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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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隋彭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07出版)
出版日期:2009-7
ISBN:9787300107998
作者:隋彭生
页数:269页

作者简介

《合同法(第4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合同法(第4版)》追求准确和简洁,采取压缩饼干式案例和小段落叙述的写法,以加强读者对法律的“直观了解”及对阅读的兴趣。《合同法(第4版)》是高职高专系列教材的一种,也可以作为各类职业培训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四节 格式条款合同第五节 缔约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五节 无效合同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第三节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第六节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第七节 合同的保全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第三节 抵销第四节 提存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第三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第四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 特种买卖合同第六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第二节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第二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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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前言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制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日:“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一、概述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应当注意,一方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可能有四种应对方式:第一,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第二,提出新要约。第三,提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重新发出要约。第四,予以拒绝。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①(二)要约的要件《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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