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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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8
ISBN:9787040155235
作者:孙笑侠 编
页数:418页

《法理学导论》的笔记-第19页 - 法的概念

由於不同的語言文化和法律傳統,在西文語系中,“法”的詞源也存在兩種語意脈絡,即歐洲大陸各民族語言和英語。就歐洲大陸民族語言來說,拉丁詞彙中能夠譯作“法”的詞非常多,最有意義的是兩個,即Jus和Lex。Jus的基本含義有二:一是法,一為權利。羅馬法學家賽爾蘇斯的著名定義:“法乃善與正義之科學”(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就是取其第一義;拉丁語言:“錯誤不能產生權利”(Jus ex injuria non oritur)則取第二義。此外,Jus還有公平、正義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義。
相比之下,Lex的含義較為簡單,它原意是羅馬王政時期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國時期各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一般來說,Lex是具體而確定的規則,用於純粹司法領域,可以指任何一項立法。而Jus則只具有抽象的性質。

《法理学导论》的笔记-第25页

經濟關係不是法的現象的唯一決定因素,法的現象還受哲學、宗教、政治、文化藝術等非經濟因素的影響。經濟因素是“原始的起因”,但是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之間存在相互的影響和作用。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歷史傳統、民族習慣,甚至地理環境等等,都對法的現象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比如哲學對法的現象的影響,最突出的是兩大法系的差別:英美法受經驗主義哲學影響,經驗論哲學重視歸納法的認識方式、其得到的經驗性結論是開放式的,是新知識,所以英美法國家認為判例法為最佳法律形式。法官通過判例,歸納出規則,以後的法官以先前的判例規則為根據,或直接適用,或根據新案件歸納引申出新的規則。大陸法受理性主義哲學影響,認為演繹法才能得出最可靠的知識,所以大陸法在立法上偏愛法典,認為法典是立法者高度理性和抽象化的產物。

《法理学导论》的笔记-第27页

韋伯的“形式主義法律”理論,把西方法律傳統概括為“刑事法律”(FORMAL LAW)、“形式化”(FORMALITY)或“形式主義法律”(FORMALISM LAW)。他以這種概念來描述法律和法律思維的兩個不同方面:(1)簡單指“依一般規則或原則的統治;”(2)法律的獨立或自治。韋伯更多地是在後一種意義上使用,其含義是:不承認法律原則與非法律原則之間區別的法律秩序便是缺乏形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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