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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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
ISBN:9787811069563
作者:赵建文 编
页数:485页

后记

本书作者来自河南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许昌学院、中原工学院、郑州大学等院校,都是国际法教学、研究及实务工作领域的骨干力量。本书是各位作者艰辛劳动的结晶,是学术创新的大胆尝试。本书各章的撰稿人如下:第一章赵建文马志强第二章赵建文马冉第三章张帅梁第四章马瑞丽第五章赵建文吴晓红第六章马冉赵建文第七章马瑞丽第八章余贺伟第九章吴晓红赵建文第十章张卫华李亮第十一章林云飞鲍宛生第十二章赵建文李贺杰第十三章夏志红李亮第十四章李亮吴晓红第十五章吴晓红第十六章赵建文何红乔第十七章李尊然第十八章赵建文毛凯良由于作者水平有限,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恳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再版时予以修正。

作者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法学(第2版)》共分十八章,主要论述了国际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际条约法,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人权,国家领土和极地,海洋及内陆水域,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武装冲突与集体安全,国际责任,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法学(第2版)》内容设置涵盖了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国际法教学基本要求》的全部知识点。并且体系新颖、内容充实、资料翔实,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第一节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二、国际法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四、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二、近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第三节 国际法的学说一、格劳秀斯及其学派二、自然法学派三、实证法学派四、社会连带法学派五、规范法学派六、批判法学派七、苏联的国际法理论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国际条约三、习惯国际法四、一般法律原则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及效力根据一、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三节 国际法的体系一、国际法的结构体系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三、国际法的内容体系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三、国际法在我国盼适用第三章 国际条约法第一节 条约及条约法概述一、条约法的渊源二、条约的定义三、条约的名称四、条约的种类五、条约的结构及文字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及修正与修改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二、缔约程序三、条约的加入四、条约的保留五、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一、条约必须遵守二、条约的适用三、条约与第三方四、条约的解释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的暂时适用三、条约的无效四、条约的终止五、条约的暂停施行六、条约终止、暂停施行或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条件、方式和效果二、国家承认三、政府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继承第五章 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一、互相尊重主权二、独立权三、领土完整权四、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五、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危害国际社会第二节 互不侵犯一、不侵犯的义务二、自卫权第三节 互不干涉内政一、管辖权二、不干涉内政的义务第四节 平等互利一、平等权二、国家豁免三、公平互利四、不歧视的义务第五节 和平共处一、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滥用国际权利二、国际合作共谋和平与发展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六章 国际组织第一节 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一、国际组织的定义与特征二、国际组织的类型三、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四、国际组织法的构成第二节 国际组织外部关系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二、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国际组织的义务和责任第三节 国际组织内部关系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二、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三、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第四节 联合国体系一、联合国的建立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三、联合国会员国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和相关组织第五节 其他国际组织一、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国际组织的分类二、专门性普遍国际组织三、区域性国际组织四、基于民族或宗教联系的国际组织五、因历史联系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六、集团性的国际组织七、国际非政府组织……第七章 个人和法人第八章 人权第九章 国家领土和极地第十章 海洋及内陆水域第十一章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第十二章 国际环境保护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第十五章 武器冲突与集体安全第十六章 国际责任第十七章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第十八章 了国争端和平解决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法学(第2版)》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一五"规划重项目。《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法学(第2版)》可供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人员参考,能够满足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国际法学习和应试需要。

前言

公平正义乃人类恒久追求的理想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法治国家的真正建立。欲达此目的,除了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法制健全之外,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崇和切实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建立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障。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人类交往的行为准则,定分止争的裁判规范,纠纷处理的程序保障,只有被社会普遍认可和尊崇信仰,才会具有真正的意义。所以,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国家的建立,除了加强法学研究,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普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法学作为公平正义之学、治国安邦之术,一直被贵族阶层所垄断。即使到了中世纪,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始终未曾得以真正普及。虽然,大学建制化的法学教育始于欧洲大陆11世纪末的波伦亚大学,但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实际产生于民族国家的建立,尤其是法典编纂和学科分化确立之后。尽管,我国清末也建立了所谓的法律讲堂,但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应当说,随着“西学东渐”和现代大学教育制度的引入,20世纪初的中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学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除了20世纪50年代初短暂的存续、引进和改造之外,其实真正兴起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波澜壮阔的历史巨变,我国的法治建设业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可喜进步。历经几代法律学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亦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法学教育机构由原来的几所、十几所,现已发展到600多所。法学教育的层次由最初的本科教育,现已发展为本科、硕士、博士等层次齐全的法律教育体系。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教育质量也在持续稳步提高。改革开放后培养的新一代法律、法学人才,正在逐步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并逐步被社会认可。

章节摘录

(二)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应当具有国籍并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按照国际习惯法,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具有国籍。《公约》规定,“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船舶是通过其悬挂的旗帜来表明自己的国籍的,船旗所代表的国家称为船旗国(the nag state)。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在航程中或在任何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公约》要求“船舶和国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授予外国人的船舶享有其国籍、悬挂其旗帜的权利,有些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收或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国籍,悬挂外国的旗帜。这种船舶与其旗帜所代表的国家(船旗国)没有真正联系的现象,称为“方便旗”。在方便旗的情况下,船旗国是难以履行其义务的。《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中国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包括: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国家、集体或个人;船员为中国公民。这可以保证不出现方便旗现象。《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下列义务: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保证船上人员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讯所适用的国际规章;保证船舶本身和船上所配备的人员符合海上航行的要求;责成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尽速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调查或配合调查船舶因海难或航行事故而对另一国国民、船舶或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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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对于该商品,当时比较急需,但是物流稍稍有些慢,等了好几天。但是,包装的很细致、认真。总体上比较满意
  •     观点准确鲜明、表述简练流畅;遵循国际法自然生成与实施之规律,创别具一格之体例,言简意赅、颇富启迪!强烈建议国公学生读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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