉讼程序21.诉讼时效22.赔偿诉讼案例分析(一)23.赔偿诉讼案例分析(二)24.赔偿诉讼案例分析(三)25.赔偿诉讼案例分析(四)26.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和赔偿方式27.如何请求国家赔偿28.国家赔偿中的赔偿金计算标准29.赔偿金计算案例(一)30.赔偿金计算案例(二)

章节摘录

  29.赔偿金计算案例(一)  (1)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  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  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  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  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  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  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  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  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  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  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  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  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  请求。  (2)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  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  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被告未  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  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  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经  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  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对该事故虽非故意,  但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原告  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经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参考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和原被  告的收益状况,遂判决:①被告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2020元;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均未上诉。  30.赔偿金计算案例(二)  江某在出车祸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  告人李某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  活费。近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程某各种损失共计10  多万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  例胎儿索赔案。  2005年2月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与一摩托车相碰  撞,造成驾驶摩托车的江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  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  程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  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现江某  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是受害  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  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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